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师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1】 门诊医疗纠纷案例

【门诊医师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1】 门诊医疗纠纷案例,第1张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自已行医十多年来,辗转多地,见过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无数。有些的确是医院的过错,而越来越多的是病患的无理取闹。我最大的感触就是,对病人的态度和言词上的解释真的很重要,有时候的确是能化解一些不必要的口头纠纷甚或更大的纠纷。为此,我们有了前面的经验教训,总结出无数的防范措施。结合自已的本质工作,我就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谈一点自已的 心得体会 :

一、 明确自已的职责,认真负责对待每一个病人。详细询问病史,认真分析病情,考虑问题要全面,对病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分析,告知患者现有的病情及发展不同趋势的可能,用一颗关爱的心,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

二、 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有效地防范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加强医患沟通,使病人对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有大概的了解,并且做到沟通有记录。如实记录病情,告知事项,使病人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做出自已的选择,该签字的签字。以行使患者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减少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的纠纷。

三、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已的业务水平。业余时间多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拓展自已的视野,了解最新最前沿的专业动态。

四、强化法制观点,熟知了解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学法懂法,并且熟悉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思想,提供“以

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严格自律,按章办事,不收受馈赠。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切实维护患者的利益,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尽量减少因过失或差错等原因而导致的不应有的人身损害或损失。

2012/5/20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马行千里不失蹄,只因步步谨慎;人生一世少错误,就在警钟常鸣。

    产科是临床上误诊误治率较高、医疗损害频发的一个科室。究其原因:一是产科患者病情变化快,意外情况多;二是妇产科床位周转快、工作繁忙,在这种紧张而快节奏的情况下,医护人员未能严格地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三是患者及其家属对妇产科病情严重性及多变性认识不足,他们往往把产妇和婴儿的安全,甚至将生养一个聪明健康宝宝的美好愿望都交给医护人员,因而缺少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思想准备。这种心理上的高期望值与实际情况的差距,造成医患之间的分歧。如果处置不当,矛盾扩大,则极易形成各类医疗纠纷。

      为了避免或减少各种医疗差错和事故发生。笔者收集了全国各地医院妇产科的一些误诊病例和医疗损害案例,通过对这些误诊病例的分析,对医疗纠纷案例的鉴定与处理过程的了解,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掌握妇产科医疗工作与法津的关系,希望从事妇产科工作的同行朋友们能充分认识到我们工作的责任和风险。要求每一个医护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熟练的医疗技术,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中,做到诊断疾病时冷静而迅速,治疗抢救中果断而沉着,绝对不可有半点大意,否则,将会铸成大错、悔恨终生。

      古人云:“不为良相,则为良医”,愿我们妇产科同行朋友们在学术上互相切磋交流,在技术上精益求精,牢记本职工作是神圣与风险同在,“前车覆、后车诫”,永远不要再犯别人犯过的错误,对每个患者多点细心,多点耐心,再多点责任心。此即编写本书之目的。

 

    下面是书的介绍:

      本书介绍了全国各地医院产科为主的误诊剖析病例,以及与产科有关的医疗损害案例。为了方便学习,按人民卫生出版社第9版教材《妇产科学》和国内外最新指南作为依据,进行误诊剖析与损害启示。全书分为产前、产时、产后、产科与外科、产科与内科、产科B超、产科检验、助产士、新生儿等共计53章节。有医疗技术原因和疾病本身复杂性造成的误诊,也有因为医师、护士责任心不强而引起的损害。作者对每一误诊病例都给予简要的分析评述,每个损害均有法院处理过程及损害启示。读者能从这些真实的案例中认识到误诊误治的原因及其严重后果、并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本书取材真实、内容具体,评述扼要,依据权威,分析准确。可供从事妇产科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阅读参考。

    本书全国书店出版发行时间:2020年7月1日,当当网、淘宝网上开始了销售。(下图:手机上淘宝网预售图)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赔偿项目如下:(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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