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宁峰和张婉婷这一对。一个是习惯当“受气包”,不论被伴侣嘲讽还是被伤自尊,永远是一副张口要解释又没有机会解释的样子,另一个是逮着机会就打压伴侣,咄咄逼人,从来不会好好说话。
张婉婷和宋宁峰是闪婚,认识不到一个月张婉婷怀孕,两人奉子成婚,直到孩子生了,两人之间出现种种矛盾,张婉婷依然在采访中如此评价这段关系——我们不熟。
观众觉得很奇怪,结婚三两个月可以说不熟,孩子都生了这么久还说不熟,这种婚姻该怎么过?
当然过不好,监控视频下张婉婷和宋宁峰吵架,采访里张婉婷也说,两人吵架的时候她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掐着宋宁峰的脖子和他吵。
在这段婚姻里,吵架充斥其中,张婉婷觉得宋宁峰不够爱她,不断索求爱,而张婉婷口中的爱是什么呢?
是伴侣得无时无刻都要察觉到她的情绪变化,是在外人面前给她留面子,是伴侣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离异的宋宁峰遇到愿意给他生孩子且小他十岁的张婉婷,就得无条件宠爱她。
而这个向伴侣索求爱的女人,自己又是怎么做的呢?指责、打压伴侣,不尊重伴侣说话的权利,为了自己的面子卸掉伴侣的面子……总之,一系列操作非常让人窒息。印象最深的有这样几个场景:
一个是三对“夫妻”坐在行驶的大巴车上说笑聊天,张婉婷的矛头忽然指向宋宁峰,当着所有人的面说宋宁峰命好,找了自己这样的好老婆,不像自己命苦,找了宋宁峰这样一个拖油瓶。
非常伤伴侣自尊的话,张婉婷能够不假思索脱口而出,说明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类似的“语言暴力”时常发生。
看宋宁峰的表情就知道了,尴尬且有些顺从。
第二个是宋宁峰和卢歌开心地玩飞盘,张婉婷和另外几位嘉宾聊天,说到宋宁峰,用了一个词“罪人”,并且在宋宁峰玩完飞盘落座后立刻开启攻击模式——嫌弃他作为演员不合格,因为连老婆的情绪都察觉不到;嫌弃他不会识人,和不真诚的卢歌玩得这么开心;禁止他发言,剥夺他表达的权利。
张婉婷觉得自己说的句句在理,最后还非常生气地离开了。
第三个场景是读情书,宋宁峰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张婉婷边听边落泪。就在大家以为她有所触动时,她却在采访中说宋宁峰的情书写得特别可笑,很矫情,并在宋宁峰面前嚷嚷着自己是不会改的,说他写的那些让自己很没有面子。
张婉婷时常把“面子”挂在嘴边,大多数打压伴侣的时刻都是为了面子,说宋宁峰是拖油瓶是为了彰显自己的优越感,玩飞盘后对宋宁峰的指责是觉得对方没有维护自己的面子,写情书也不对因为他让自己没有面子。
但是张婉婷应该从来没有反思过,当她当着所有人的面打压、指责伴侣时,是她自己弄丢了自己的面子。
一、吵架时对方拍视频可以告他吗
1、如果隐私权被侵犯是可以起诉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拍摄他人视频对当事人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可以要求赔偿吗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就是社会的悲哀。
那个视频我看了,看起来要钱的人和借钱的人年纪都不是太大。一个大男人跪在另一个男人的面前,一边磕头一边说,求求你还我钱吧,求求你。说实话,我这一个毫无干系的外人看着都觉得不适,不知道当事人究竟是个什么感受。这是个什么人啊,能把自己的兄弟逼成这个样子,一个人得冷血到什么程度,才能让另一个人这么卑微。而更加关键的是,下跪的人没有错,错的是那个站着借钱的人,而没做错事情的人想要回自己的辛苦钱却需要下跪。
通过这件事我们也能够看出,借钱这个事情本身的风险性有多大。不管关系有多好,如果不是对对方的人品相当的了解信任,还是不要有金钱往来的好。
一、借钱这件事的风险太大了,还钱完全就是看对方人品。
一般肯私人之间借钱的肯定是关系比较好的,或许就是至亲亲朋。而这些人,恰恰是我们最不会设防的人。但是,人性都是自私的,尤其是对于金钱方面,那真的是谁也靠不住。记得有句话就是不要用金钱考验人性,因为你往往就会失望。而这件借钱的事网络上有两个说法,一说这是兄弟两个,因为家庭矛盾出现的这个状况;二说这两个人曾经是好朋友,但是借钱之后一个就躲着另一个了。不管真相到底是哪种吧,也都够让人寒心的。
