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跟结婚一样,如果选择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只能到双方户籍地之一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办理,需要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2寸单人彩照各两张,提前拟好协议。还可委托律师到当地法院办理判决离婚
1、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地址:合肥市潜山南路550号
电话:62755560
2、蜀山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12楼
电话:65118622
3、庐阳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庐阳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699323
4、瑶海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郎溪路与长临河路交口瑶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4688168、64490233
5、包河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包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63357147
6、巢湖市婚姻登记处
地址:巢湖市东风西路(城西菜市场向西约300米台肥八院城西分院对面)
电话:82625147
7、肥东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肥东县包公大道与合蚌路交叉口向北300米县妇幼保健院内
电话:67748262
8、肥西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巢湖中路肥西县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66856789
9、长丰县水湖婚姻登记处
地址: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县城南一环路与吴山南路交口)
电话:66679299
10、长丰县双墩婚姻登记处
地址: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润地呈城小区西门
电话:66975668
11、庐江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7306781
12、经济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翡率路398号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3679200
13、高新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望江西路与创新大道交口北200米)
电话:65310012
14、新站试验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兴淮西路99号新站高新区政务服务中一心A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62333099、6233306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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