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门女婿田冲和丈母娘吵架带妈妈住外面是那集

新上门女婿田冲和丈母娘吵架带妈妈住外面是那集,第1张

新上门女婿田冲和丈母娘吵架带妈妈住外面是第五集。

田冲舅舅来地里劝了田母,田母同意新上门女婿了,陈卫红给了他们二十万后离开了,田母说把钱留着给孙子。田冲得知母亲同意了,大宽帮她分析,问他是不是自己不愿意新上门女婿,这时,钟卉来找田冲,说她妈妈要见田冲。

田冲和钟卉来到了钟卉家里,陈卫红跟单独跟田冲谈话,陈卫红拿出了结婚协议书,田冲不答应签协议。陈卫红告诉田冲,跨越了自己就赢得了他的人生,田冲签了协议。

剧情简介

田冲与都市富二代钟卉真心相爱,但田冲来自西北农村,因此遭到钟卉母亲陈卫红的坚决反对,陈卫红不惜一切代价誓要拆散他们。

但陈卫红忽然得知自己患了癌症,这让事情急转直下,陈卫红在痛苦与绝望过后,决定保守治疗隐瞒病情,要在余生安排好少不经事的钟卉与残疾多年的老公。陈卫红因此向田冲提出:必须倒插门,否则免谈,她希望婚姻可以让女儿快速成熟接班自己的公司。

但令她料想不到的是田冲因为农村的母亲需要养老而断然拒绝!田冲在母亲与钟卉之间痛苦挣扎。几番较量后,陈卫红巧妙借助田母的力量说服了田冲,田冲完败于陈卫红的强势。

  丈母娘,可能是很多男人都害怕的生物,她们偶尔出现在你的生活中,教你的老婆怎样对你,怎样管你。还要经常插足一下你的生活,美其名约:我要替我的女儿管着你,要不你等下出去鬼混怎么办?我女儿不是很伤心?我怎么可能会让这种事情发生?开玩笑。而你还不能生气,还要保持笑容,让她觉得她管得很对,她做的一切都是对的,只要你开心就好了。那么我们遇到没办法沟通的丈母娘会是一个怎样的感受呢?又应该怎样去做呢?   

  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不讲道理的丈母娘,她们的心全部在她女儿身上,她们会要求很多,而且很多的要求也许都是不合理的,也许她们不会考虑你的感受,只会想她要怎样做,因为她认为这样做是为了你们好。这时候是不是心里面很憋屈,感觉不止娶了一个老婆,还娶了一个丈母娘?这时候要怎么办呢?跟她们生气?这个当然不能,因为她们心是好的,那么请你给她一点耐心,好好解释给她听,或者是分析厉害给她们听,只要你说得有道理,她们又听懂了,她们不会怎样去为难你,切记不能大声不耐烦跟她们说话,别说她是丈母娘了,就算是一个陌生的人也不应该这样做。

  上面所说的这种还好处理,最怕的是那种蛮不讲理的,她根本不是为了谁好,只是为了一种自己的私心,她是觉得怎样做对自己好,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根本不会管你们两口子的感受。这时候你的心里才会像吃了狗屎一样,恶心到爆炸。如果遇到了这种丈母娘应该怎么办呢?个人觉得虽然这种人很可恶,很讨厌,但是怎么说也是养大你的另一半的那个人,该有的尊重还是要有的。当然,这种人跟她叫道理也是才讲,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理那么多,不要在乎那么多,她喜欢怎样就怎样,不要祸害到你们两口子就好,如果真的祸害到了,那么请她离开你们的生活环境,当然,该照顾还是得照顾的,不要生活在一起,偶尔去看看就好。

               

  当然生活中还是有很多很好的丈母娘,她们真的会把男方当做儿子来看待,一心一意为了你们小两口。有时候好到连她的女儿都吃醋,在想到底谁才是亲的。如果你能遇到这样的丈母娘,那么就好好对待她,像自己母亲一样,毕竟她是用一颗心在爱你们,你们不能伤害了一个真心比你的人。

