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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假错案是这样形成的
  ——“冯业胜涉嫌故意伤害案”的前前后后
  “冯业胜涉嫌故意伤害案”是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立案,恩平市江南派出所办案的一个刑事案件。此案中的被告人冯业胜和被害人吴世梅(外号:肥婆,是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黄龙雾的亲人)于2013年9月28日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因吴世梅纠缠不止,为了摆脱吴世梅的纠缠,冯业胜用手推开吴世梅(吴世梅并未因此有倒地行为),恩平市公安局为吴世梅作出了一个司法鉴定“腰4椎弓根崩裂,属轻伤”,并指控冯业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5日对冯业胜进行刑事扣留,同年11月29日执行逮捕,2014年2月24日由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恩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众人见证了法院审理的事实,众旁听者对这个刑事案件深感不满,认为该案的办理没有实事求是,不公平,不公正,是一个冤假错案,冯业胜是冤枉的!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人冯业胜和被害人吴世梅同在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米仓竹木市场做木材加工生意。因近年来招工困难,吴世梅为争抢工人于2013年9月下旬多次到被告人冯业胜工作的木厂门口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争抢冯业胜木厂的工人,为此,冯业胜多次打电话给吴世梅沟通此事,两人在通话中发生争执行为。2013年9月28日下午3时许,冯业胜在该竹木市场内“阿恒”的档口门口喝茶,当时吴世梅骑着助力车在“阿恒”档口对面的马路上见到冯业胜,吴世梅即停车越过马路朝着冯业胜走过来,一边走一边用手指着冯业胜辱骂,当吴世梅走到冯业胜身边继续用手指着冯业胜眼睛辱骂时,冯业胜为摆脱和防止吴世梅的手指戳到自己的眼睛,先用手拨开吴世梅的手指,再用手推开吴世梅。冯业胜用手推开吴世梅时,吴世梅并没有跌倒在地,冯业胜用手推开吴后,吴仍然站着继续辱骂冯业胜。双方站着对骂几分钟后,吴世梅自己走到旁边坐在地上一边哭一边继续辱骂冯业胜。又过了十多分钟后,吴世梅突然起身走到“阿恒”的档口内拿了一张木櫈朝坐在门口的冯业胜头部打去,冯业胜情急之下用双手抵挡木櫈,致右手臂被吴世梅用木櫈打伤流血。这时在场人员陈瑞玲见状即跑过来抱住冯业胜,将木櫈抢走并及时将两人隔开以防事件恶化。被在场众人劝解后,冯业胜走回“阿恒”的档口屋内继续喝茶,而吴世梅则走到马路边上站在那里继续辱骂冯,骂了约十分钟后,吴世梅又一次自行坐在地上,继续辱骂冯业胜并开始“耍赖”、“诈伤”,伪造被冯业胜欧打现象。众人劝说吴世梅见好就收,吴世梅依然坚持我素我行,随后吴世梅自行报警,大约20分钟后,恩平市江南派出所的干警来到现场,同时恩平市人民医院的救护车也来了。
  在整个争吵过程中,冯业胜并没有殴打吴世梅,更没有打伤吴世梅,(众多现场目击者已证实),冯业胜仅用手拨开吴世梅的手并轻轻推开吴世梅,冯业胜推开吴世梅时,吴并没有跌倒在地(众多现场目击者已证实),是吴世梅自己过后自行坐于地上的(由此可见其具有讹伤的念头与行为),冯业胜拨开吴世梅的手和推开吴世梅完全是为了防止吴的手指戳到自己的眼睛,显而易见这只是冯业胜为了自我保护和防卫的正常潜意识行为。同时现场其中两位目击证人(陈瑞玲、吴力强)已向出庭作证证实冯业胜并没有推、打吴世梅致跌倒在地,而是吴世梅自己坐于地上的,另证实冯业胜右手受伤流血确实是吴世梅举起木櫈殴打所致。
  综上,冯业胜根本没有打吴世梅,根本没有将吴世梅推倒在地。
  二、吴世梅的轻伤《法医学检验报告书》疑点重重。
  1、吴世梅当时没有受到严重暴力,其腰4椎弓根不可能崩裂。
  根据医学常识,骨折必须是严重暴力才能形成。当时冯业胜仅是推了吴世梅一下,吴世梅根本没有受到严重暴力,其腰4椎弓根不可能崩裂。
  2、《法医学检验报告书》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无法确定吴世梅“腰4椎弓根崩裂”的伤情是形成于2013年9月28日还是9月28日之前已经存在。“腰椎弓根崩裂”作为一种常发病,完全可能是吴世梅的陈旧伤情,不是事发当日形成的。
  3、案发后,吴世梅于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0月1日(住院时间:共3天)入住恩平市人民医院外科一区治疗,恩平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28日为其做司法鉴定,但是,作出“腰4椎弓根崩裂,属轻伤”的鉴定结论时间却是2013年11月12日,前后相差一个半月,专家证言,如果吴世梅真的“腰4椎弓根崩裂”,鉴定机构当日就可以作出鉴定结果,无须等一个半月后再作鉴定结果。从时间上看此鉴定结果存在重大疑点。另外根据吴世梅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显示,吴世梅在治疗期间共进行了9次X光片检查,8次CT片检查,2次心电图检查,梅毒、乙型肝炎病毒等等,但是,司法鉴定的《检验报告书》仅仅引用了两次X光片检查结果,(案件开庭审理时,《检验报告书》上并没有附上引用的X光片,由此可见,X光片内容是否属实并符合吴世梅所伤情存在可疑),其他所有的检查报告均没有引用,也没向法庭提供一切病历资料(仅提供了住院收费收据,是否病历内容另有隐情呢?还是真的见不得光呢?)。根据法医学相关规定,CT片检查报告是认定腰椎损伤的最重要依据,《检验报告书》应当引用但并没有引用,是司法鉴定人考虑不周?疏忽?太过自信?还是另有目的呢?遗漏大量重要检材,缺乏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鉴定结论明显存在错误与疑点。
