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感情发现性格不合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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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感情发现性格不合可以离婚吗?

什么是性格不合

第一层面:品味不合。比如,一个人追求时尚,一个人崇尚简朴;一个人追求小资,一个人追求平实……如此一来,一方就会觉得另一方“俗不可耐”,另一方则认为对方“爱慕虚荣”。

第二层面:修养不合。比如,一个人克己有礼,说话很委婉,做事很谨慎:另一方直来直去,不顾及对方感受,以自己痛快为主。如此一来,双方都会觉得对方“不可理喻”。

第三层面:生活态度不合。比如,有人乐观开朗,积极向上,有人悲观消颓,怨天尤人;有人勤劳,有人懒惰;有人舍己为人,有人自私自利。这种情况下,彼此都很难产生认同感,感觉对对方“不理解”、“看不上”。

第四层面:情绪反应不合。比如,有人遇事理智、冷静、平和,有人遇事暴躁、激动、情绪化。双方都会感觉对方“很难沟通”。

第五层面:情感模式不合。比如,有人喜欢如胶似漆,整日痴缠,有人喜欢相互独立,给彼此空间。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对方的情感模式,就会产生“你不爱我的错觉”。

第六层面:对爱的理解不合。比如,有人认为爱就是花前月下,卿卿我我,追求浪漫;有人认为爱就是负责任,踏踏实实一起过日子。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对方爱的需求,就会产生分歧,认为“你不懂我的心”。

第七层面:生活追求不合。比如,有人追求平平淡淡,安静祥和的生活;有人喜欢刺激冒险,人生富有变化。如果生活追求不同,就会导致两个人缺少共同兴趣爱好,一起生活索然无味。

第八层面:价值观念不合。比如,你认为人应该奉献,他认为应该索取;你认为应该无私助人,他认为个人利益至上。价值观的冲突是最剧烈而难以调和的冲突,会使彼此产生强烈的不能认同感。

第九层面:生理需求不合。比如,一个人欲求很旺盛,一个人基本没有需求。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理解对方,就会导致以“性格不合”为由逃避这段婚姻

夫妻情侣之间怎样才能和平共处呢

第一、求同存异

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不一定非得让对方按照我们理想中的标准来行事。深入挖掘夫妻间的共同点,强化它,重视它,并作为夫妻关系的基石去维护它,求同存异是所有夫妻和平共处的法宝。

第二、彼此接纳,彼此包容

既然知道了对方和我们不同,既然知道了每个人都会有缺点,就需要在明知道彼此不同,明知道对方缺点的基础上去包容他,接纳他,而不是排斥他,打击他。因为,婚姻需要的是双方无限的包容和忍耐。

第三、寻找合适的相处模式

夫妻之间都需要磨合,什么叫磨合它的内涵就是在摩擦和碰撞中不断寻找适合两个人相处的情感模式,1000对夫妻,就会有1000种模式,这种模式仅属于你们,找到了它,就是找到了幸福婚姻的钥匙。

这种情况根本不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最好的办法是远离纠缠方。

1、因为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也就无所谓办理离婚手续。最多是非法同居的关系。一方纠缠,如果是情感纠纷,对方也没做什么影响他人过分的事,警察也没办法。除非一方侵害了一方的合法权利,或者造成人身安全的影响,那么警方才会出面调查解决。

2、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另一方是否需要负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即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其发生性关系,不仅违反了道德义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还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重婚罪。因此,如果仅是一般的婚外恋,未达到重婚罪的程度,那么一方离婚了,另一方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此处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你命运多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这段婚姻,而是在于你自身处理冲突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你的人生其实一直充满两个字:逃避,顺带着还有一点羸弱以及悲观、缺少力量感。处理不好和原生家庭的关系问题,无法和原生家庭和解;处理不好和前男友的感情,无法和一段受伤的关系真正挥手告别。

总结让婚姻亮起红灯的离婚理由,不外乎以下几条:第一性格不和,第二三观不符,第三分居两地,第四忙于工作或全职太太,第五婆媳不睦,第六婚外情。在我看来,这都是婚姻生病后的症状而非病因,真正让婚姻无力前行的是夫妻自己的内心。婚姻里的两个人都习惯了去想“我要什么”,而不是“他要什么”。

我要苹果,你给桔子;我要桔子,你给香蕉我得不到满足。所以我压抑、我委屈,所以你不好,所以要离婚。但对方要什么呢?我们不知道,也不关心。这是不成熟的,而且双方却用对与错来定义这份不成熟。殊不知在婚姻里,没有真正的对错。

不是谁正确、谁错误、谁高明、谁低下,而是爱是否流动,亲密是否存在,有爱、有亲密、有情感的流动,就是对的,相反,无爱、无亲密、无情感的流动,就是错的。由此导致当问题出现,两人因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会直接将婚姻推到绝境。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情感纠纷,我简单的定义一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主体之间因为情感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对象性的认知冲突。民事法律调整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显然,个人情感不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畴,不应当由法律来调整。在法律角度,有一个法律认为不应当涉入的与个人自由相关的隐秘领域,叫做法外空间。情感问题作为个人最隐秘的私人问题,就是处于这个法外空间之中。如果认为与情感相关的一个法律关系,那就是婚姻关系,但是虽然婚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但这种调整依然不是针对情感本身,而是基于对情感基础上的人身关系的调整。所以,情感,在法律上是一种人的前置的,固有的,自然的属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它,只调整因为这种属性引发的法律关系变化。比如婚姻关系,比如财产析分,比如赠予,比如其他泛滥的人事纠葛。

如上。

一、家庭婚恋纠纷怎么调解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纠纷调解程序

1、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第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2、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3、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怎么呢?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五、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何呢?

您好,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基准收费比率上下浮动幅度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3%2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2%2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15%20%

5、100万元以上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很好的,如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而诉讼离婚法院一般是不准许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你只要明确两点,就好解决,一,你扪心自问你为她能不能做到不怕别人闲话,也不介意所谓的二婚和孩子,孩子呢不是问题已经过了奶娃的阶段,只要你的经济能力不弱,这不是个事,只要你对他们好,等将来他们长大了,你和这女同事的孩子也出生了,他们多宠爱这个孩子,完全取决于你多宠他们,懂?至于离婚问题,这个最不是问题,只要有一方向法院以每半年为单位提出一次申请离婚,三次就可以强制离婚,你的女同事之所以犹豫,是你模棱两可的态度,千万不要以为你多聪明,她看不出你的犹豫,女人没那么笨。总而言之你要是想和她在一起,给一点信心和心里话与她,你会收获到一个意想不到的家庭,同时也为她做的勇敢一点。如果不想和她在一起,那就趁早讲清,暧昧在这个时候玩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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