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门女婿因为和老婆经常吵架他们家人都不理我老婆要跟我离婚有有一个儿子六岁我如何是好?

我是上门女婿因为和老婆经常吵架他们家人都不理我老婆要跟我离婚有有一个儿子六岁我如何是好?,第1张

上门女婿是比较的,容易受人家欺负,但是你既然选择上门了,那么就应该要忍受着。如果实在忍受不了啊,感觉没有办法过,继续过下去了,那就离婚好了。儿子六岁,要么你带走,要么他带走,另一方付抚养费。

首先你要搞清楚,谁先打人的?然后要知道女儿是不是被家暴了?至于他们为什么吵架,可以不要太重点关注,因为夫妻间吵架,无非就是鸡毛蒜皮的琐碎,如果涉及到原则性问题,坚决站在女儿这边!

如果女儿先动手打人,那你做和事佬的时候,要批评女儿,然后宽慰女婿,如果女婿还手比较粗暴,造成女儿有外伤的,则说话要狠一点!一方面表示女儿先动手不对,但你作为男人,不可以下重手吧,我养她那么大,都没舍得打一下,女儿嫁给你,是要你呵护她保护她谦让她的,这样的话给到女婿!

如果女婿先动手,那么,请劝你女儿马上离婚吧,一般男人是不会对女人先动手的,先动手的男人是不管不顾的那种,自我自私,只想着自己情绪的宣泄,这样的男人不可以过日子的,立马带女儿回家!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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