结婚10几天就因为争吵离婚,我能要回彩礼钱和金首饰吗?

结婚10几天就因为争吵离婚,我能要回彩礼钱和金首饰吗?,第1张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

  婚姻是大事、结离需谨慎,不要轻言离婚!!!!!

“他大概是害怕人财两空吧,因为两个人刚结婚就吵架,感情经营不好,唯一能够紧紧抓在手里的只有金钱,毕竟金钱那么难赚,个人觉得既然结婚的时候他肯付出这些,说明他也是有诚意的,既然给了,也是对你的认可,不要把彩礼和黄金看得过重,夫妻吵架是正常的,天底下的夫妻没有不吵架的,但是吵架不要伤感情,有什么问题及时沟通,夫妻之间也是需要磨合的,不要一吵架就想着散伙走人,保证自己最大的利益,那就不是爱情了,你也可以和他沟通,看他怎么想的,要不要好好过了,

离婚后首饰金子的处理有以下情形:

1、如果是女方母亲给的陪嫁首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如果是结婚当天亲戚朋友送的,看具体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是对于女方一个人的赠与的话,通常是按照共同财产处理的。

3、如果是男方家给的聘礼,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4、如果是婚内购买的,则看双方约定或者法院认定。如果认为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则不属于共有财产。如果认为不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只是普通财物,则属于共有财产。价值很高的金银首饰,一般认为是共有财产。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男方在婚前作为彩礼给女方买黄金首饰,离婚后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女方婚前就已经有的,也归女方所有但;如果是婚后买的,一般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双方有协议,按协议,如果没有,可以在离婚时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果黄金首饰是一方个人财产,依旧归于个人。离婚黄金首饰是归女方得看是婚前购买的还是婚后购买的。如果是男方在婚前作为彩礼给女方买黄金首饰,离婚后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女方婚前就已经有的,也归女方所有;如果是婚后买的,一般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离婚起诉的程序:

1、当事人本人或者搜送代理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起诉书及请求离婚的证据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缴纳诉讼费用;

3、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为现在我们两个人是夫妻的关系了,所以夫妻关系当中的财产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你身上所有的金银首饰都给你老公拿走了,那你老公又不给你的话,你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拿到的,但是两个人的关系应该还没到那种离婚的阶段,所以是没有必要去跟对方起诉离婚的。

我觉得你还是跟对方之间协商或者是好好的沟通一下,因为夫妻两个人走到一起很不容易的,不能为了这点手势而闹矛盾,你可以告诉对方他到底想要什么东西或者是因为什么吵架。我们就应该根据主要原因把它解决掉。

如果你们两个人真的没有办法再生活下去了,那么就只能离婚了,在离婚的时候你们两边也要好好的协商,把家里的财产按照两个人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分配,这样的话两个人几乎伤害对方的感情就可以和平分手。

如果这个事把两者角色互换,不知道会不会就变成类似银行的那个离柜概不负责的情况了。换个角度,不从法律层面说本来两者的交易就是一种商业活动,既然是商业活动就不仅要考虑

盈利,还要考虑口碑。

如果只考虑盈利的话,前些天的那个东北玉米的事也不会闹的这么沸沸扬扬,议论纷纷,整得人家

平台将玉米下架了,由此可见口碑也很重要。

这个事也一样,在此之前,我眼中的周大福是珠宝行业的一个响当当的品牌,要是买他们一件首饰

戴上,出去那是特别有面子。

可是题目中的这个事,周大福做的小家子气了。

你承认是你的错误,但是你不愿意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不想让消费者从中获得一点实惠,就算是系统错误也别想。

如果给消费者传达了这样的感觉,那这个品牌损失可比二十来万大多了人家其他品牌和商家,一直努力展现给消费者的买到就是赚到的感觉,周大福此番操作有些背道而驰,着实看不懂。

最后咱们试想一下,假如周大福这次将错就错,继续履行了交易,如果被媒体爆出来,舆论将会是怎样景象呢?店大欺客是本次交易给人留下的唯一印象:因为周大福不小心卖便宜了,所以可以起诉顾

客把东西要回来。

那么情况反转一下:如果这对夫妻在不知情周大福门店有隐藏折扣的前提下,以较高的价格购买了

某件商品,周大福会给予差价退还吗?

必然是不会的,不仅如此,还会甩出一套类似于你自己没看见,凭什么要门店来承担?都是成年人了要学会为自己行为负责等大道理。 

离柜概不负责只针对顾客,非必要不外出只针对平民,有些规则仿佛天生就是为了底层制定的。法院的判决也很有意思周大福公司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王某夫妻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低价促销的行为,所以买卖无效。

那顾客以后买折扣商品都得事先取证呗?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如果顾客不能证明商家存在促销行

为,商家就可以单方面拒绝承认交易?

看来这位法官家里购买便宜商品或者捡漏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流程,无法取证的坚决不买,亦或者

他家里从来都是以原价或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入,以保证商家的利润不受损失。

周大福本可以用25万为自己做一次遵守契约的完美营销,但锱铢必较的本性让它第一时间选择了排

泄过程的自产自销,让人直呼“玩不起”。

我惹不起周大福,法律解释权也不在我手里,所以我只能选择不去周大福,倒不怕买到假货,我是

怕我买的太便宜了,周大福不满意。

看来大家对周大福都有点不爽,我也有点不爽,明明我作为消费者,没有任何过错,支持了周大福

的生意,为啥最后买卖被法院撤销了?

