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因吵架被撕毁了,怎么办

结婚证因吵架被撕毁了,怎么办,第1张

你好,结婚证因吵架被撕毁以后,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证的。

结婚证是证明新人们合法夫妻身份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会造成不小的麻烦。如果大家发现自己的结婚证丢失,一定要第一时间内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尽快去原民政局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结婚证的补办。

 一、补办结婚证所需证件

1、丢失结婚证一方的户口本原件以及身份证原件

2、由工作单位出具的结婚证丢失证明,其样式如下: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由原登记机关或者档案局出具的查档证明

4、双方近期三张两寸免冠合影证件照,照片的背景底色以红色和蓝色为主

5、若结婚证属于撕毁的情况,可恢复其原本的面貌,那么就不需要出具相应的查档证明

6、若原结婚证中的内容登记有误,还须持有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的证明

二、补办结婚证所需时间

 1、近十年的婚姻情况若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为近十年之间的事情,那么补办人只需携带上述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去初次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进行结婚证的补办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当天就可以拿到新的结婚证。

2、超过十年的婚姻情况如果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超过了十年,那么大家需要先去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然后再携带上述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补办结婚证的手续即可,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当天就可以拿到新补办的结婚证。

三、补办结婚证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且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2、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齐全,缺一不可

3、需补办结婚证的一方需要填写补领结婚证声明书

提起很多夫妻属相不合真的会有影响吗,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属相不合真的影响婚姻吗?另外,还有人想问属相不合的两人所以性格才会不合,这种说法是真的吗,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属相不合真的对婚姻有影响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属相对婚姻真的有影响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很多夫妻属相不合真的会有影响吗

流传下来的有很多属相婚姻都犯忌,“鸡狗不到头,龙兔泪,青牛犯白马……”这东西就是信则有,不信则无!

如果你是很容易被心里暗示的人,那你最好还是要慎重考虑,因为今后你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能一帆风顺,如果你们吵架厉害的时候一定不要往这个原因上想呀,那样岂不是要后悔。虽然说不提倡,但是好像这种事是不是请教得到高人可以解决,就是俗话说“破破”,如果你不就全当是去去老人的心病。

结婚是件大喜事,一定要得到长辈的祝福才是幸福的,我想你们要很好的和家长沟通……祝福你们

我周围的同学有很多属狗属鸡的,因为这两个属相只差一岁,很容易成为择偶对象,现在结婚的也很多,都很幸福!

很多夫妻属相不合真的会有影响吗:属相不合真的影响婚姻吗?

并不见得,主要会体现在两个人性格不合这个层面上,所以不影响婚姻,生活我们会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人家都没有离婚,而且过的好好的,为什么,就是生活中能够相互包容,相互礼让。

两个人属相不合真的那么重要吗

属相相合或者相冲

都不能从根本决定婚配好坏。

举两个相反的例子来做解释。

男命属丁丑,年份,

女命属癸未,年份。

貌似天克地冲(天干丁癸冲,地支丑未冲)。

但是如果按照“三元九宫法”来断定吉凶,

男命属震卦东四命,

女命属离卦东四命,

两者相配,合上等生气婚,主大吉,

属相不合真的对婚姻有影响吗

感情和顺,多子多福,

从纳音五行的角度来看

男命属水,女命属木,

水木相生,妇得夫荫,夫得妻旺。

综合而断定虽然属相天干相冲

但年命相互救益,故而断定属于吉配。

相反之,男命丁丑,

配女命丙子。

男属震卦,女属坤卦,

纳音五行男命属水,女命亦同。

两者相结合,合绝体婚,主关系较紧张,

麻烦是非多,很难相互体贴包容,

虽属相,五行,天干亦无碍

但宫位相斥(东四命合配西四命)

也是凶多吉少不宜婚配的,

而属相相合对于年份不和

几乎是没有任何的补救作用。

属相不合不是最重要而是年份不和。

当然最完美、最令人憧憬的还是

属相相合+年份相合+五行相生+天干相救。

但关键是要年份相合(不能出现东配西),

否则包括生辰八字在内的

其他条件再好都是白搭作废。

四项全部满足者是极少数,

不过希望我们每个人都有机会碰上吧。

明白了吗?

