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朋友是海员,每次他在船上上班的时候我们的感情都很好,可是一回来,我们就不停的吵架?为什么?

我男朋友是海员,每次他在船上上班的时候我们的感情都很好,可是一回来,我们就不停的吵架?为什么?,第1张

因为距离产生美,他在船上的时候,你们互相思念着对方,想的全部是美好的事情和对方的好,而在一起面对的也有对方的缺点,不太能接受,所以才吵架。你们应该多在一起,把感情的这段磨合期走过,过段时间就会好了。祝你们快点走过这段时间。

真实的鲁滨逊:与船长吵架后被扔上荒岛,每天吃羊肉炖龙虾生活4年

艺术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有感》

亚历山大·塞尔柯克是一名出色的苏格兰水手,18世纪初,他被任命为“五港同盟”号的领航员。当时欧洲国家开辟新航路,扩张土地,所以海面上的争斗不断,“五港同盟”号远航期间,亚历山大就目睹并被迫参与了好几次与西班牙舰队的海战。

亚历山大出于经验,想与船长协商避开海战的事宜,可没想到船长是个既粗暴又不可一世的人,俩人争吵起来,亚历山大一气之下表示,自己宁愿留在某个荒岛上,也不愿意继续跟着“五港同盟”号去送死。

船长倒也十分“配合”,当船驶到南太平洋一个荒无人烟的小岛,准备补给淡水的时候,船长气急败坏地把亚历山大“扔”了出去,从此离开,再也没有回头。

从那天起,亚历山大·塞尔柯克就要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荒岛求生。

陪在他身边的只有几样随身物品:火石枪、为数不多的火药、铅砂、子弹、刀子、斧子、小锅、被子和枕头、烟草、两件衬衣,还有一本《圣经》。

好消息是岛上没有毒蛇猛兽,只有一些神出鬼没却不难对付的狍子;坏消息是岛上没有蔬菜粮食,只有普通的海岛树木和一些酸掉牙的野果。

亚历山大顿时感觉自己穿越到了数千年前的原始时期,不,至少那时候人类是聚居的,而现在却只有自己一个人。

看到这里,想必爱好海洋的你一定会惊呼,这不是《鲁滨逊漂流记》吗?

没错,这个超经典故事中的鲁滨逊,描写的正是传奇人物——亚历山大·塞尔柯克。

作者笛福改写了亚历山大孤岛生涯的背景:书中的鲁滨逊在航海之前,算得上是出自殷实商人家庭的“富二代”了。从他渴望自由而背着父亲去航海开始,就注定了他将会有着颇不太平的人生。

数次出海的鲁滨逊经历了大风大浪曾经赚到了钱,也曾经被俘虏当了一阵子奴隶,然而他就是不老实,航行探险所带给他的享受和刺激早已远远超过了经商赚钱,终于在第四次出海时,船支遭遇风暴触礁,一船人只有鲁滨逊活了下来,漂流到了渺无人烟的荒岛……

一个文明社会的人,瞬间“穿越”到了茫茫大海中的一块荒野之地,吃穿用度,什么都没有,能够独自存活下来是需要多么强大的勇气和高超的智慧呀。

那么,真实的“鲁滨逊”是如何做到的呢?

亚历山大·塞尔柯克尝试用树木搭建了两间茅屋,和《鲁滨逊漂流记》中描写的一样,他每天在门框上划一道,作为日期的几号,以免自己忘记了时间。想吃饱的话,种粮食是不可能的了,不过可以钓鱼、钓虾,他从扔在岸上的破船板中找来钉子作为鱼钩,用棕榈纤维做成钓线。

除此之外,岛上还有西班牙船队曾留下的山羊,已经发展到100多只,亚历山大就吃一些圈养一些。

亚历山大空余时间的休闲活动就是读书,也就是那本《圣经》。

他还研究了岛上的每一寸土地,在两个最高的山岗搭起了用两个木头做成的灯塔,以便远方经过的船只能够发现这里有人。

亚历山大在孤岛生活了4年多,在坚持不放弃的等待中,总算等到了路径此岛的船队,顺利被救回了家乡。

回到苏格兰之后,亚历山大在众人的惊叹声中,一次次讲述自己的历险故事,而这群惊讶瞪圆了眼睛的人群中就有作家笛福的身影。

于是,仅仅一年,传世不朽的《鲁滨逊漂流记》就诞生了,小说中的情节基本上保持塞尔柯克在荒岛生活的原型,只是把主人公取名为鲁滨逊·克鲁索,又加上了鹦鹉和黑人“礼拜五”。

