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归阳至常宁蓬塘高速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祁东归阳至常宁蓬塘高速农村拆迁补偿标准,第1张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2022年该地总人口9316万人。

2022年常宁市年末户籍人口(公安)总户数2813万户,总人口9316万人;常住人口7861万人,其中:农村3756万人,城镇4105万人。城镇化率52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28元,增长6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39元,增长71%。

试用期2000-3500元,转正后4000-8000元。根据查询招聘网显示,在绩效奖金部分:柜员以及客户经理的都是有绩效奖金的,而且银行的绩效奖金比基本工资要高,分为季度奖和年终奖。季度奖和年终奖主要是根据网点的业绩以及员工的基本的表现、贡献度进行加减分项的核算,最终确定的奖金的部分。在福利待遇部分,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是上年度本地区平均工资的两到三倍左右。

每月领128。

2022年3月11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3元提高到128元,较以前增长13%。目前,各区县(市)正积极筹措资金,推进城乡居保待遇提标工作。

湖南省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室包庇常宁市科工信局

2020年9月3日下午,针对我之前发出的一篇题为《常宁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七次监管不力、失察失职》的投诉,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室根本未曾调查具体情况,给予我们的答复只是把市科工信局单方面作出的答复念了一遍而已。由于是基于市科工信局这份漏洞百出的答复,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室给出的答复就更加逻辑不清,不过是马虎了事,敷衍群众,更涉嫌包庇常宁市科工信局:

第一、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室对市科工信局副局长邓勇军公然恐吓上访人、阻挠市民上访维权之举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第二、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室对市科工信局信访办吴建南市科工信局明目张胆宣扬官僚主义、阻挠市民上访维权的行为,刻意避而不谈,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第三、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室对市科工信局下设单位————市第二水泥厂的书记周国成、厂长雷桂成和另外四个职工作伪证,公开造谣说家母81年4月超生了第三胎一事,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第四、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室对市科工信局易凤生和邓红华将他们单位下发的第四份答复意见书扔在地上,侮辱上访群众和损害市机关单位的形象之举,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第五、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室根本未曾详细调查过我们反映的情况,只是拿出市科工信局单方面出具那份脱离实际的答复,对我们照本宣科,大有为虎作伥的嫌疑。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失职的同时,更涉嫌包庇市科工信局。

首先,对于计划生育,80年的口号是“一个太少,两个刚好”,84年的口号是“计划生育好,国家帮养老”,那时才初步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但是市科工信局一直以家母81年4月超生第三胎为借口推卸责任。何况,81年4月当时我这第二胎都尚未降生,家母如何违反计划生育,如何超生第三胎,更如何因此被开除?常宁市第三纪检监察室如此马虎了事对待群众投诉,有必要给市民一个满意的说法。

附件:常宁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七次监管不力、失察失职

从2020年元月1日我正式上访要求常宁市第二水泥厂为家母办退休以来,作为市第二水泥厂的主管单位市科工信局除了弄虚作假、设卡刁难,就是推三阻四、拒不受理,作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已经七次监管不力、失察失职:

第一,2020年元月10日,市科工信局副局长邓勇军召集我们参加信访协调会。会上,市科工信局信访办主任吴建南毫不避讳向我们透露:

当年在国企常宁市第二水泥厂,如果想要拥有好福利,如果想要早转正,最主要的是要与厂长处理好关系,要多送礼、多巴结厂长,关系处理得好,有些工作一两个月就转了正,关系没处理好,有些工作七八年,甚至十多年也难转正。后来,市科工信局副局长邓勇军眼见我们不接受他们提出的"不了了之"的处理方式,当场恼羞成怒恐吓我们,并扬言:如果我们继续上访,我日后的工作也会有麻烦。(有录音为证)。

作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他的下属如此明目张胆宣扬官僚主义,并且恐吓上访人、阻挠市民上访维权,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监管不力、失察失职一。

第二,2020年元月19日,市科工信局信访办主任吴建南和科员何小为竟然弄虚作假————伪造我的签名签收了市科工信局出具的第一份“准备不了了之、草草结案”的答复意见书(伪造签名的落款时间2020年元月17日),并且市科工信局信访办欺上瞒下————连续多次将伪造的签收凭证上传到省信访平台。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监管不力、失察失职二。

市科工信局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的违法违纪行为至今未见市纪委监委任何正式的处理文书。同时,市科工信局这第一份答复意见书中的说辞,主要就是元月10日那次会上用来推卸责任的说辞,让人难以接受。

