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女子多次出轨,还往丈夫酒壶里投毒,这是要上演“大郎喝药”吗?

贵州一女子多次出轨,还往丈夫酒壶里投毒,这是要上演“大郎喝药”吗?,第1张

相爱容易,白头很难!贵州一女子上演现实版的“大郎喝药”,刷新了我的三观。

贵州王女士由于婚后与丈夫宋某感情不和,多次想和丈夫离婚,但是丈夫不肯,王女士在失望之后多次背着丈夫出轨。 

第一次出轨是王女士在回娘家的时候与另外几名男子勾搭上,并发生关系。最快的一个是当天上午认识,男的看王女士身上的衣服有些陈旧了,马上带她出去买新衣服,为了报复丈夫,王女士当天晚上就与男子发生关系。

妻子的变化被丈夫觉察,两人又多次发生争吵,盛怒之下他把妻子的两部手机砸了个稀巴烂。妻子痛心之余,想起了婚后丈夫对自己的各种不好,于是想出给丈夫酒壶里下药。

干完农活回家的宋某回家想喝酒,温酒时发现了酒壶里的酒颜色不对劲,宋某怀疑妻子对自己图谋不轨,就质问王某是不是往酒里下毒了,妻子王女士矢口否认,但是惊慌失措的神色让宋某产生了疑虑,于是电话与其弟弟诉说了此事,其弟听后报了警,后来警方在酒壶中果然化验出有农药成分,警察抓获了案发后离家出逃的王女士。

王女士由于谋杀亲夫被判刑四年六个月。 

这件事情幸亏宋某警惕性高,才没有发生武大郎的悲剧,但是对于宋某来说,这已经是悲剧了,和自己同床共枕的妻子不仅背着自己出轨,最后还想要谋杀亲夫,这是婚姻的失败。

笔者认为发生这样的悲剧,妻子自然是有错,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审判,但是丈夫宋某也应该好好反省自己。

王家卫说过:我从来没有想到原来婚姻是这么复杂,还以为一个人做的好就行了,可是两个人在一起,单是自己做的好是不够的。

在婚姻生活中,一个女人需要男人的呵护和关爱,长期得不到丈夫的爱,对于女人来说无疑是慢性扼杀。王女士本来想通过离婚结束自己不幸的婚姻,但是丈夫都不肯好聚好散,心死的女人只要遇到男人稍微给一些温暖,马上就投入到其他人怀抱里,在王女士内心觉得出轨就是对丈夫最大的报复。

正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孤单寂寞的王女士才会因为一件衣服就跟刚认识的男人发生关系,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可怜之人。

但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丈夫对自己再不好,也没有到谋杀亲夫的地步,更何况还是出轨在先,这也是王女士毒辣和愚蠢的一面。

夫妻间没有了感情实在过不下去,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离婚。情不在,心亦远,何苦要折磨自己、谋杀他人呢。

当我们走进婚姻殿堂的时候,都想着携手一生,如果真的牵错了手、爱错了人,那么好聚好散,祝福彼此,千万不要做出傻事。

这得看双方的身份,如果是夫妻,父子等负有监督,抚养,赡养等法律义务的,能阻止而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这是吵架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即使没有法律义务还是要因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

法律分析

如果纯粹是自杀,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来看,另一方没有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自杀的,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导致事故发生,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双方打架导致喝农药一方,不用负刑事责任。

因为危险源并不是旁人造成,作为成年人,明知是致命药还要进食,有明显的自杀倾向,与旁人无关。因为吵架不会致人死亡,其死亡的结果并非由旁人造成,而是自己造成的结果。公安局不需要赔偿。如果自杀的,与其吵架的人对其自杀不存在过错,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双方打架导致喝农药一方,不用负刑事责任。因为危险源并不是旁人造成,作为成年人,明知是致命药还要进食,有明显的自杀倾向,与旁人无关。因为吵架不会致人死亡,其死亡的结果并非由旁人造成,而是自己造成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会涉及一定的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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