《鲁滨逊漂流记》是英国文学史上第一部现实主义小说。

作品一出版就风靡英国,特另是在水手、士兵、小商贩、小工匠及其他小资产者中广为传阅。当时有个批评家带着嘲讽的口吻说:“老婆子们只要买得起书,没有一个不买这部‘生平与遭遇’作为传家之宝的。”

《鲁滨逊漂流记》之所以会有那么大的魅力,表面看来它只是以主人公的冒险生活情节吸引读者,其实有着更深层的意义。

18世纪,英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当时资产阶级刚刚从封建关系中解放出来,但已基本具备了自我发展的历史条件,精力充沛,满怀信心,加紧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表现出这个阶级在上升时期所具有的积极进取精神。

正如英国文学史家艾伦所认为的,该小说是一部包含每个人生活的寓言:“说到底,我们每个人都是孤独的,都遭受孤寂的折磨。笛福象征性地描述了之中孤独,把鲁滨逊和上帝一起抛到了荒岛上,因此《鲁滨逊漂流记》其实是描述了一种普通人的经历感受的寓言故事,因为我们都是鲁滨逊,像鲁滨逊那样孤独是人的命运。”

值得一提的是,笛福晚年生活十分贫困,他临死前为了躲债不得不离家出走,1731年,他因病客死异乡。

“清唱闻之妓女家,依稀犹似后庭花。”中华民族上下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女子的社会地位一直处于弱势。特别是古代的女子,成年后唯一的出路就是出嫁,追随夫君和子女的脚步过完一生。这是比较善终的人生。

还有一种女子,因年幼时家境贫困,为了生计被父辈贩卖到妓院沦落为娼妓,这样的女子最终的结果都不得善终的。在我国娼妓的血泪史上,还有一群特殊的人群,她们的身份类似于娼妓又有别于娼妓。

让时间回溯到1854年的清末,一艘名为“英格伍德号”的外国轮船在我国厦门被截获,当时船上运载着47位被拐卖的中国幼女,她们之中年纪最大的才不过8岁,这一重大发现,揭开了一段海外屈辱史。

猪花的由来

1614年,明朝政府实行“海禁”政策,禁止洋人非法贩卖中国人口到国外,特别是中国女子。清兵入关后,这一政策继续延用。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清国的国门被强行打开。随着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签订,我国庞大的人口红利也同样被英美帝国主义国家的不法商人盯上。契约华工,也就是被美英帝国戏称为“猪仔”的中国廉价劳工应运而生。

鸦片战争

所谓的契约华工,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不平等契约之上的,西方殖民者掠夺廉价中国劳工,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榨取高额利润的产物。是西方列强辱华的黑暗历史佐证。

最初的猪仔买卖采取自愿原则,随着海禁政策逐渐放开,为了谋取更多的暴力,西方列强国家开始在猪仔的生意上动起了歪脑筋。1876年,英国为了榨取更多的廉价劳动力,在新加坡等地开设了“猪仔”馆,专门拐卖中国劳工。

并且在我国厦门、汕头、广州、澳门、香港、海口等地设立分号,名为接待客栈,实际上却是囚禁劳工的牢笼,他们将中国劳工集中控制起来,再动用私刑,迫使中国劳工签下不平等的卖身契,彻底沦为债奴。

据统计,从1800年到1940年,从我国输送入境的劳工总数多达1000万人次。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来自沿海城市,中国劳工为马来西亚以及东印度各岛的开发,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到19世纪初期,中国劳工被大量贩卖到世界各地,甚至一些殖民国家还拨出专款,派专人组织所谓的“移民公司”,将中国劳工运送到殖民地公开拍卖,出售给种植园、铁路或者矿山等地方从事重体力劳动。

大量的猪仔被贩卖到殖民地国家后,为了长期榨取中国劳工的剩余价值,一些不怀好意的殖民资本家开始将目光盯向了我国境内的未成年幼女。

他们开始唆使一批地痞恶霸通过哄骗拐卖等非法手段,诱拐家境贫寒的未成年少女,将她们运往中国劳工的聚集地,然后以高价卖给当地的中国劳工为妻,剩余贩卖不出去的,则沦为了低贱的娼妓,被迫做起了皮肉生意。

