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得到大力推广,但是,各地区农村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时,出现纠纷的比例达一半之多。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怎样解决?类情况在农村是比较常见的。半根垄、一个土埂,都是相邻的农民争吵的源头。
总的来说,就是农村的土地太宝贵了,分到个人那都是有数的。谁都不希望仅有的这点土地资源被别人占了。
我记着上世纪90年代,我奶奶家的邻居家盖房子,就因为房檐滴水占了我们家的宅基地,大概能有十几公分宽吧。就因为这点面积争吵了两个月,差点没上法庭。
因为我们东北农村的宅基地普遍是以房檐滴水作为宅基地的边界的,如果谁家的房檐做的宽了,房檐滴水就会进入别人家的宅基地里,这样别人家的宅基地用农村的说法就是少了,这人家能干吗?虽然说这种做法有些不科学,但是也是我们东北农村传承了多少年的做法了。
除此之外,耕地也是争吵的源头。耕地的界限较为模糊,特别是旱田更是如此,分地的时候都是按每家几根垄分的,这能不出问题吗。因为宅基地和耕地出现的纠纷太多了。
但是仔细想来,也是比较正常的。农村最宝贵的就是土地资源,少半根垄就少收成了,少点宅基地那就少面积了。这样做谁能干。并且,农村的经济基础就是土地,作为农村村民生活的基础,分配的土地早被村民视为私人财产了,毕竟是有使用权的吗。
对于这么紧缺、有限的土地资源,那个村民都不会允许别人侵占自己的土地的,这就相当于跑自己家抢东西吗?所以,因为土地资源引起的村民的纠纷,是很正常。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村委会或者司法调解来解决,这种做法能够减少很多后期的纠纷的。
农村吵架侮辱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是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扩展资料
纠纷出现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
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
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农村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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