  4、伤筋动骨100天,这是医学常识。如果吴世梅真的因外伤导致“腰4椎弓根崩裂”必定异常疼痛,需要卧床固定腰椎愈合,至少休息60天以上,不可能在恢复期间正常走动及进行重力劳动。但证人冯瑞平(竹木加工市场管理处工作者及承包者)、钱军等10多人证实,吴世梅在事发争吵后的第三天(即2013年10月1日,吴世梅出院当天)上午就能驾驶电动摩托车搭载其丈夫到竹木加工市场上班,并能搬运大量木料,锄地种菜,提水淋菜。因此,吴世梅行动自如与吴世梅的伤情再次互相矛盾,证明司法鉴定中的《检验报告书》鉴定结果违背医学常理。
  5、被害人吴世梅并没有被冯业胜推倒在地,冯业胜不可能造成吴世梅“腰4椎弓根崩裂”损伤的。同时,根据吴世梅之后向法院提供的恩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其内容有涂改的现象,吴世梅入院时在《诊断证明书》中“住院情况”一栏中书写为“车祸”,后将“车祸”涂改为“外伤”。这些造假行为进一步证明吴世梅的伤情另有隐情,或与冯业胜无关,会不会把真正“车祸人”的伤情变换成此次吴世梅的伤情呢?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对此,被告人律师及众多了知此案的社会人士均提出质疑,表示、认为疑点重重。
  三、江南派出所主办此案的干警与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黄龙雾)有滥用职权,联手造假,借案勒索的嫌疑。
  1、案发后,恩平市江南派出所当天加入调查处理,当时把此案受理为一般性民事“行殴案件”,协调处理过程中,要求冯业胜赔偿吴世梅20万元,或者15万元,最后减为10万元。而吴世梅住院所用医药费一共只有6仟多元(吴世梅所提供《住院收费收据》显示),而且大量的检查和治疗费用均与腰伤治疗无关(比如:梅毒、乙型肝炎等)。由于吴世梅“所伤”并非冯业胜所致,对于10万元至20万元的无理赔偿,令被告人冯业胜完全无法接受并拒绝。但念于大家相识多年且关系不错,冯业胜出于人道主义同意给予1000元左右了事,但被吴世梅嘲讽并拒绝。就这样过了一个半月的时间,此案被立案为“刑事案件”,冯业胜也是这时被刑拘了。这明显是一个勒索不成非让冯吃不完兜着走的过程呀!
  2、经查,恩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黄龙雾与被害人吴世梅的丈夫黄龙喜是兄弟关系,黄龙喜有个亲弟弟叫黄龙宝,冯业胜的姐姐冯凤心曾向黄龙宝求情,黄龙宝当面对冯凤心说:你小弟冯业胜是我弟黄龙雾(恩平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指令江南派出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的,没有什么大事,只是想让他尝尝铁窗生涯罢了!
  3、恩平市江南派出所主办此案的干警和副所长郑伟群,于案发的当日就进行调查处理,也联系到现场的目击证人,对现场证人也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现场证人都证实了冯业胜没有殴打吴世梅,而是吴世梅用木櫈打伤了冯业胜。而江南派出所办案人员却歪曲事实,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写成“冯业胜用木櫈砸伤吴世梅倒地”。“在现场南侧的房屋破获冯业胜砸伤吴世梅所用的日字木椅一张”。而吴世梅用木櫈袭击砸伤冯业胜的情况却只字不提,内容与冯业胜及众多证人供述内容完全不相符合,这明显是造假行为。
  4、通过江南派出所主办此案的干警对冯业胜的《询问笔录》和冯业胜在法庭上的供述对照,进一步证实相关办案人员有造假行为。冯业胜在法庭上讲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是冤枉的,我冯业胜没有打伤吴世梅。”本案共有四份冯业胜的《询问笔录》,四份笔录内容互相矛盾。
  第一份《询问笔录》,时间是2013年9月28日,因为该笔录是侦查机关立案前的笔录,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合法刑事证据使用。
  第二份、第三份《询问笔录》内容中,冯业胜明确否认殴打吴世梅致伤,冯业胜说:我没有将吴世梅推倒在地,更没有用木櫈打吴世梅,吴世梅受伤与我无关。
  第四份《询问笔录》中,办案人员所写内容如下
  问:你实际是否有故意伤害他人?
  冯答:我实际是有故意伤害他人的。
  问:你伤害何人?
  冯答:我故意伤害一名叫“肥婆”的中年妇女。
  公安机关以此份《询问笔录》作为冯业胜对故意伤害一事供认不讳。而冯业胜在法庭上多次强调第四份《询问笔录》内容与其当时陈述内容不符,庭上冯业胜情绪激动强调:“我从来没有讲过将吴世梅推倒在地,我没讲过故意伤害吴世梅,我更没有承认自己犯有故意伤害罪,我是被冤枉的”。对于《询问笔录》签名,冯业胜向法庭作出如此解释说:我是一个智力正常成人,第二、三次做笔录时我都否认殴打吴世梅,第四次,我所陈述的供词内容与第二、三次的一样,也是否认的,我本来就没打伤她,我是冤枉的,绝不会认罪的,至于第四份的《询问笔录》内容与我的陈述内容不一致,我不知道是原因何在的,与我所说内容是不相符的。当时做完第四份笔录时,公安人员让我签字,我当时说我的视力不好,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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