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路上妻子为何跳车逃生?

离婚路上妻子为何跳车逃生?,第1张

5月7日上午11点20过,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报警,G42沪蓉高速出城方向万州服务区附近的应急车道内躺着一名女性。

执法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了处置。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看见一名女性躺在地上,手脚都有擦伤,前方不远处还停着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见到执法人员后,该女子从地上爬起来大声向执法人员呼救,说她的丈夫要杀她。执法人员询问得知,女子身上的伤是刚才自己从车上跳下来时摔伤的,而跳车的原因是她的丈夫准备驾车跟她同归于尽。

见二人情绪激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执法人员当即将二人分开带下了高速公路。在路上,女子哭泣着向执法人员讲述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二人是开州赵家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两人曾经离过婚,后来又复婚,复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不和谐,一直在吵架。

本来二人约好今天开车去开州民政局办离婚手续的,但是丈夫开车上高速后突然扬言不同意离婚,要和她同归于尽,更可怕的是丈夫还说开车到万州去,原因是万州的高速有高边坡,开车冲下去才能解脱。女子见到自己曾经的爱人情绪激动言语可怖,害怕之余便不顾危险从车上跳了下来。

在了解到整个事情经过后,执法人员先是将该女子送到医院对身上的伤势进行了处置,为防止男子作出进一步的过激行为,又将该男子送到了公安机关,希望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处理。

内容来源:网易新闻

会的,她受伤跟你有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为你们的矛盾,直接导致对方跳车,一直昏迷不醒,这个责任你要承担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

(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

(3)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近日,广东惠州博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该司机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据悉,这一对男女因琐事争吵,女子赌气跳车,经抢救无效后身亡。

被告人小马是博罗县某KTV常客,而被害人小丽是该KTV服务员,事发前两人已认识一月有余。

去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小马与刁某、付某、朱某等几名老乡再次来到该KTV消费。期间,小丽如往常一样陪同他们唱歌喝酒,几人共饮啤酒4打。

次日0时40分左右,小马等人提议外出吃宵夜,小丽同意并一同前往。

于是,小马开车,小丽坐在副驾驶位置,一同前去。

“小丽当晚喝了很多啤酒,上车后不久她就要我给她买一块600多元的手表。我就说给她500元行不行,她不同意就跟我争吵了几句,还扬言要跳车。我点了一下刹车减速,以为她是开玩笑便继续驾驶车辆,没想到她真的跳下去了。”被告人小马讲述事发经过。

小丽跳车后被小马立即送往医院,但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马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在明知被害人扬言要跳车后,未采取立即停车等紧急有效措施,而驾车继续行驶,最终被害人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你老婆是一个爱走极端的人,如果因为你们吵架她自杀,你是有直接责任的。经常吵架的家庭女人容易得抑郁症的,时间长了得不到缓解容易得精神上的疾病,所以你不要轻视这种现象。如果你们的婚姻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就要试着改变一下思维方式了,有话就该好好说了,以免发生意外就追悔莫及了。多给她一些关爱,男人应该大度一点,只要不涉及到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就多包容一下,因为她是你的爱人。如果没有感情可言就早日离婚吧,不要让她把生命葬送在你的手里。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后一条,故意行为不负责赔偿

  从车上跳下来是从车上人员转换成了三责。但是保险条款规定“故意行为”是拒赔的,我处理过这样的案子,没有被轧死,而是轧伤了,拒赔。

  我不是法官,我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一般这样的情况如果客户告上法庭,肯定是保险公司败诉,是因为保护弱势群体。如果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按照保险条款来走是拒赔。各有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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