第三,市科工信局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被揭穿后,2020年元月23日,市信访办主任吴建南主持、科员何小为记录,作为市科工信局下属单位市第二水泥厂的书记周国成伙同雷桂成、陈德礼、邓昌明、唐传芝、刘佑成联合作伪证。他们无中生有、信口雌黄,污蔑家母是因为在1981年4月之前生育了第三胎,被市第二水泥厂开除。

事实胜过雄辩,他们公开作伪证迟早丢人现眼,我们有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我姐生于1980年2月,我生于1981年3月,我妹是家母被中止上班近一年后,到1982年才出生。

这份作伪证的调查报告被市科工信局发在了省信访平台上。尤其作伪证被揭穿后,市科工信局竟以一句:“时间久达四十年,时间节点把握不准确”试图开脱丑行。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监管不力、失察失职三。

第四,这份作伪证的调查报告完成后,市科工信局迫不及待的依据这份调查报告,于元月25日给我们下达了第二份答复意见书。在这第二份答复意见书中,市科工信局先是为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开脱丑行,将他们伪造签名行为定性为:“送达程序没有到位”,之后一口咬定家母是因为1981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第三胎而被市第二水泥厂开除。

市科工信局依据那份显而易见的伪证,不加任何调查核实,不顾上访人合法权益,不顾社会影响,就草率给我们下达了第二份答复意见书,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失察失职四。

第五,2020年3月2日,市科工信局给我们下达了第三份答复意见书。在这第三份答复意见书中,围绕我们提到的三个问题,市科工信局继续狡辩、自圆其说:

1市科工信局继续认定家母是因为1981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而被市第二水泥厂开除。

2市科工信局声称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一事正在接受常宁市纪监委调查处理。事实上,直到2020年5月20日,上访人都未见到市纪委监委针对信访办伪造上访人签名一事的任何正式的处理文书。

3针对市科工信局信访办在2020年元月23日调查取证的那份伪证————调查报告,市科工信局为信访办吴建南和何小为开脱共犯、串供嫌疑。

市科工信局在这第三份答复意见书中,提到的这三个问题,在我们看来任何一个都没有切实解决,反倒给人感觉他们这是欲盖弥彰。至于其他那些欲加之罪和片面之词自然不攻自破。

这第三份根本不切实际、只为推卸责任的答复意见书,既然经过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审批、送发出来,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失察失职五。

可能他们自己也意识到这第三份答复意见书的荒唐之处,这才有了接下来万众瞩目的第四份答复意见书。

第六,2020年5月7日,市科工信局易凤生和邓红华送发市科工信局直接下发的第四份答复意见书时,先不说这份答复意见书的具体内容,他们二人把这第四份答复意见书直接扔在地上,然后扬长而去,态度极其恶劣、毫无职业道德,他们用这种态度对待上访群众,确实有损常宁机关单位的形象。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监管不力六。

第七,2020年5月7日,市科工信局送达的第四份答复意见书,终于在地面上和世人见面了,其中内容明显自相矛盾、而且欲盖弥彰。在这第四份答复意见书中,市科工信局又捏造出了一个新结论:说家母在1981年3月(注意他们这次说的是1981年3月)因计划生育问题被解除合同。年纪稍长的人们都知道在1981年之时如果头一胎是生女儿的农村家庭,可以再生一胎,当时这种情况,并没有强制性的只准生一胎,而且当时有两个孩子而没被开除的家庭占绝大多数。至于我妹是被中止上班近一年后才出生,与家母被终止上班的原因无关。而且,照他们所言的话,1981年阳历3月,当时我这第二个孩子都尚未降生,当时家母只有一个女儿,哪来的违法计划生育?如何因此被解除用工合同?此为市科工信局局长邓清华失察失职七。

迄今为止,市科工信局已经先后下发了四份答复意见书,先后还做了几个见不得人的小动作,他们除了弄虚作假、设卡刁难,就是推三阻四、拒不受理,作为市科工信局的一把手邓清华七次监管不力、失察失职,试问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你说的这件事是有可能的,当时正值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一家只生一个孩儿。在农村经常有为求男孩,躲避政府偷偷怀孕生二胎甚至三胎的,当然也会被重罚,无法落户。因为计生是国家政策,所以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也会上门做思想政治工作,做通了,哪怕是七八个月了,只要没出生就要做引产,当然,七个月以上的胎儿是可以存活的。你说的情况我就遇到过,孩子引产是个男孩还活着,孩子爸爸拼命夺走,现在那个男孩已经做爸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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