很多夫妻属相不合真的会有影响吗:属相不合的两人所以性格才会不合,这种说法是真的吗,

这种说法不可尽信也不可一点不信,从相学上来说分手情侣相学特征有:1、双方同为高颧骨组合

女人高颧骨,杀夫不用刀,地阁尖而高颧骨是女人克夫特征之人,颧骨代表人会八卦,腮骨代表固执和自己的想法,如果夫妻双方的颧骨和腮骨都很发达的话就容易各不让步,因为双方都固执己见,非常难沟通。

2、人中低平组合

情侣中其中一人的“人中”非常不明显或者很平,亦有或者纹路的话,夫妻双方容易冷战,因为学中人中代表心性,人中遭到的人情绪不好会都闷在心里面而不说,久而久之情侣之间就容易影响感情。

3、结婚线落差较大组合

情侣双方的结婚线都在中间适当的部位就是很好的搭配,如果一个结婚线很高,一个很低就就会不幸福。结婚线低代表早婚,身心状况适合很早结婚;结婚线高代表晚婚,身心状况适合晚一点结婚。两人的结婚线不一样高低,必然不能好的搭配,另有归属。

4、感情线复杂感情线单纯的人感情状况单一单纯,感情线复杂的人想的很多而且敏锐喜欢新鲜事物生活。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线一个很单纯一个很复杂的话就容易成为貌合神离的情侣,因为一个希望稳定的婚姻,一个风云变换。

5、双方的十个指纹都是箩纹

所谓的箩纹就是全部中心点在里面,拥有这种手指纹的人称为「状元指」,状元指的人在个性上都想著一定要压过对方,所以如果男女双方十指都是罗纹,一定会时常发生争执。以上所指只可做为参考

以上就是与属相对婚姻真的有影响吗相关内容,是关于属相不合真的影响婚姻吗?的分享。看完很多夫妻属相不合真的会有影响吗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佘案侦查,肇始于一起无名女尸案。通常来说,此类案件侦破,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查明死者身源,这是前提;二是准确认定作案人,这是关键;三是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这是保证。而佘案的错误,恰恰就出在这些环节上:

  (一)确认死者身源错误

  侦破无名尸体案,首要一环是查明身源、确认死者。惟有准确认定死者,才能通过对死者的调查揭示因果关系,发现嫌疑线索,进而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途径。佘案的侦查错误,就是从确认死者身源开始的。此案中,“被害人”张在玉于1994年1月20日失踪,此后不久,4月11日在当地发现一具女尸。由此,警方推测死者可能就是张在玉。但这仅仅是一种侦查假说,其确切与否,尚需通过侦查活动加以验证。验证的主要方法有二:一是组织知情人辨认,二是进行指纹、血型、DNA等物证技术鉴定。此案中,由于无名女尸高度腐败、面目全非,辨认条件非常不好。因而,辨认时须注意核对尸体细微特征,必要时必须进行DNA鉴定。

  但遗憾的是,侦查人员未经深追细查,就草率认定死者系张在玉。据报道,4月11日出现的无名女尸,所着衣物与张在玉并不相符;案发时,还有另一户人家也前来认尸;且因尸体高度腐败,张在玉家人并不能完全确信死者就是张在玉。在这种疑漏百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本应进一步予以核查,如:扩大排查范围,获取更多的失踪人员信息;对无名尸体的生理特征进行细致甄别,或对尸体进行DNA、血型检验等,以寻求更多确认依据。但侦查人员既未做DNA检测,也未再开展调查,即在女尸出现后仅6个小时就草率作出结论。由此,一步错、步步错,其恶果不仅仅是冤枉了佘祥林,还贻误了另一种正义——那无名女尸案至今谜团未解。

  (二)认定嫌疑人错误

  在确认死者系张在玉之后,查找和认定作案人,就成了侦查的中心任务。根据因果链条,案件主角佘祥林开始进入警方的侦查视线。据张在玉亲属反映,佘祥林曾有外遇,二人夫妻关系紧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据此,公安机关将佘祥林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并于1994年4月11日将其拘留审查。

  我们知道,张在玉并没有死,所谓“杀妻”纯系子虚乌有。但在当时情境下,对侦查人员而言,佘妻被害却是确信无疑的事实,也是开展侦查的前提。但即便如此,要认定佘祥林系命案疑凶,至少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杀人动机;二是有作案时间;三是具备作案工具条件和现场遗留物品条件;四是具备犯罪、痕迹物证条件。

