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租户之间常常因各种问题发生矛盾。如果这些矛盾是因为经济关系、租赁关系而发生的,物业管理公司虽非当事人一方,但作为全体用户的管理与服务主体,从维护治安、协调业主关系的角度出发,应在充分了解情况之后对用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尽量劝导双方克制情绪,冷静行事;若调解不成,应劝导双方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即由业主自行向法院起诉。在法院未判决前,双方仍应冷静克制。管理公司在采取合理措施劝导双方不可采取过激的行动,从而避免使矛盾升级,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若用户之间的冲突是因房屋毗连部位的维修或其他相邻关系处理不善而引起的,如一方不愿维修由已方使用责任造成的房屋毗连部位的质量问题(或阻挠管理公司维修非毗连方责任但需已方配合的房屋质量问题),或口音扰邻等,这时问题就不仅仅存在于相邻方之间了。由于物业公司管理职责中具有保障善意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就使得这一纠纷涉及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物业公司作为业主或发展商授权的管理者,不能再以局外人的角色进行调解,而是有义务协调相邻关系矛盾。物业公司处理此类事件时应充分注意方式方法,在进行劝说、催促和协商沟通仍无效时可采取如下方法: A、在小区内予以公布,让全体业主知道侵害方的无理行为,迫使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提醒其他业主注意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B、在可能情况下请政府管理部门采用强制措施解决,所需费用由毗连双方分摊。 C、根据已签订的业主公约,对拒不服从物业管理规定的一方采取暂停服务的措施。 D、同时,物业公司还可以以管理者的身份,从侵害方破坏管理委托合同,违反管理公约的角度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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