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狗狗被主人遗弃后,在路边含泪等待新主人,这只狗狗有多可怜?

四川成都:狗狗被主人遗弃后,在路边含泪等待新主人,这只狗狗有多可怜?,第1张

在四川成都一名狗狗被主人遗弃之后,在路边含泪等待自己新的主人,这只狗狗可谓是人见人落泪的样子,无论是自己买的狗还是在路边捡的狗,只要是将他带回了家,那么这只狗狗就会认为你是他的主人,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一定不要视而不见,我们可以将这只狗狗放到一些宠物院,这样就可以让他们帮助这只狗狗寻找到新的主人。

现在大街上随处可见的都是流浪狗,对于这些流浪狗有一些犯狗人士,他们可谓是每天在街道上寻找这些没有人要的狗,于是给他们一些火腿肠吃的话,这只狗子在路边本来就吃不饱,所以只要一吃上这根有毒的火腿肠,就会使得他失去了自己的生命,所以为了这种情况不发声,自己可以帮助路边看到的流浪犬找到一个家,或者自己要是没有能力去饲养他的话,还可以去将这只狗狗交给公安局,公安局也是会将这只狗狗送到一些地方的,所以我的生命安全在看到这些狗狗在大街上随处乱跑的话,一定要帮助他寻找到一个家。

我们家里如果要是有一只狗狗的话,那么既可以丰富我们的生活,也可以让他帮助自己干活,当然现在可以从一些社交软件上发表的视频中,看到一些狗狗在家中并不是每天好吃懒做还是会帮主人干家务的,就比如说洗衣服,取快递等等一些活这些活狗子都是可以帮助自己干的,所以在家中喂养一只狗也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虽然说狗狗的品种很多,但是其实中华田园犬也是非常好的,他们总是会知道自己主人的感想是怎样的,所以不要在意狗狗的品种,应该用什么狗狗也一定会用真心去回报你。

7月31日,成都厨师钟科收到了锦江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这件备受社会人士关注“人狗相撞致人伤残”事件也终于落下帷幕:撞倒钟科的大型犬主人谢女士和小型犬主人胡女士共赔偿钟科14万元,其大型犬主人谢女士赔偿钟科11万元。

养狗人士都认为自己的爱狗不会咬人就不会出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都喜欢去养一些宠物,把这些宠物都当成了自己家人,特别是很多人喜欢养狗,狗是忠诚。可是很多人在养狗这方面知识很是欠缺,对宠物狗的看护不严,出门遛狗不牵绳索,不给爱狗戴口套,让狗狗随地大小便等等,不仅影响着美观也影响着社会的环境卫生,更危害了群众的安全。比如,狗咬人,狗奔跑的时候撞着人,还很容易吓到小朋友。严重的还会伤残、死亡的事件发生。这几年经常有狗伤人是事件发生,由狗伤人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事件的主要纠纷点在于,在类似事件发生后,狗主人该承担多少的法律责任,由该赔偿受害者多少钱。目前,各地都对养狗人士提醒要文明养狗,不要散养宠物。做到不扰民,不伤民,不污染环境,如果做到这点,可以大大的减少狗伤人的事件,共同维护环境卫生,保护市民的人身安全。

如果真的很喜爱狗狗,在养狗之前要多多了解养狗的知识还有如何规范的去养狗。不要认为自己的狗在家很听话,就一定在外也是很听话的,有的大型狗类,在外喜欢奔跑嬉戏,这样很容易的就会撞到人群,给市民造成一定的困扰,还很容易吓到小朋友。出门一定要看好自己的爱狗,要避免事件的发生,保证市民的人身安全,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成都的狗狗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两个地方:一是位于成华区建设北路的成都犬类交易市场,二是位于双流区华阳镇的成都华阳犬类交易市场。

成都犬类交易市场位于成华区建设北路,这里有各种品种的狗狗供应,包括小型犬、中型犬和大型犬。您可以在这里找到纯种犬和混种犬,价格也相对较为便宜。

成都华阳犬类交易市场位于双流区华阳镇,这里也是一个专门交易狗狗的市场。这里的狗狗品种较为丰富,有很多繁育基地和宠物店进驻,您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狗狗。

我国法律目前对动物的伤害仅能以财物价值来衡量,如果被害动物的市场价格达到法定的程度,公安机关可以对虐杀动物者轻则予以治安处罚,重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殴打自己的宠物,大多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正良俗行为。

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的改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在生活中都会选择饲养宠物来陪伴自己,但是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有时候也会将宠物变成自己泄愤的工具,在这次的事件中可以看出证明,60余岁的老人在小区内公然殴打自己的宠物,已经引起公愤。

老人在小区用牵引绳抽狗疑泄愤。

2022年9月5日,在四川成都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王先生在小区进行核酸检测的过程中,发现一名老人不牵绳带钩,做核酸差距。那些群众对其进行解决之后,这名老人感到非常愤怒,于是选择用狗绳抽狗发泄自己的愤怒。

殴打自己的宠物违反了哪些规定?

原来小动物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该行为却属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才能更好的警示他人,作为宠物饲养者,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对宠物如果造成轻伤甚至是重伤的话,也会让自己非常难过。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动手不管是打人还是打宠物狗都是不可取的,倘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涉案男子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不仅要了解宠物的习性,更应该学会爱护这条小生命。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很多人都是特别喜欢养宠物的,宠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温暖,特别是独自一人生活的青年们,特别需要宠物的陪伴,因为在追求人生目标的路上,总是充满了无限的艰难。但是在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四川成都:狗狗被主人遗弃后,在路边含泪等待新主人,你对此有什么感触呢?其实自己感触挺深的,因为这个狗的主人不负责任,既然选择养了这只狗狗,就应该把这只狗狗当作自己的朋友,有的甚至当作自己的家人来对待,而不是在不想养的时候选择遗弃。

一对待自己的宠物要负责

相信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很多人都感觉这只狗狗特别的可怜,其实现在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宠物,其实猫猫和狗狗是大家都喜欢的宠物,但是我们选择养宠物之后,一定要对宠物负责,而不是在宠物需要主人的时候选择遗弃它们。就像我们所看到的这个消息,这只狗狗特别的可怜,被自己的主人遗弃之后,对新主人满脸渴望。

二不要让自己的宠物成为流浪的动物

如果自己没有责任心,那么就不要做这些事情,养宠物本来就是需要花一定的时间成本,如果自己没有下定决心,就不要养选择遗弃自己的宠物,只会让它们在大街小巷里面流浪。现在社会上的流浪猫和流浪狗还是比较多的,不知道该有如何狠心才能抛下自己身边的宠物,生活很苦,但是我们要学会将这些苦抹去,用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去面对一切,对待自己的宠物也是如此,对方自己的朋友甚至是自己的家人,怎么狠心能将对方遗弃。

那么你怎么看这个消息呢?

  成都养狗新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新《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系犬绳 遛狗不牵绳将是违法行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我国的狂犬病主要由犬传播。目前对于狂犬病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人患狂犬病后的病死率几近100%,故应加强预防措施。捡屎官们可以进入公众号首页下方“犬只管理”页面,选择防疫服务进行免疫证办理网点查询当地狂犬疫苗注射点。

  2010年颁布的 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构。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犬只收容处置场所。

 第十七条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

 (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第十九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情况;

 (六)犬只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曰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15日内逾期未办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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