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根据查询深圳疫情防控中心官网得知,截止2022年9月30日,深圳市新增15列确诊病例,属于高风险地区,为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不可有聚众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举报,举报者可获得500-1000元的奖励基金,聚众者会被进行强制隔离7日,并每日进行核酸检测。
吵架拿刀但没动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只是单纯的吓唬人,并且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以不进行处罚,没有得到对方谅解的,要处拘留或者罚款;若是拿刀把人砍伤的,构成聚众斗殴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吵架拿刀但没动手怎么处理
要按照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判刑标准。如果没有动手、并被办案机关认定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不排除免于处罚。关键就是看司法机关如何认定情节。
打架拿刀吓人的处理要根据具体个案来确定。
1、如果在打架的时候只是拿刀吓唬别人,没有对别人造成伤害的话,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2、但是,如果打架的时候拿刀吓唬并且砍伤了别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涉嫌聚众斗殴罪。
二、打架斗殴被治安拘留会留有案底吗
因打架斗殴治安拘留是没有案底的,只有刑事处罚才会有案底。如果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5至15天,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不会留有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是可以查到的。而刑事拘留后,如果后期经过法院判决,确实构成犯罪,是会留有案底的。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吵架后打了一个耳光算家暴吗
不算,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夫妻间吵架时候的推搡或者打了一个耳光,顶多算夫妻感情纠纷,构不成家庭暴力的。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吵架拿刀没动手,没有造成实质损害的,不需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也不会留下案底;若是造成受害者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需要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若是造成受害者轻伤及以上的,属于刑事案件,需要按照相应罪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随着法槌落下,香港黄氏兄弟在内地遗留下的帮派成员纷纷获刑,标志着这个在深港两地浸*多年的令人切齿痛恨的“黑帮”终极覆灭。
据深圳市南山区法院2020年1月7日发出的消息显示,帮派骨干马仔余某、周某匡等16人分获7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万至1万元不等罚金。目前余某等人尚在羁押当中,判决也尚未正式生效。
余某一伙是随着一件轰动深港两地的绑架案而被抓获的,2018年2月9日,深圳警方接到港商李某报警称,自己的叔叔李某熹遭人绑架,并向其勒索2700万元。
这样骇人听闻的绑架案在深圳并不多见,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在庞大的数据中发现,李某熹曾于前一天和一名男子在深圳湾口岸出现,并乘坐该男子车辆过关进入内地。经过查找车辆和人员信息,警方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经过排查和迅速出击,警方在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将遭绑架的李某熹找到,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其中余某和周某匡赫然在列。通过警方分析,这样的惊天大案不可能是余某等人策划,在连番审讯下,香港有名的“黑帮”黄氏犯罪集团浮出水面,与这件案子有直接关系。
香港黄氏犯罪集团是一个专门放高利贷的“黑帮”,已与香港警方“斗法”多年,经常玩“猫捉老鼠”游戏,但因缺乏证据,依然逍遥法外。但毕竟干的是见不得光的生意,为了改头换面,以黄氏兄弟为代表的集团成员逐渐转战内地,意图开起新局面。
经过数年苦心经营,黄氏兄弟资金实力强大,基础雄厚,同时为了树立良好形象,兄弟俩在内地先后以慈善、扶贫等颜面示人,以此欺骗公众,赢得良好声誉,但背地里黄氏兄弟依然干着一些罪恶勾当。
香港商人李某熹曾与黄氏兄弟有过经济来往,但后来经过李某熹的努力,成功的和黄氏兄弟解除了债务债权关系,但黄氏兄弟依然不愿放过东山再起的李某熹,并策划了一场绑架事件来要挟李某熹打巨额借条,妄图侵占李某熹的产业。
在2018年2月8日,李某熹在香港被黄氏兄弟控制,因不敢将李某熹控制在香港,黄氏兄弟便安排手下将李某熹带至深圳进行囚禁。当日10时许,黄氏兄弟手下驾车将李某熹挟持经深圳湾口岸过关进入内地,并在深圳某酒店开房将李某熹非法拘禁,采取暴力、侮辱手段逼迫李某熹就范。
在连番摧残下,李某熹被打得鼻青脸肿,神情呆滞。此后这伙人给其家属打电话,并称李某熹被绑架,需要2700万元赎金才能放人。这么大一笔钱,就算给了也有可能撕票,最终李某熹的侄子于2月9日向深圳警方报警。
虽然知道本案主谋是黄氏兄弟,因黄氏兄弟常年呆在香港或境外,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但在侦查过程中,细心的侦查人员发现,这起案件还跟深圳市尚吉公司有关,这一发现,直接推进了案件的告破,也成为本案的转折点。
经侦查,黄氏兄弟到内地后,以深圳为据点,分别成立了深圳市尚吉信息咨询公司,香港英利按揭财务公司、国际无国界经济发展援助友好协会的等多家公司,余某、周某匡等人属于这几家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员工。
在几经斟酌后,警方决定从涉案人员所在的公司寻找突破口,于是快速出击,对几名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尚吉公司进行彻查,现场抓获多名涉案嫌疑人,随后联合香港警方,彻查黄氏兄弟的违法犯罪事实。
经过调查,一桩桩、一件件疑案逐渐显现,在惊叹黄氏兄弟手段狠毒残忍之余,这些帮凶及团伙成员所犯的罪行也让人惊掉了下巴。真是为了利益什么都敢干,他们不仅涉及洗钱、诈骗、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还生活糜烂,聚众*乱,毫无底线。
