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己感觉面料D数跟克重相矛盾的问题

一个自己感觉面料D数跟克重相矛盾的问题,第1张

完全是概念问题:

1、“D”是一种定长制的表示方式。它是指9000米长的丝所具有的重量克数。如9000米长的丝重1克,称作为1旦尼尔;这是纤维细度的定义。是一个线长度的重量。

2、现实中最常见的200D的麂皮绒的克重不是200克,而大多都是在200克以下呢?如140克或150克。你忽略了单位,140g/m2=每平方米重140克。是面积的重量 。

3、200D的面料=用200D的原料织布,由于密度不同,可以织出很多种平方米克重的面料。

面料200克=200g/m2

一个是线长度的重量,一个是面积的重量。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我们知道,当我们购买散装物品或者是包装物品的时候,总会遇到缺斤少两的情况,大多数市民就会认为自己遭到了欺诈,这也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也不清楚。那么产品克数不够如何处罚,下面的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不够克数按程度分两种,一种是对净含量的虚假标注,另一种是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法》规定: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如果是第一种,净含量存在严重虚标,则属于中文标签的虚假标注,应1:10赔偿。而若是稍稍不够,可以属于正常偏差或者产品质量问题。这要按当地管理办法处理。

      预包装产品标示的“重量”不足的适用法律

      在从概念上、国家标准上、法律上区分清楚了质量与重量的用语后,就可以明确知道,在预包装的产品上标注的25kg、10公斤、50公斤等数字表示的是产品质量。标注的质量状况与实际不符、低于实际标注的数额时,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当低于标注数额的负偏差大于国家标准允许值时,该产品就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了。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中,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不合格的,按《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定性处罚;销售者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按“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定性,比照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计量法规能否对产品“缺斤少两”的行为进行处罚

      有的同志认为,对经营者“缺斤少两”的产品,可以适用《计量法实施细则》;《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据此认定,在定量包装商品上标注“重量”不真实的,属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伪造数据”行为。

      这种观点并不能说不对,但与我们前面谈到的在产品上标注不真实的质量属于不合格产品是不同的论题,是不同构成要件的不同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谈到,对定量包装产品上标注的质量与实际不符的,定性是按《质量法》“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与“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是不同的。相互之间也被有替代、包含关系。“缺斤少两”说的是产品;“伪造数据”说的是经营者行为。比如粮食收购经营者故意少报收购数量;市场中的经营者,利用不合格杆秤坑害消费者等等。对于预包装产品的销售者来说,几乎没有“伪造数据”的可能,一般来说预包装产品的销售者并不是“伪造数据”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中对该行为就不能处罚销售者。

      与其他法律的竞合

      (一)如果我们将“重量”的观念转变为“质量”了,就会发现,在产品上标注的质量状况与实际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经营者,也可以按不正当竞争定性,并按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至《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第(二)项“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使用的是商品“份量”不足,但“份量”的含义较模糊,从文义上解释,至少要能够将一个产品分出几份来,少了一份就是份量不足。这样理解似乎是“数量”的含义了,但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也就是可数的。一盒巧克力,内装12颗,但却只装入了10颗,即是份量不足,也是数量不足;但一桶食用油不符合标注的数额,如果说“份量不足”似乎又有了“重量”的含义,但前面已经说明了,这里的“重量”其实是“质量”的含义。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销售的产品数量不足的”是承担民事责任,并未规定行政责任;因此,对国家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份量”的理解并不包括“数量”。但“份量”至少包括了质量、容量等等。当我们理解为“质量不足”时,就与前面讲到的“质量”(不要认为是重量)是同一概念了。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就是可以处罚的。“质量不合格”与“质量(份量)不足”似乎与《产品质量法》形成了竞合关系。但仔细分析,其情节要件是不同的:“质量(份量)不足”的违法要件必须具备“采用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构成欺诈,才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而《产品质量法》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只要在产品上标注的质量状况与实际不符,无论经营者知道还是不知道,都可以处罚的。核心是要将“重量”的观念转变到“质量”的观念上来。

      在工商办案实践中,对“质量不足”的产品,还是需要按照办案程序进行抽样、检验的。因为“质量不足”还必须超过了法定的或者标准规定的允许值,才构成不合格产品。

      综合上述的回答我们了解到,不够克数按程度分两种,一种是对净含量的虚假标注,另一种是质量不达标。如果是第一种,净含量存在严重虚标,则属于中文标签的虚假标注,应十倍的赔偿。如果是质量不达标,那就要根据当地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根据查询相关规定可知发票作为购买黄金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发现发票克数与实际克数存在偏差可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进行维权。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1、找拼多多官方客服反映问题,向商家进行理赔。

2、按数额为价款的三倍赔偿。拍好商品照片以及快递面单。

3、拼多多或者任何购物平台发快递,快递公司都会称重的,这样买家收到商品如果说丢件或者少件就可以通过快递上的卖家始发货重量来确定。

情侣之间大大小小的摩擦总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毕竟每个人的性格都不一样。长期的感情和谐总是会产生一些矛盾。特别是年轻情侣之间互相吃醋的情况更为常见。虽然吵到最后,但最终还是会和好如初。但是,如果在解决矛盾时不能妥善处理。那么每次争吵都会在心里留下空隙,随着时间的流逝,差距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深。如果情侣之间没有有意识地修理的人,这个缝隙最终将成为破坏双方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发生矛盾和争吵后,如何解决矛盾是关键。

矛盾发生后,只有极少数人选择就事论事,更多的是额头发热,要“分清优劣”,“极力”的矛盾成为了“大战”的导火索。风波过后,依然会耿耿于怀,小小的裂缝和缝隙会自行出现。所以情侣之间需要相处的技能。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总是粘在一起,并不意味着两个人的感情很好。人虽然是群居动物,但很多时候需要私人空间。有时适当保持距离反而会使双方关系更加和谐美好。

对一些小错误,适当的选择是放手,即使对方错了,也不要执着地抓住不放。毕竟,如果不是原则性的问题,很多时候不是不能原谅对方,而是因为这个原因,吵闹的情侣大部分都要遗憾。情侣之间的相互尊重是非常重要的。想得到对方的尊重的时候,最好事先表示充分的尊重。尊重对方并不意味着变得卑贱。很多时候,过度的自我反而容易失去自己所珍惜的东西。

如果你不是急性子,ta就是在矛盾发生时,不要总是以自我为中心,尽量体谅对方的困难。你是急性子,不是ta:在矛盾爆发时努力克制自己。如果不能克制,到时候多反省,争吵过程中有没有错,急性子很多时候,即使没有错,在脾气上还是会造成很大的错误。如果你们两个脾气都很急:矛盾爆发的话,天肯定会塌下来,但以后主动降低姿势,可以更快地缓解两个人的关系。情侣之间相处往往不是一个人的事。爱是两个人要一起小心经营。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计较得失,反而会使关系变得沉重。即使是眼前的缘分,也会因为过分在意微不足道的事情而感到不快。

不够克数按程度分两种,一种是对净含量的虚假标注,另一种是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法》规定: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如果是第一种,净含量存在严重虚标,则属于中文标签的虚假标注。应1:10赔偿而若是稍稍不够,可以属于正常偏差或者产品质量问题。这要按当地管理办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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