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应该是可以的,如果不受理那说明你诉状里还不够所谓“重大过错”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做好工作,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准予离婚,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判决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指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个可以有
先上车,再买的票
因为一点小意见而已
男的也太矫情了
挺这个女人
她辛苦了,
生下来的孩子。她是最棒的
熬的也苦
她就没有怨言
只为了你,男人
醒醒吧
你是男人
军婚是想念,军婚是惦记,军婚是每晚床边只有一个人,他的每次回家都成为我生命中的惊喜,哪也不想去,就想静静的抱一会儿!军人情结是每个女孩童年的梦,为了圆这个梦,我选择了驻扎在边防的他!01 恋爱期!恋爱期很幸福,每时每刻都在想他在做什么,为了方便恋爱我们选择在同一个城市生活,见不到无所谓,就想跟他生活在一起,聊这个城市的美食,聊这个城市有趣的事!部队管理非常严格,是不允许私自出去的,那我就站在栅栏外面看看,看他对我笑就好!每年的探亲假成了一年里最幸福的日子,他回老家看看,匆忙的赶回来,一天24小时形影不离,我去上班,他就守在楼下,朋友都说我幸福,我也这么觉得!他的心中充满了愧疚,总觉得欠了我什么,哪怕我说“我愿意”!02 我们结婚了!当兵8年,恋爱7年,我终于要结婚了,他说结婚以后每星期能回家看看我,这是结婚最大的好处!我们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朋友少的可怜,可是在婚礼上,战友、领导给我们捧场, 见证了我们的爱情!可能是当兵养成的习惯,每次回家会把屋子打扫的一尘不染,衣服叠的板板正正,我要放弃的白袜子,是他挽救回来的!时间过得飞快,他要退伍了,我还没有好好感受军嫂的待遇就结束了,去部队接他,那是8年里第一次走进他的部队,心中沉重!03 如今的我们!如今我真的很幸福,就如开始时我说的,他的愧疚之心延续至今,没车没房我愿意嫁,没朋没友我也要跟你举办婚礼,爹妈不同意我不在乎,我自己做的选择,我认为正确就可以!退伍以后我们拿退伍费买了房子,因为曾经当过兵被领导赏识,工作也还顺利,没有大富大贵,也算平平淡淡,退伍后的第二年迎来了我们的儿子,他如获至宝!生活平淡的继续,一家三口也算圆满,有了房子,买了车,有点存款,他爱这个家胜过一切!你若问我是什么感受,我想说我很庆幸曾经成为军嫂,因为等待换来他一生的陪伴,一切都值得,作为军人他有责任感,如今把这种责任感延续到家庭,我跟孩子很幸福!但是当军嫂还是需要慎重的,我也听过他战友妻子的各种抱怨,孩子生了不认识爹,家里家外没人管,其实大家都一样,可是当初你为什么选了他,美好的东西真的一点都没有吗?既然曾经做了这个选择,就别后悔了,他能给你的不多,那就多给他一点可好,多给他点耐心,多给他点时间,多给他点等待,一切都会好!
365天只有65天在一起,可这65天是别人永远羡慕不来的,他爱我,我愿意等他,详情不愿意打字了,总之他爱我疼我,幸福
我下定决定自己在不告诉老公的前提下,带着孩子去部队看望下老公,想给他一个惊喜,我跟孩子坐着车来到了部队,通过打听,找到了老公,没想到此时的他竟躺在病床上,因为训练导致腿部骨折,他却一点也没有跟我说,只是为了不让我担心!