余某、周某匡等人明知黄氏兄弟有黑道背景,依然在其手下做事,还通过参与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立威造势,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可谓罪大恶极,罄竹难书。
作为在黄氏兄弟在深圳的代言人,余某、周某匡等人依托黄某一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长期实施变相买卖外汇行为。不仅实施绑架李某熹的罪行,还对欠款商人龚某英实施了非法拘禁。在调查中还发现,多名在黄氏兄弟公司贷款的被害人,由于逾期还款,遭到公司催收人员的辱骂和恐吓。
在黄氏兄弟的遥控和亲自指挥下,余某等人还不止犯下这些罪行。在攫取巨额利益的过程中,为了逼迫被害人就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多次以无国界协会的名义向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恶意投诉、报假案陷害被害人。
在诸多犯罪事实中,黄氏兄弟及团伙成员的糜烂生活也让人叹为观止。黄某一不仅先后包养几名团伙成员共同居住,并在从香港到深圳期间从夜总会带回**到深圳,与包养人一起进行聚众*乱活动,现场不堪入目。
都说善恶到头终有报,在深港两地警方的联手合作下,很快敲响了黄氏兄弟的丧钟,香港警方于2018年8月13日晚对黄氏犯罪集团展开收网行动,并以洗黑钱、串谋禁锢和串谋诈骗等罪名对黄某一实施了拘捕,后黄某一得以保释。
或许自己罪恶难逃,倍感压力的黄某一于2018年8月15日纵身从一栋高楼跳下,当场身亡。在得知哥哥死讯后,其弟弟黄某荣于次日向警方投案自首。虽然两名头目一个自杀,一个被绳之以法,但其在深圳的“黑帮”余党依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在固定相关证据后,余某、周某匡等人被送上了人民的审判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周某匡等16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聚众*乱罪,部分人员应当数罪并罚。最终法院根据余某、周某匡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情形等,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
黑恶势力无论是在何地都是被重点打击的对象,因为他们不仅为非作恶,而且不断侵蚀社会肌体,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百姓生存权、财产权,若不打击,天理难容。黄氏兄弟苦心经营“黑帮”数十载,以为换个地方,挂上“画皮”就可以逍遥法外,真是痴心妄想。
任何黑恶势力都难以消除其“吃人”的本质,那就是欺压、盘剥、以势压人,这些往往又与犯罪行为相生相伴,必将受到毁灭性的打击。黄氏兄弟自不量力,最终自取其辱,落得一个惨死,一个牢底坐穿的下场,真是令人又悲又叹!
若人生可以重来一次,恐怕他们不会再混江湖!
四川帮在深圳沙井并不厉害。事实上,四川帮老大王文明已经被捕,他被指控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等六项罪名,很快将收到法律的制裁。另外,“新义安”在沙井的势力已经超越了四川帮,成为当地最主要的黑恶势力。
应当依据具体情节区分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然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也会遇到打架斗殴的情况,会对相关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该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而寻衅滋事与打架斗殴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简要讲解一下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问题。
一般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也会遇到打架斗殴的情况,会对相关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该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而寻衅滋事与打架斗殴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律图就简要讲解一下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问题。
一、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聚众斗殴型与寻衅滋事型犯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同。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常带有报复性,往往是对方有人与己方发生过矛盾,从而聚集多人,欲以殴打对方的形式重新夺回利益或脸面。而多人合伙寻衅滋事更多的是为了打人取乐,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明确理由,无确定目的。在实践中,从主观动机这一角度可以比较明显地区分两罪。
第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是否确定。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往往表现为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对斗殴的时间、地点都事先确定,犯罪对象也仅限被斗殴方。多人合伙寻衅滋事型犯罪的犯罪对象随意性较大,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个人,不分时间、地点、方式,见人就打,被打者往往不知被谁打,为何被打。
第三,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程度没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可构成本罪。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
总之,遇到此类问题,要从不同的方面去考虑,结合事情的实际情况去探讨具体的问题。当然,如果你对相关的情况的确摸不清,并且遇到与当事人协商无果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上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法律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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