  其实无论是哪种丈母娘,她都是一个长辈,我们该有的尊重还是要有的,无论做了怎样过分的事情,也希望大家有一颗体谅的心,好好对待身边的人,一辈子真的不长,她们能陪我们一天就是一天。不要等失去了才来后悔到处没有好好做。

  婆媳矛盾是很多家庭都会发生的事情,但是岳母和女婿产生矛盾却是很少见,要么是女婿不懂事,要么是岳母不讲理,总之是有原因的,下面这段故事的主人公就与岳母发生了矛盾,他很不理解岳母为什么那么做?有哪个母亲不希望女儿幸福,但他的岳母却做出了许多不可思议,让人无法忍受的事情。

  婚姻里怕的是拎不清。有多少人的婚姻都是被双方父母给折腾惨了。其实成年男女在结婚之后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结了婚,你们就是一家人,而双方父母对于你们的小家庭来说都是外人。

 一提起丈母娘,林生不自觉就感到背上一紧,对于自家的丈母娘,他真的不想说什么了。

 林生和薇薇谈恋爱的时候,她妈妈还不是自己的丈母娘,林生就已经在替“丈母娘”还赌债了,虽然数额不多,但是,林生真的不怎么待见这个丈母娘。

 林生和薇薇的家庭状况还是相差很多的,林生家境好一点,薇薇是农村姑娘,但好在,林生的母亲还是很喜欢薇薇的性格,大大咧咧,没什么心眼。

 不过他们两个人还是会因为薇薇的妈妈吵架,不得已分开了一段时间。

解决方案:

第一:确定你们两人是否真心相爱,是否能够有信心战胜丈母娘,你是否能够给他一辈子的幸福?天下的父母终究是为子女好的,她不同意肯定是有她的原因。

第二:反对第一个原因,你可以向丈母娘保证,你还要用实际行动来表示,不要老是嘴上说说。你要经常往她家跑跑,时不时带点小礼物给丈母娘给岳父。还要和你女朋友打听好她妈妈最听谁的话,你就再去把人家打动,让人家为你说几句好话,要知道你一百句话可能都不低人家几句话。还有无论什么时候你一定要对你老婆好,态度一定要像追她的时候那样,不要到手了就冷落,那是不行的,因为天下父母最在乎的还是子女的感受。她说什么就尽量满足她答应她,但是要保持自己的原则和男人的骨气这是前提

第三:反对原因二,你可以把你的钱你的账本给你老婆看,给你老婆保管,最好是要有一定的存款,最最好是把存款给你老婆保管,你可以给老婆一些钱让他帮着你投资一些东西。母亲担心的是子女有没有吃苦啊什么的,你可以用行动证明你非但没让她女儿跟着你吃苦,而且还让她过的很好

第四:反对原因三,没房子是个问题,因为毕竟你们以后结婚生小孩什么的,你丈母娘肯定不会让她女儿和你会农村住的。你是做淘宝的虽然开销会大,但是你从现在开始要节俭,能省则省,还要去看看哪个地方房子会便宜,地理位置还好的。去付个首付带个款什么的。就是一定要搞到个房子,小点没关系。这个是重大问题,因为不了解你的情况所以我能说的只要这么多了,要努力啊!

第五:反对原因四,这个学历不是什么问题,问题出在她妈妈看你不顺眼,你什么点都是毛病,你只要把以上问题解决,你这个也就不是什么问题了,因为你虽然学历低点,但是你赚的钱比你老婆多啊。。

忠告:如果真的相爱,真的要过一辈子,就不要放弃,人嘛难得遇上一个自己中意的,不要放弃了,对付丈母娘就是要脸皮厚!

纯属手打,不是复制!

应该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丈母娘该赔偿。依据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四、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即夫妻双方做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注意事项: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从事工商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本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人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其中的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第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施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关于赠与的财产,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资产;二是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是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是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是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是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得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前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

  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以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归其个人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民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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