  但对佘而言,由于他既未实施作案,亦未去过埋尸现场,因而,上述条件应完全不具备。比如作案时间,在警方提审时,佘曾反复交代在张在玉出走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到六点钟一直在外面寻找妻子,其间曾经搭乘过两次路过汽车。而且通过警方调查,佘搭车的司机也证实了佘的说法。 那么,警方认定佘系疑犯的依据是什么呢?主要一点,就是佘曾有外遇、夫妻关系不和,可能有杀人动机。但仅凭此点,最多只能引发心理上的怀疑,连提出“作案人假说”都不够。警方却据此实施抓人、拘留,实在是粗疏、草率。

  (三)侦查取证错误

  嫌疑人确定之后,侦查进入深入阶段,收集证据成为核心任务。上面已说过,佘并未实施作案,亦未去过埋尸现场。因而,按常理,他既不可能作出与现场一致的供述,亦不可能遗留任何痕迹、物证。因而,只要侦查人员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就可以消除其嫌疑,避免错案发生。但由于取证错误,不仅没有解脱佘祥林,而且几乎把冤案办成了“铁案”

  凡冤案必有刑讯,佘案也不例外。佘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10天11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给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如此“车轮战”,最终迫使佘祥林在极度疲劳、困乏之下招供。5 但佘毕竟未作案,因而依然说不清埋尸地点、作案工具等现场情况。此时,冤案另一元凶——指供、诱供便粉墨登场。在侦查人员不停地体罚“提示”下,佘祥林最终作出了与现场基本一致的虚假供述。

  除口供外,侦查人员还弄虚作假,炮制了其他证据。如作为一审定罪量刑重要依据的公安机关一份“提取笔录”,上面记载“4月16日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后在二审中,经湖北省高院询问京山县公安局承办该案的侦查员了解,该“提取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6 还有所谓“行走路线图”及“指认现场记录”,无不是在侦查人员的诱导、提示下形成的,是典型的虚假证据。

  (四)运用证据错误

  侦查的最后阶段,是要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形成侦查结论,以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判断证据任务有二:一是对单个证据逐一审查判断,鉴别证据真伪,排除非法证据;二是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以判明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这是侦查的最后关口,将最终决定案件质量。

  从佘案看,虚假证据、非法证据比比皆是,而且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存有明显矛盾。如: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4种、杀人动机有5种,且前后矛盾、时供时翻;作案凶器没有找到,仅凭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但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不能完全排除张在玉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出走的可能性等。8 也就是说,在证据上,佘案是“疑案”,根本未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终结标准。

  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的正确做法有二:一是继续开展侦查,直至查明全部案情;二是坚持“疑罪从无”,及时对佘祥林解除羁押。遗憾的是,由于有罪推定作崇,再加上外部破案压力,侦查机关已失去了反思、纠错能力

我认为还是不要偷偷的去翻看。因为这样就是对对方的不信任,你们之间会因为这样而出现问题的,真的想看的话也应该征求对方的同意才可以去看,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秘密,如果对方同意看了,那就当着对方的面半开玩笑似的去翻看,如果对方不同意看的话,那就把你心里的想法坦诚的说出来就好了。

两个人虽然在一起了,但也有自己想要的私人空间,如果连个人相互信任,就没有必要翻看对方手机。手机就像一个盒子,里面装满了每个人的小秘密。每个人都需要个人空间,人的耐心不是刻意的去试探和考验的。人的耐心都是有限的,而不应该去打破他,如果一步步的去试探被人的耐心的话到最后伤的就是自己。

如果两个人相爱的话,就应该去相信他,如果这点信任都没有,那说明你就是想通过手机发现一些事情,然后两个人肯定就都不会愉快的。人人都有隐私的,就是人们不愿意被别人知道的一些关于自己的事情,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喜欢一个人,就是要给他信任。既然两个人之间都只剩猜忌了,那还有必要在一起吗

每对恋人都会有一些情感问题,如果有翻看对方手机的想法。在他知道的情况下和他们沟通,才会有看他手机的欲望,或者是手机里有些秘密,或者是他每次接电话都会避开你的这些个情况,任何一段恋人关系,都应该给对方足够的自由空间、只要互相坦诚,信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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