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第1张

   袁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

 

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2000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本案应当在三到四年之间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该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4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2014年1月20日

过失致人死亡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是无心将人杀死的,而是因为某种过失的行为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中辩护词是很重要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吧。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辩护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x的委托,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一案,指派张皓、李文兵律师担任韩x的辩护人,现就该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罪名准确。

一、被告人韩x不存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害人酒后到被告人所在的工地发生纠纷,并存在过激的言行(在工地索要钢管、阻挠施工、拽坏被告人驾驶车辆的反光镜、与被告人争吵)。被告人韩x在一再躲避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害人仍旧故意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韩飞与被害人发生了争吵,但一审审理时未能证实被告人韩飞对被害人实施脚踹行为的部位,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应位置的伤情鉴定,以及被踹位置的脚印等相关证明,一审对该问题的认定过于模糊。但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的前后过程及表现来看,被告人在其主观上不希望被告人受伤,更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韩x无对被害人伤害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时是否存在脚踹行为,一审判决无相应的事实证明。但被告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防止引起被害人家人的情绪激动,引发社会矛盾,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因此,被告人同意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未对被害人事实脚踹行为,由于被害人喝酒较多,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站立不稳倒地死亡。对于一般人来讲,倒地后不会发生死亡后果,即便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踹了被害人,从行为方式及被告人的表现来看,被告人的死亡超出了被告人的预料,但被告在于被害人争吵时有对被害人照顾和注意的义务,被告人有义务预见到而没有预见被害人倒地后会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从被告人对其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继续阻挠施工,被害人的纠缠而已,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被害人当时喝了酒,被告人以为被害人酒精发作倒地睡着了,被告人的这种认识与包括被害人的家人在内的一般公众在当时当地的知能水平相吻合。因此,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牵强被认定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实上,被害人对此说法无异议。

综上所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罪名准确,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敬请驳回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为盼!

辩护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张X

律师

2012年7月4日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话,那么由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可以辩护词过失致人死亡,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就会轻很多。如果你需要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进行刑事辩护的话,可以通过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提供法律帮助,感谢你的阅读!

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

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司法解释

被告及被告辩护律师通过对控诉的内容进行辩解、反驳来证明被告的清白或者罪行较轻时所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就是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尚_______之父尚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尚______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尚________同意,为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辩护。在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尚________,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证据,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全面了解。现对被告人尚_______的量刑问题和给被害人李________的经济赔偿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对被告人尚________的量刑问题。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李_______,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但对其如何量刑,应当考虑以下情节:首先,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李_______骑自行车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则,致使二人的自行车相撞。相撞后,被告人尚 _______与其争辩,指责其没右侧通行,让其负责给修自行车,这是正当的。在争辩中,被害人李________首先动手打人,应对此案的酿成负有责任。由于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两点重要错误,那么,应当对被告人从国处罚。其次,被告人尚_______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是在其遭到被害人李________的殴打之后,才扎了李_______腹部。被告人尚______ 见到李_______腹部出血,随即倒地后,便主动拦截车辆将李_______送进医院救治。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赔偿问题。首先是关于赔偿范围问题。被害人李_______被扎伤腹部,刺破肠壁,本来在附近的______县人民医院已经做了缝合手术,尽管后来伤势有所恶化,也没有必要去北京住院医治。附近的_______市有许多设备先进的大医院。去北京的交通费多、陪护人多,这些费用都由被告人尚________赔偿,不仅不合理,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况且,经查验卷的医药费收据,有中药的,还有几张是买牛黄安宫丸的。被害人李_______受体外伤,他却买了一些与治疗该伤情不相符的药品,这些不合理的药费收据共_______张,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这此不合理的支出,不属于赔偿范围,应当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让被告人赔偿是不合理的,也是与法无据的。其次是关于赔偿多少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害人李 _______对发生的损害由于有过错,对案件的起因有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一半的经济责任,从而应当减轻被告人尚________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两点意见,请人民法院在量刑和决定赔偿数额时,给予充分考虑。辩护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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