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了对方一下算动手,如果只是民事责任,则先动手的人当然是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是先动手的人受伤严重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这时候,对于谁先动手或者挑衅,可以成为判断责任的一个标准。在大家斗殴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对于先动手或者有挑衅行为的一方的责任肯定大于另外一方,在判罚方面相应的也会重一点。被伤害方先动手打人是其过错,法院对打人者量刑时会考虑该情节对打人者从轻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行为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强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为。起因虽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纯粹是毫无道理地逞强耍威风,稍有一点看不顺眼就大打出手,但并不影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石头、棍棒打人、驱使动物咬人、用针扎人、开水烫人等。这种伤害行为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殴打他人与结伙斗殴的界限。殴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几人殴打对方的一人或几人的行为,属于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而结伙斗殴,是指成群结队、互相殴打的行为,是双方都有多人参加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决定了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罚的对象不同,一般而言,殴打他人只是单方的过错,应处罚打人者,而结伙斗殴则是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对双方行为人都要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对于吵架用手推了一下的行为,其属于一般的治安管理案件,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对于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追究其责任,会进行相应调解。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推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一般治安管理案件处理过程:
(一)初步调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或者110派过来的警情,先进行调查,包括对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盗的人等)就案件发生,发展,结果,原因,手段,时间,地点等进行调查,做询问笔录,固定证据,这个时间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左右。(二)进一步调查,这期间对证人,及其他可以证明案件情况,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进行调查进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实,这期间一般为8天。涉及到伤情的可以对伤情进行鉴定(就是平时说的伤害鉴定),或者损失物品(价格鉴定)。精神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三)审批,办案人员根据案情,对照法律条文,拿出处理意见,逐层审批。(四)处理,对嫌疑人进行处罚。双方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首先不要害怕,不要紧张,没关系的。对于这样的人渣,只要你自己冷静的把事情的经过和警察说清楚,你可以质问她,你没有做过的事情,首先自己不能没底气。她虚编的谎话总会漏洞之处,你和她的质问中总会把她暴露出来。另外她非要把事情搞大的话,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尊重是相互的,任何人都需要尊重。相互尊重是鼓力是认可,也是一种美德。有人伤害你,你却原谅他。有人不尊重你,你却想挽回。她的这些种种行为不是爱你的表现,何必为这份不值得的爱委屈自己呢?没有哪种爱情,需要你放弃尊严作践自己的。与其卑微的爱她,还不如选择离开。爱自己是美好生活的开始。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