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吵架后出门,回来后丈夫和女儿都死了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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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吵架后出门,回来后丈夫和女儿都死了究竟是怎么回事?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是有人会轻易的放弃自己的生命,或者是剥夺别人的生命。而孩子作为父母生命的延续,大部分的父母都非常爱自己的孩子,想要把自己的孩子捧在手里,生怕摔坏。但是,也有一些父母会拿自己的孩子出气。

一、事件梳理

在柬埔寨发生一起命案,一名男子加谢索克丘姆,今年40岁,是一个卡车司机,他和自己的妻子生育了三个女儿,分别11岁,五岁和四岁。这些孩子的年龄都不大,这是非常天真无邪的时候。这天他与自己的妻子争吵,后来妻子生气离开了出租屋,但是等她回来以后,竟然发现自己的丈夫和三个女儿全部死亡。他迅速报警,警方赶到现场以后进行勘察,最后经过相关的调查和尸体的检查,其实这就是这名男子自己实施了一场可怕的谋杀案,他先把自己三个女儿勒死,随后由自己上吊自尽。

这时这名女子也回忆道,曾经自己的丈夫威胁过他,如果两个人在争吵,他就会杀掉三个女儿和自己,当时她以为这只是一个气话,没想到她真的这样做了,这实在是让人感觉到太可怕了。

二、事件本质

其实这件事情的本质,本来他只是源于一起普通的家庭矛盾,两个人生活在一起,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但是居然使用生命来泄气,实在让人感觉到很可怕。其实这也说明这名丈夫她的性格非常的偏激,甚至有一点的变态。

三、事件反思

从这件事情当中,引起了我很多的反思,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这名女子该有多么伤心绝望,他本来想回到家里看到自己的三个女儿,还有和自己那整天吵闹的丈夫,但是他一进门看到的是四句尸体,当时他一定非常的害怕吧!希望她能早日走出这样的阴影,开始她全新的生活。

其次,在这起案件当中,我深深的反思,杀妻案件,杀了孩子自杀案件,这些都让我感觉到了深深的恐惧,婚姻为什么会如此可怕,它为什么会让人丧失理智?但是我们其实仔细想想,在这里面,错的根本不是婚姻,而是婚姻当中的人。所以这就启示我们在择偶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一个好的伴侣,他的性格温和,不过做出这样偏激的事情。有什么矛盾,两个人要学会通过沟通来解决问题,这样贸然的使用暴力,只能让两败俱伤。

争吵导致对方死亡是要负责任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吵架导致他人死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来决定承担责任的多少。

一、双方发生争执致其中一方死亡,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判定一个人对他人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首先需要确定其对他人的死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何为侵权行为一般来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情况是,首先行为人要有主观恶意和不法行为;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并且前面所说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所以,法律的归责是很明确很直接的,我们要避免涉及到人们的情绪或者心理活动之中,否则,所有的最终归责都会被无限延伸,以至于等于每天有归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律主观:

吵架致人猝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该行为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从主观上而言,当事人未造成对死者人身权利的直接损害,对死者伴突发疾病死亡的损害后果无过错。但客观上,当事人用语言刺激死者的行为,构成了死者因争吵致情绪过于激动突发疾病猝死的一定诱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个人觉得该男子心理扭曲,思想不成熟。

不管因为夫妻两人多大的错,多大的仇恨,孩子是无辜的,而且每个人都有活着的权利,为什么剥夺孩子的生命,孩子也是自己的亲骨肉。

因为妻子和他吵架,他曾扬言如果俩人发生不愉快,他就会杀了自己和孩子们。可能她怎么也想不到,作为孩子的爸爸他真的这么做了。我觉得当今社会,太多这样类似的事情,因为长辈的原因,给无辜的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身为人父人母,更多的责任是教育好孩子,保护好孩子,并不是只顾挣钱,孩子更不是出气筒。这位父亲,不仅仅对孩子不负责,对自己不负责,对家庭也不负责。

也希望法律能严惩这种人。对于女人来说,结婚并不是只看他的外貌,财产,要着重看一下整体素质教养问题,也要看一下脾气,脾气暴躁古怪的人尽量不要惹到他,不一定能做出什么出格的事,不思进取不负责的人不要在一起,不要因为一时疏忽造成之后后悔的事情。

我觉得男人在婚姻里家庭里,都应该是顶天立地的,不是像这个丈夫一样。

在这件事看来,夫妻双方的关系肯定不是很好,这样的原生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是最大的。可能会让孩子自卑,胆怯等,不健康的心理影响孩子的一生。我觉得作为父母,都应该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家庭氛围,让孩子健康的长大,不仅仅是指身体还包括心理。 

相对这个妻子来说,这样的老公,我觉得可以选择离婚了,对家庭不负责对孩子也不负责,为什么还要硬凑在一起。相对所有的女性朋友说,不要因为孩子而舍不得离婚,也不要委屈了自己。因为已经没有感情,你想不到他会做出什么过分的事,万一伤害到孩子伤害到家人,后悔都来不及,对于这样的人及时离开才是最正确的选择,才是对孩子最好的保护。

1、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讲,只要没有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的,比如强奸,侮辱,诽谤,前提是构成犯罪啊,就不需负法律责任。

2、不过如果家属提出民事赔偿,应该有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应要根据与他人吵架对他人心理造成的伤害有多大、他人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如何、吵架他是否也在过错等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情况来确定赔偿比例。。

这个案件真不好说,全国对此已有不同的判例了。就刑事责任来看,有判无罪的、也有判有期徒刑的;而民事方面,都判决对受害人进行责任内的赔偿。

所以,对此类案件,还是要看吵架这一事实是否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和被告是否明知受害人由于身体、年龄、性格等情况,知道受害人易发怒而引起患病的情形,来综合判断的。

那两个人吵架是两个人都有责任吧,而且又不是说直接暴力致死,一个人,明知道自己有高血压,跟别人有矛盾,还要吵那么长时间的假,他自己负主要责任不是一个人,可能会有点,稍微的责任,但是最主要还是自己吧

吵架气死人要负责吗

案例假设

一天,小丽与邻居70岁的张大妈发生争吵,吵架过程中,两人情绪都有点激动,言语也有点过激。70岁的张大妈有一点心脏问题,但是小丽不知道张大妈的身体情况。随后,其他邻居过来劝架,两人才各自回家。

刚回到家,张大妈就感觉身体很不舒服,之后便晕倒在地。张大妈家人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结果,不幸的是,张大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表示主要是因为情绪激动刺激心脏病发导致死亡。

张大妈家人认为张大妈的死亡跟小丽有很大关系,于是将小丽告上法庭,那么,小丽因与张大妈吵架将其“气死”,应该承担责任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该法律条款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小丽对张大妈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主观上,小丽对于张大妈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虽然小丽对张大妈的身体患有心脏疾病并不知情,但小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吵架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吵架双方的情绪激动,进而有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吵架双方都应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而小丽当时并没有注意到,所以小丽对张大妈吵架后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2、客观上,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医院诊断,张大妈因吵架时情绪过于激动,进而诱发自身的心脏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说明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3、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张大妈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平常生活中不能过于激动,但在那天却与小丽发生争执,激烈争吵,张大妈对自己遭受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该自担主要责任,并减轻小丽的过错责任。

温馨提醒

日常生活中,还是尽量要与人为善,和睦相处,避免发生言语冲突甚至肢体冲突。虽然“气死人不偿命”,但因此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因为“逞一时口快”背上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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