我算是很不幸的了,怀孕吐了十个月,经常吵架经常冷战,甚至于怀孕期间都不联系,生孩子那天回来了,月子里就吵架,后来我才知道他出轨了。心灰意冷,想要离婚了。
“军婚”听起来神圣,实际上就是不断的咬牙坚持!我老公在广东当兵,而我是一个地道的北方姑娘,为了能离他近一点,不远千里,离职来到他所在的城市,只为在他放假的时候能见上一面,去年订好了婚期,结果他单位让他去东北学习,没办法只能推迟,如今结了婚,怀孕初期反应大,每天自己在家吐的昏天暗地,他也无法回家帮我倒杯热水,这种心情也只有自己清楚了,不过好在他对我不错,能回家的日子,一定回来陪我,他身不由己,我也只能体谅。
《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诉规定,国家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保护,您要求离婚,必须对方同意,否则除非您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不然法院不会判决你们离婚的。彩礼如果不符合上述返还条件的,不用返还,建议还是协商处理为好。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只要是现役军人,都算军婚,只是军婚的离婚和普通离婚有些区别,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除非他犯有重大的过错,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
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十三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一)》第1条:“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里的“等”字,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得到军人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婚姻法第4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33条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这一规定沟通了与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使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对原婚姻法第26条不做修改,它必然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第46条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相脱离。因为,就原婚姻法第26条来说,军人配偶实现离婚请求,并不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过错,而是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会产生离婚的后果,也就不会有军人配偶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过错赔偿请求。可见,“但书”的增加就像架起了两座桥梁,一座通向第 32条第3款,解决离婚问题;另一座通向第46条,解决离婚过错赔偿问题。
最后,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呢?按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对军婚的保护事实上确实也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其在维系军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又导致了非军人一方权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只能作为一种暂时行为。军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要靠提高军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来实现。
身为一名军人给自己和家人都带来了荣耀,除了荣耀军人还要背负保家卫国的责任,同时更没办法照顾自己的妻子和家庭,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的是, 军婚 要面对的婚姻问题以及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
一、军婚要面对的婚姻问题
1分居两地
虽然在我们国家对军婚的保护有很好的政策,有许多家属都选择随军,但是也有一部分的军人因为各种原因要面临分居两地的苦恼。其实就算是随军的家属,军人也只有很少的时间可以陪伴家人。那些分居两地的夫妻需要受着相思之苦,由于长时间的分居更是有许多的困难、孤单需要独自承受。
2军人不善于处理家庭问题
作为军人军队等于他们的另一个家,在军队的时间远远过于在家的时间。对于家庭问题更是一点也不了解,更不要说处理家庭问题了。
3军人与家属缺乏磨合沟通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军人在服役的时间婚姻还能维持,但是军人一退伍或者转业反而出现了离婚问题。这就是因为军人和家属没有磨合和沟通的时间,所以在军队的时候偶尔见面反而觉得小别胜新婚,但是回归家庭发现两人的观念和思想都不同了,最后导致离婚。
4军婚的基础不牢
军人是没有时间谈恋爱的,一般是家里介绍见过几面就结婚,两个人的性格和生活习惯都不能得到沟通和磨合。去而且婚后两人同样没时间在一起,久而久之问题就容易发生,有一大部分愿意和军人结婚的都是因为对军人存在爱慕之心,但是并不了解军婚要面对的种种困难。到了婚后发现各种问题出现了就开始后悔。
二、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
1分居的军人家属多探望军人
没有随军的家属一定要经常看望军人,因为军人是没有办法自己安排假期的,甚至说好的休假却因为临时任务没办法回家。所以军人家属更应该多抽空去看望军人,对给军人一些关怀。同时军人因为长时间不在家,也更应该给家属更多的关心。
2军人要学会处理家庭问题
军队虽然很辛苦,但是要知道家庭幸福了工作上才没有后顾之忧。所以就算在辛苦在累,都要学会如何处理家庭问题,从自己出发学会换位思考,不能用部队处理事情的方式来处理家庭事务。
我总结:以上就是今天我为大家分享的文章, 军婚 要面对的婚姻问题以及军人婚姻的危机如何处理。作为军人和军人的家属不但有一份荣耀,更应该一起努力维护好家庭关系。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