而且,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按照法院的判决,这个官司算消费者败诉,消费者要承担败诉后果,比

如诉讼费要由消费者承担。

单纯从法律角度讲,法院判的没有问题但是从企业形象角度讲,周大福这次格局不高,有点和大

品牌不匹配的小家子气了。

当然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确实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对价购买了产品,但是这个是否符合

双方的意思一致,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对价格真实度都是充分知晓的,这个给要看当时的营销环境和

和是否存在降价促销的特殊时期综合判断。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其实是有心理预期的,因为正常

情况下,4万是不可能买到25万的金饰的,这点消费不符合常识。

电子商务平台出现bug现象其实很常见,对于已经产生的交易,处理好了,也是一波很好的企业营销手段。

重大误解标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但是,周大福作为专业的金器售卖机构,对其产品及其市场金价 应该有明确的认识,而且根据法

院判决中周大福公司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是否可以理解为周大福对其售卖的品种及质量是知晓的。

也就是周大福记错了金价,也挺离谱的,这么贵重的商品标价不应该核查嘛?你明码标价,放到公众面前来销售,客户下单,已经形成了实际的购物合同。既然已达成合同要

约,为什么要单方面解除,如果照这么说,那双十一会不会就乱套了。赢了官司输了民心,还不如拿这25万做个营销。当日, 王某与凌某某夫妻二人花费4万余元买下12件黄金首饰,这些首饰与日常销售价格相差约

2091万 。

次日, 周大福公司与被告沟通,并告知价格系技术人员操作错误,要求撤销订单 ,但遭被告拒绝。

之后,周大福公司又多次联系二人,并分别赔付500元。

周大福公司起诉认为,合同订立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履行显失公平,造成原告极大损失,请求法

院解除双方合同。

法院认为,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撤

销 。从原告采购的价格和实际在售价格看,原告于2021年1月16日将涉案黄金饰品的价格标注为远

远低于采购和实际销售价格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家销售行为。

其次,虽然本案网络购销合同订立之日距本案正式立案日期已超过行使撤销权法定的90日除斥期间,但原告已于2021年4月向本院申请网上立案,该行为应视为已行使撤销权,该日期距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即2021年1月17日并未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故被告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订单的主张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的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我觉得发生这种纠纷非常正常,因为周大福方面由于自己工作失误而导致发生了这种让自己利益遭受到巨大损失的事件在很多情况之下都是要愿打挨,不过在通过法院进行相关审理之后,最终这对夫妻还是要将原有的黄金退还给周大福方面,同时周大福方面会进行一定的补偿。

这件事件纠纷主要就是因为周大福在进行价格设置时出现了bug,有很多网友发现周大福淘宝官方旗舰店黄金大减价购买的标价近5万的黄金首饰,但是实际上付款的金额只有7000多元,有一对夫妻也正是因为如此,花了四万多元买下了周大福25万元的金饰,周大福方面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所以就直接起诉了这对夫妻,而在法院经过相应审理之后发现这对夫妻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够证明,所以最终合同无效。

在这起纠纷当中,实际上双方最主要的纠纷点就是在于这对夫妻购买黄金首饰所花费的价格非常低,完全是低于市场价格,但是本身是由于周大福工作人员失误设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出现这类事件,所以这对夫妻拒绝归还黄金首饰,实际上也确实能够值得网友们理解,通过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同当事人必须要遵循公平原则,如果一方当事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那么完全有权请求撤销,所以也正是因为通过这些相应证据之后,周大福方面最终获得了胜诉。

这起事件发生,实际上双方之间都有过错,这对夫妻不应该去这样薅羊毛,但是更多的是周大福方面因为自己工作人员失误而导致出现这种结果,本身就是不合理,所以以后大家最好还是不要薅羊毛,毕竟薅羊毛的后果就是还是要付出相应代价。

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当需要进行购买金手镯这种大金额的物品时,是必须要对老公明示并且都知道的情况下才可以的。否则自己随意花钱会让双方的感情发生隔阂甚至导致感情破裂。

婚内买的黄金首饰离婚时如何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黄金首饰是在婚后购买的,那么在离婚时应当平分;

2、如果黄金首饰是作为婚前财产之一,即在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那么离婚时就应当归属于具有所有权的一方,不需要平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黄金首饰的购买是由夫妻共同支付的,那么就需要分别计算夫妻各自支付的比例,再进行处理。

婚内买的黄金首饰离婚时分配的原则是根据财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有以下原则: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应当平分。如果黄金首饰在婚后购买的,那么在离婚时应当平分,即各自分得一半;

2、如果黄金首饰是作为婚前财产之一,即在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那么在离婚时就应当归属于具有所有权的一方,不需要平分;

3、如果黄金首饰是作为婚前财产之一,但在婚后进行了升值或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按比例分配;

4、如果黄金首饰是由双方共同购买的,那么在离婚时需要分别计算夫妻各自支付的比例,再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婚内买的黄金首饰离婚时如何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黄金首饰是在婚后购买的,那么在离婚时应当平分;如果黄金首饰是作为婚前财产之一,即在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那么离婚时就应当归属于具有所有权的一方,不需要平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黄金首饰的购买是由夫妻共同支付的,那么就需要分别计算夫妻各自支付的比例,再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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