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非常简单,这位舞蹈老师因为穿着过于时尚,遭到大妈长时间的训斥和摸打,不过这名舞蹈老师并没有过多的理会,认为这是自己的穿衣自由,并没有影响到他周围他人的正常生活。这里也挺支持这位舞蹈老师,大妈的思想比较陈旧,无法领略到艺术的魅力,如果要让大妈在短时间内接受这种风格确实非常的困难,个人建议只要从以下三点着手应该还是可以破解大妈们陈旧的思想。
一、 要给大妈接受新事物的时间。
社会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妈的思想并不陈旧,只是她们对社会上的新鲜事物的理解能力相对迟缓,她们当下认为无法接受的新鲜事物,也许在几年后,也会幸然接受。这就是社会生活水平的进步和人们思维方式的提高。比如广场舞曾经也不被大妈接受,后来还是成为了她们的代名词。曾经的大妈对短视频还是存在抵触心理,后来也逐渐成为了短视频的不可或缺的群体。
二、 年轻人需要引导她们接受新事物。
社会的快速发展,年轻人的创新的思维方式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大妈们的需要从陈旧的思想中走出来,需要年轻人引导她们。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还是可以借鉴的,城市地铁,公交车和部分的公共场所,都会有年轻人设计的美丽图案,用于装扮城市。这样大妈才可以更快的适应新鲜事物。
三、 年轻人需要对陈旧思想进行区分。
陈旧这个词还是存在一定的相对性的,中国文化中优良的传统还是需要继续保留和发扬的,比如艰苦朴素,尊老爱幼,自强不息等等。这些优良传统,年轻人还是要想大妈们好好的学习。只有这样年轻人和大妈们之间的关系才会更加融洽,更加和谐。
没有违法。
“退,退,退”的梗源于一则吵架视频,视频中男子要求摆摊大妈让出占用的停车位并质问大妈有没有营业执照,是不是属于非法经营。但是大妈不予理会并说出退退退,其中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大妈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而第(四)项则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规定。有了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未触犯其他罪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可以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有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直接规定诸如“传销罪”或“非法传销罪”之类的罪名,故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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