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广元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广元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广元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第1张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府办发〔2010〕40号)实施以来,对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各建设项目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随着征地拆迁工作深入推进,农房拆迁补偿安置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现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统建还房推行建高层建筑

为节约集约土地,提升城市品质,大力推行安置还建高层建筑。

(一)高层建筑统建还房(以下简称统建高层还房)面积标准

1、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享受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一)的人员,其统建高层还房面积标准为:无偿向被安置人员人均提供40m2(建筑面积,以下同)的住房和12m2(建筑面积,以下同)的经营性用房。根据自愿被安置人员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m2的住房和12m2的经营性用房。

2、符合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享受“以房还房”安置的人员,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甲等为标准,按建筑面积最多每人不超过80m2住房进行调换。其余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统建高层还房住房户型

统建高层还房的住房户型按建筑面积40m2、80m2和120m2三种户型设计。

(三)统建高层还房停车库(位)

统建高层还房中能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库(位)不属于公共设施,被安置人可优先按市场价购买。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使用。

(四)统建高层还房成本价

统建高层还房的成本据实核算,最终以工程建设决算经审计后确定。在现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之前,建筑面积最高成本价不超过2600元/m2。

二、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外需安置的人员及安置方式

(一)房屋拆迁期间的新增人员

l、符合划拨宅基地的新增人员以及被拆迁户已征地农转非,因正常婚姻迁入原为农村村民(含原市城区征地农转非未进行住房安置的)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还房安置。

2、正常婚姻迁入的婚姻当事人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还房方式(二)经等级折算后,在建筑面积70m2/人(高层80m2/人)以内给予“以房还房”安置。

3、随婚姻当事人迁入的未成年子女原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属实的,根据自愿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35m2/人(高层40m2/人)的住房。

4、在同一项目最后一批还房交房前尚未出生的新生儿(拆迁时办理准生证和已有孕检证明),待新生儿出生上户后,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m2/人(高层40m2/人)住房。

5、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新增人员在拆迁时已上户的参与被拆迁户同批次选房,拆迁时未上户但符合安置条件的(含新生儿)在上户后参与同时期批次选房。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新生儿不能纳入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7、拆迁过程中严禁已迁出人员将户籍迁回拆迁地。

8、所有新增人员必须以公安部门户口登记为准。

(二)被赡养人员

被赡养人员指因独生子女等必须由安置当事人赡养的人员(被赡养人无房、随被拆迁人居住一年以上且被拆迁人为独生子女或已由民政等部门明确的赡养关系)。被赡养人员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m2/人(高层40m2/人)住房。

(三)三线建设人员

三线建设期间在农村建房居住,其房屋现被拆迁的人员,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还房方式(二)执行;其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子女,经审查无其它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m2/人(高层40m2/人)住房。

(四)回乡定居人员

1、现已退职、退休或在职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在被拆迁房中居住,且在原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国家福利性住房的,按照广府办发〔2009〕10文件规定统建还房方式(二)还房,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其拆迁房屋按农房拆迁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进行住房安置。

2、无固定收入或长期在耕种以前承包地并有

宅基地的回乡定居人员,户口已迁回,且在原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国家福利性住房的,可根据自愿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统建还房方式(一)进行还房。

三、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对象

本规定确定的货币化安置对象为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统建还房方式(一)安置的人员,货币化安置后被安置人员不再享受其它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的数额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其原有房屋依据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补偿后不再享受统建还房安置,主城区东坝、雪峰片区范围内每名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25万元安置费。其它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房价、地价水平另行编制具体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货币安置费的发放

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将房屋全部拆除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关于农房拆迁经营损失的补偿

农房拆迁经营损失数额的计算要与其应缴纳税额相对应。拆迁补偿金额应扣减自经营以来应缴而未缴的税额(包括补偿经营损失额度中的应缴税额)。

五、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新政策

1盖房前的批准

在盖房之前,必须先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在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审批,最后在获得产权证书后才能盖房 。

2遵守一户一房

对于农村土地权明确规定了宅基地权的确认,实行一户一房的政策。对于个别情况有必要事先申报和批准。

3标准建筑面积

对于一户一房的建筑面积有规定。例如,居住人口少于三人的农村小农户,房屋申请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对于居住人口为四到五人的中型农村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面积要求,必须根据当地的宅基地政策检查并批准特定要求。

4符合建筑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设之前是要进行合法审批的,对于面积、高度、用地都是有要求的,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指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层数4-5层),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另外禁止在耕地等区域建房,如果私自建房将面临被拆除。

5保证农村户口

宅基地建设新规明确规定农民具有宅基地建设的权利,对于买卖的宅基地,非农村户口的人来说,宅基地建设将不被允许。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父母去世后 继承 的,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产,并不是宅基地,而且不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和重建的。

6禁止在7个地区建房

从2021年开始,村民应注意不要在以下地区建造房屋:

1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2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3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4江湖河流保护区;

5道路施工控制区在侧面;

6需要计划和控制的领域;

7给高压走廊区域供电区域。

二、宅基地的其它相关政策

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

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

3.宅基地有偿地退出。

另外关于宅基地的买卖还不能跨越两条红线:

第一是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来获取利益。

第二就是不可以以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的农民进城落户的就需要退出宅基地。

此外,宅基地不得违反一户一宅一证。一户一宅即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在此建房。“一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通常是以公安部门印发的户口簿为准,如果户口簿上登记的是一家四口人,那么这一家四口人就作为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一宅”是指一处宅基地,村民一户在本村只能拥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

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 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 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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