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两人在一起吵架总动手

为什么两人在一起吵架总动手,第1张

吵架就打人的人一般属于外强中干。有的人表面很凶悍,其实则是因为自身能力或智慧不足,才使用原始野蛮的方法解决问题。

还有的人则是故意伪装,其实自己很敏感,对外界很害怕,比如看动物界的野猫,看见陌生的同类,或者害怕的时候就会主动哈气攻击。这是示威,是害怕自己先被别人吃了。

不过也有相反的情况,有的人学历很高实力很丰厚也有这种倾向,可能来源于外界或者自身过高心理压力。一般这样的人都有些完美主义倾向,对自己和身边的人要求过高,不够通情达理。可能源于情商和同理心的缺失,只求事事完美无缺,忽略人与人的感情。

上面两种情况都属于比较常见一般的。如果是很严重的暴力倾向,可能与童年被施暴,家庭过于溺爱,悲惨的经历等有关。

另外被打的人,如果经常被人打,也要考虑考虑自己身上的问题。如果你被一个人打了,应该立即表现出对暴力不能忍受,比如哭泣,并且远离有暴力倾向的人,不让他再有机会实施暴力,或者让他意识到打人是不好的!不然他可能因为你的顺从,继续施暴。

您好,您是想问吵架我先动手打了一掌,对方索要六千六百元,这种属于什么行为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吵架我先动手打了一掌,对方索要六千六百元,这种属于合法行为,因为吵架你先动手打了一掌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行为,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对方索要六千六佰元是双方私了过程中提出的,是属于合法行为的。如果不同意六千六百元的赔偿,是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的。

首先报警,然后向警方申请伤情鉴定,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对方的责任。如果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那么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

法律分析

当事人被打了一巴掌,没有伤的,不构成刑事责任,只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治安管理处理,然后一巴掌是比较轻微的,应当向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履行的,公安机关就不予治安处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然后让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责任。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作为一个21世纪的现代化公民,吵架归吵架,动手就不好了呀。

不管怎样,君子动口不动手,虽然不管原因如何,但是这个事情,开了头就可能没有回头的路走。

暂且不论是什么原因的吵架,有可能是气不过而动的手,也可能本来就有家暴的倾向。

不过还是先冷静下来,不管是什么原因,总是要在理智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沟通。

当然先理清楚的肯定是为什么动手这件事情,就跟街头打架是一样的。

不管是谁的原因,先动手的肯定是要遭殃的。

但是情感之间的问题,可能并不是一件两件事情说得清楚的。

假如真的是有家暴的倾向,肯定是要把这种事情扼杀在摇篮之中的。

假如只是一时之间的冲动,也不是过了就过了,而是要说清楚原因,理清楚关系。

然后尽量让对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虽然说结婚了,也没有必要做一些卑躬屈膝的事情,也没有必要做一些委曲求全的事情。

婚姻的基础就是要理解和包容,相信你并不会因为这一件事情而说是要离婚的。

但是让对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其实是时候把这件事情放在桌面上来说,并且态度也是要强硬一点,不然就算亲戚朋友或者现在解决了这件事情。

难免人前的时候老公一套,可是没人的时候又是另外一套。

所以说你的态度是关键,并不能当做没有发生过一般就这么过去,但是也没有必要表现的这件事情没有办法解决。

所谓给台阶,这个台阶,好不好下,就看你自己如何决断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117543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24
下一篇2023-11-24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