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夫妻闹离婚在法庭上争吵,吓哭孩子,法官的举动为何会让全网盛赞?

河南一夫妻闹离婚在法庭上争吵,吓哭孩子,法官的举动为何会让全网盛赞?,第1张

河南濮阳一个离婚纠纷案的庭审现场,一对夫妻言语激烈,互相指责对方,并执意要求分割财产,吵得不可开交,而他们的旁边站着一位三岁的小男孩,看着爸妈吵的如此激烈,被吓得哇哇哭,但两位家长不仅完全没有在意孩子的哭闹,仍在继续大声吵闹,张法官见状,走下去抱起了孩子,小男孩伏在张法官的肩上,还是在哭,张法官就抱着孩子一边哄着,一边调解,大约过去两个小时,小男孩就睡着了。

夫妻开庭吵闹不休,法官抱起孩子安抚

这个新闻还真是蛮触动小编的,夫妻离婚,其实最痛苦的不是他们,而是孩子。这位张法官的做法是对的,我们不能让孩子见到家长的吵架,这样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很大的阴影,也会对他们的未来产生一定的影响。他抱着孩子进行安抚,减少孩子在这段婚姻纠纷里面所受的伤害,相信这位张法官也是一位父亲了,他也深知,家长在孩子面前吵成这样,孩子会有多痛苦,多难过,他们还太小,不懂得大人们自私的世界,所以只能一个人在那里默默哭泣,真是让人看到感觉很揪心。

一场婚姻走到尽头,孩子是最无辜最受伤的一个

小编一直觉得,现在很多年轻的夫妻在结婚的时候,都没有完全考虑清楚的,他们没有深入的了解对方,就盲目的结婚,在婚后,夫妻关系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两人动不动就大吵大闹,甚至是大打出手,而孩子站在一边,心里全是难过,就像这位3岁的小男孩,看到爸妈吵架,但是他又不懂得如何去劝阻,只能站在那里哭,各种家长们真的有考虑过孩子的想法吗?你们所说的爱孩子,就是这样的嘛?

家长们当着孩子的面吵架,就是不对的,真的会对孩子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家长们如果吵架,最好躲着点孩子,或是到外面去吵,不要把坏情绪带到家里来,孩子们虽然小,不懂得表达,但是他们也知道难过,也知道悲伤,希望各位父母们,都能对孩子负一点责任,不要太过自私只想自己。

法律分析:法院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法院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法院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院的庭审时间,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庭审进度等由法院灵活掌握。有些时候,案件比较复杂的,还需要延期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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