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一下这个听起来比较荒唐的事情经过,事情发生在微山县欢城镇 ,儿媳与公公之间大打出手,一个拿铁锨,一个拿菜刀,两人当街互殴,公公的手在打斗当中受重伤,失去了两根手指,可见打斗的过程有多激烈,事已至此当然也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目前儿媳已经被民警行政拘留并且处了罚金。事情最后还要经过司法鉴定伤情来予以处理。
翁媳二人其实一直有积怨,此次斗殴事件也是长期的矛盾得不到解决从量变到质变,导火索是因为公公用带粪的铁锹到儿媳家里趁着儿媳不注意泼在了他身上。第2天公公发现自家门板上也被人泼了粪,料定是儿媳干的,于是拿着铁锨到儿媳家理论,随后二人大打出手,由于公公年龄较大体力不支,被年轻的儿媳用刀砍伤,一个好好的家庭由于两人的矛盾伤的伤,关的关。
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这样一个恶劣的事件到底和家庭教育之间有没有关系,我个人认为是有很大关系的,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与性格都与原生家庭有直接的关系,儿时的记忆能够影响我们一生的行为,童年在什么样的状态里度过,决定着一个人的性格和行为模式,儿童是通过模仿和对环境的认知来学习的,把这种特点在引申到儿媳和公共都这件事情当中来,如果儿媳受过良好的教育,能够很好的与人沟通,而不是这么过于强势的话,如果公公也有着良好的家庭教育,为人处事懂得包容与理的话,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件了。
综上所述,儿媳和公共斗殴这件事情确实算是一种家庭教育的失败,但也有社会因素在里边,有些矛盾并不是家庭教育能够解决的。
您好!真的不想和这种人在一起,那就选择离婚吧。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另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程序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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