二、借钱时可能是好朋友,而还钱却可能变成仇人。
如果你看了视频,你也会觉得难受。跪在地上的男子可以说非常激动和无助,而站在对面的男子则是牵着自己女朋友的手在对面看着这个跟他要钱的人,还对跪着的男子说,你离我远点我就给你钱。瞧瞧,这说的是人话吗?什么叫离他远点就给钱,这不是明显的敷衍人吗。真的离你远了,你不是早就跑没影了。如果你真的有心还钱,另一个人至于被逼无奈给你下跪吗。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老祖宗留下的话现在竟然变成这样,借钱的成了大爷,而要钱的则卑微成了孙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当然无存。而且如果曾经两个人关系很好,借钱的时候根本没想过要对方给自己写个借条之类,那么就更惨了,因为你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借给他钱了,想通过法律来解决都没有证据,还不还钱就只能看他良心了。
吵架后对方拍了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视频的真实情况而定。
对方拍的视频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江苏无锡一名17岁的女孩上街时被一陌生男子当街割喉,经过长达40分钟的对峙无果后,警察将行凶男子当场击毙,随后这名被割喉的17岁女孩立刻被送往了无锡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目前这名少女依然住在重症监护室当中,没有脱离生命危险。
据了解,这名17岁少女的名字叫做刘燕,她们一家是安徽人,她的母亲属于离异二婚,目前他们一家居住在无锡市的某小区当中,17岁少女与母亲一起居住,少女的母亲李女士表示,案发时她就在现场,案发的当天晚上8:00左右,李女士从单位下班回家,当李女士快要到居住的小区门口时,突然听见马路上有一个非常熟悉的声音在叫喊,李女士仔细听了之后,分辨出了原来是她的女儿在叫。于是李女士就迅速冲了过去。
当李女士走到案发地点时看见,有一名男子正在掐着自己的女儿脖子,这时,非常气愤的李女士便要上前制止这名男子,可是,这名男子当时不允许李女士靠近,他还警告李女士称如果李女士再上前的话,他就要杀了自己的女儿,万般无奈的李女士只好选择报警处理。就在这时,那名男子裹挟着17岁少女,就往他们居住的小区走去,由于该小区里面并没有安装路灯所以比较黑,这时,李女士以及围观群众,一起进入了该小区,正当李女士他们一群人搜索着少女时,李女士的女儿从黑暗的地方冲了出来,可是,李女士看到自己的女儿身上满身是血,正当李女士准备冲上去抱住自己女儿时,那名行凶男子从黑暗的地方再次冲了出来,一把将李女士的女儿抓住不放,并拿出刀具警告围观的所有人勿靠近,要不然他就要杀害这个小女孩。
接到报警之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可是这名男子在见到警察之后,情绪更加紧张,他还警告警察不许上前,就这样,警察与凶手对峙了差不多有40多分钟,最后警察终于明枪了,这名男子也被当场击毙。这时,李女士以及警察立刻将获救的小女孩送往了无锡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方面诊断,小女孩刘燕脖颈处有气管割裂伤,全身多发刀刺伤,颈部刀刺伤。目前小女孩依然居住在重症监护室当中,没有脱离生命危险。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李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与这个陌生男子并不认识,而这名男子也不是自己女儿的男朋友,因为她自己女儿已经有男朋友了,更让李女士感到气愤的是,这起案件发生之后,凶者的家属至今没有出现,当前李女士一家还要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凶手的家属至今没有做出任何表态,甚至都没有出现,这一点让李女士感到非常的气愤,毕竟他的女儿是无辜的,而这名凶手的犯罪动机至今还无从知晓。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