这些被诱拐贩卖的中国少女被称之为“猪花”。

猪花的血泪史

1853年,来自中国香港的猪花女子价格为40大洋每人,猪花女子的年龄从10岁至15岁不等。

1852年通过“协议堂”拐卖到境外的猪花女子收购价格升至50大洋每人。而她们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的贩卖价格竟飙升至1000大洋每人。从1852年到1873年,仅仅协议堂经手买卖的猪花女子就多达6000余人。

当然,这些猪花女子当中也存在少数自愿被买卖的女子,因家境贫寒,自愿卖身海外养家糊口。其中,“猪花阿彩”从旧金山回到英属香港,就曾经四处游说了一些女子随她去旧金山卖*,她自己则当了妓院的老鸨。

猪花女子中绝大部分来自广东一带,当年的广东,耕地稀少,连年的战乱和官府洋人的剥削,老百姓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加上广东人男尊女卑的思想异常严重,女子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穷人家的女子被用来当货物交换是常态,所以当猪花这个生意火爆起来的时候,广东女子成了跨国人贩子第一个盯上的对象。

而“花”这个词语在广东的意思就是“娼妓”的意思。

贩卖猪花生意带来的暴利,使得许多的黑心商人趋之若鹜。

葡萄牙人贩子乔治内兹就曾经公开表示,猪花一旦到达澳门,驻扎在那里的意大利使领馆就会从他手里以1600大洋的价格被买走。并且,雇佣他的美国舰长也能够获得高额的回报。

据史料记载,猪花运往国外基本都是走海运。而贩卖人口并不是合法的生意,为了顺利将猪花女子运至殖民地国家,黑心的商人,往往会将猪花女子集体关进一个隐秘的密闭空间。

在长达数月的海上航行过程中,猪花女子的吃喝拉撒睡全部要在一个集中的密闭空间里进行。生存环境之恶劣可想而知。为了防止臭味蔓延至舱外,船员甚至将关押猪花的船舱密封起来。

长期的待在密闭空间里,粪便、呕吐物混合在一起滋生了大量的细菌,大多数的猪花女子身上都长满了疥疮、脓疮和跳蚤,甚至有些年纪较小,体质较弱的猪花女子中途感染了恶疾,得不到治疗,死在了密闭的船舱里。

剩下来的猪花女子熬过了漫长的海运,到达殖民地后,仅仅只有极少数被卖给猪仔做老婆,1870年,卖到美国的猪花有2000多人,但是卖给猪仔的才仅仅不到100来人,其余的猪花则被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当地的妓院,从事皮肉生意。

有些猪花女子,不堪妓院老板的折磨,被迫自杀,她们有的吞食鸦片、有的投海自尽、有的上吊自杀来捍卫自己的贞洁。

这其中来自广东的南海白姓姑娘,誓死不愿为娼,最后上吊自杀的事件引起轰动。当地人十分敬佩她的贞烈,为她立了一块墓碑,刻上了白贞烈的名字。

剩下一批忍辱偷生活下来的猪花女子,年轻时靠着几分姿色勉强度日,年纪大了,无法再从事皮肉生意,只能活活饿死在异国他乡。最终成为一具漂泊无依的孤魂野鬼。

有关于猪花和猪仔的血泪史太不光彩,被有关当局掩盖了下来,鲜少有人提及。

最详尽的关于猪花的记录还是来自日本人可儿弘明撰写的一部《“猪花”——被贩卖海外的妇女》一书。

日本人之所以热心研究猪花的历史事件,完全是因为猪花的经历和日本当年为了积累资本,一些人将日本女子拐卖到南洋去做娼妓的经历极其类似。

这些日本女人被贩卖到南洋后也遭遇了被抛弃、被遗忘,甚至客死异乡的悲惨结局。日本人在猪花的身上看到了那些曾被称为“南洋姐”的日本女人的影子。

当时的清政府腐败无能导致国破家贫,帝国主义列强可以肆意欺辱我们的国人。在西方列强眼中,华人的代名词就是低贱卑微的奴隶。现在,我中华民族重新崛起了,屈辱的历史已经成为了过去。

但我们仍然要牢记这段不辉煌的过去,引以为鉴,时刻提醒后代子孙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只有国家富强了,在国际地位中,中国人才能真正站上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公平的大舞台,开创出属于中华民族的更加美好的明天。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案例5: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 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6: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7: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案例8:刑事责任年龄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9: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10:运输毒品罪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案例1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1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案例1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15: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案例16:意外事件

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19:犯罪的停止形态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的停止形态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答案

案例1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6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7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8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9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幼女罪。理由是:奸*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幼女罪。

案例10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11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12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14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5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6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17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

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0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21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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