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是打闹,那而且还是因为你孩子对方才受伤了,你想想如果你孩子受伤了你心不心疼啊,医疗费可能也没有多少,吃一堑长一智,这也让你孩子以后少去玩耍,出手不要太重,有轻有重,吃一堑长一智。
你好,两学生在校园内打架,造成一方受伤的,如果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程度,一般就按照民事侵权来处理,那么侵权方应当认定为是打伤他人的一方。
在学校内发生这种状况,如果能够证明学校未尽到职责、也有过错的(如安保措施不力、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打架而不及时制止或采取适当行为、打架的事发地有危险的设施等),那么学校就要按照其过错的范围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的责任还是侵权方来承担。如果被侵权人要求学校也承担责任的,必须举证学校有过错才可以。
如果打架双方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岁的幼儿),那么法律就会推定学校有过错(不需要原告举证,直接推定有过错),由学校自行进行举证自己无过错。
总的来说,虽然学校内侵权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两种归责原则,不过是举证责任的不同而已,在你的案子中,如果要学校也承担一定责任,则必须是学校有一定过错才可以。
一般来说小学二年级同学还小呢,不太懂事,相互打闹玩耍很正常,一方受了点小伤也很正常,孩子也不是故意的。但是伤的一方家长不依不饶,那就比较麻烦了。家长应该带着营养品或者红包去看望一下受伤的那方,态度一定要好,替自己的孩子承认错误。如果这样做后,还是不依不饶,那就去医院鉴定伤的有多重,走起正规程序进行赔偿。一般来说,不会那么严重。
单单从鼻骨骨折来看已经构成轻伤害,而从“故意伤害”的概念来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像这种两同学双方是嬉戏打闹形成的轻伤害,不存在主观故意性,因此不构成刑事案件。但在民事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现提供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1、如果经过司法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上,结合其主观及对方年龄(16岁以上)等情况,可追究其故意伤害轻伤罪的责任,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未达到轻伤的标准,可以提起人身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关费用,需要提醒您的是,诉讼时效为一年;
3、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对在校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安保义务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4、建议双方对此进行协商, 若协商无果,再走法律程序。
以上意见由四二三公益律师团成员为您提供,希望可以帮助您。满意请按赞采纳,谢谢。
学生在课间完全是自己下楼梯意外摔伤,学校有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条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受伤,不存在过错的举证在校方,如果校方无法提供证据将导致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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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2016年11月8日,下课后,小明和伟伟在操场玩耍,嬉闹中两人摔倒,伟伟锁骨骨折。
伟伟的父母将学校和小明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
小明的父母认为,小明和伟伟是好朋友,两人嬉闹摔倒不是故意的。
再说伟伟是在课间玩耍受伤,应由学校全部赔偿。
不过,学校认为,他们长期、反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教师安全值日,事发当天操场附近亦有教师安全值班。
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洪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明对此应负民事责任,因为不满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监护人即父母赔偿。
事发时,操场上除了伟伟与小明,还有多名学生嬉闹,存在受伤风险,并无教师、学校人员提醒或制止,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看学校的表现。
如果旁边有老师,但是老师一直在目睹,并没有进行阻拦,那么学校是有责任的,他没有尽到保护义务。
如果旁边有老师,在老师做到了保护义务但是还是使另一个同学受伤了,那么学校是可以提出抗辩,不承担责任的。
如果旁边根本没有老师,那么学校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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