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很多家庭都进入了商品房,但是商品房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隔音问题。如果楼上有人在大吵大闹,那么住在楼下的我们可以会听的清清楚楚。噪音太大不仅影响了日常生活,还会邻里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张。家住赣州的两位老邻居就经常因为噪音的问题吵架,双方的关系一直都不好,到了最后,他们之中居然有一个人在吵架的过程中“吵死了”。
因为噪音问题吵架吵了十多年,双方关系一直都很紧张据了解,曹某和汪某住在同一栋楼里,曹某住三楼,汪某住二楼。曹某不知道为什么经常家里发出很大的噪音,吵得楼下的汪某非常之烦,双方做邻居做了十多年,吵架也吵了十多年。面对曹某的无端扰民,汪某特意买了一个震楼器来对付曹某。每次曹某家里发出巨大噪音时,汪某就会拿出自己购买的震楼器和曹某“互吵”,你会发噪音,我也会,汪某就这样一直用这种方法对付曹某。
准备入睡再次被曹某吵醒,双方大吵一架,最终导致曹某心脏病发一天,汪某已经上床休息准备入睡,却没想到曹某家里再次发出了令人难以忍受的噪音。之后汪某顺势拿出震楼器对付曹某,发现汪某震楼的曹某也十分气愤,于是就拿了一把锤子把汪某家的窗户给砸烂了。之后汪某直接带着一把刀就冲进了曹某家里准备与他理论,在激烈的争吵过程中,曹某应声倒地。这一幕吓坏了前来劝架的邻居,邻居赶紧对曹某进行了抢救,之后打120将曹某送进了医院,遗憾的是,曹某抢救失败,最终离开了人世。经过医生检验,曹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曹某家人状告汪某,要求赔偿,最终汪某赔偿三万五千元曹某的家人认为曹某的死和汪某有很大的关系,于是将汪某告上了法庭。曹某家人认为汪某要对此次事件负主要责任,要求赔偿70万元。在第一次判决中,法院认定是汪某间接导致了曹某死亡,最终判汪某赔偿20万元。但是汪某之后进行了上诉,并且给出了充分的理由证明曹某的死与自己的关系不大。他给出的理由是这样的,曹某不是因为被震楼器吵死,也不是因为吵架的时候发生冲突而导致猝死,因此汪某并不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汪某赔偿曹某家人三万五千元。
因为噪音问题吵架,最终导致了一条生命的丧失,这样的代价未免过大。在我看来,一开始汪某和曹某双方就可以去物业进行协商,将噪音的问题解决好,没必要一吵就是十几年,偶然发生的事情往往具有必然性,十几年的争吵必定会导致不好的后果,曹某的去世本是可以避免的。
邻居之间打架纠纷,如果造成轻微伤以下的伤害,是治安案件;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邻里打架斗殴怎么处理
邻居之间打架纠纷,如果造成轻微伤以下的伤害,是治安案件;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寻衅滋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这个行为属于故意的实施的,并且有非常多种状况,都属于寻衅滋事,包括一些打架的行为,所以是一个范围比较广的罪行,对于行为人依法处刑事处罚,如果在公共场合故意辱骂对方,殴打对方的,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该罪。
打架,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最终将人打伤的就要依法追究责任,尽管其不是刚动手的一方,但是因为将人打伤,所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将人达成轻伤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楼上邻居不好,影响了你了的生活,给你带来了困扰,是他们的不对,但你不能带有地域性的说是东北的,东北大了去了,那都有不和谐的邻居,你也可以去当面跟他们道理,也可以让街道出头解决,但你诅咒人家就不好了,,说明你的,素质也不太高,就事论事,诅咒人真的不太好,圆圆满满的解决,也许还能和睦相处,做个好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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