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肖先生因在路边围观一对情侣吵架,激怒了吵架男子,被打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定打人男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约23万元。
肖先生一句“为什么不能看!”引发吵架者郭某的迁怒被打。这算是“凑热闹”的极端案例。日常生活中,国人的确很爱凑热闹。经常看到有一点风吹草动,就有人围观。互联网普及后,“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媒介逼视”等情况无一不是凑热闹的变形。
为什么国人这么喜欢吃瓜凑热闹?
首先,这与国人对周围环境的变化非常敏感有关。从远古时期到互联网普及前,国人获取信息的渠道都是相对闭塞的。消息灵通的人就是拥有最多资源的人。
互联网普及后,“网络谣言”也甚嚣尘上,主要源于信息渠道不通畅,人们为了确认周围环境的安全而变得非常敏感。这种从众心理,也就是无论线上线下,人们都爱凑热闹的原因之一。
第二,国人对于注意力的价值过分忽视。国人的注意力是非常分散的。一部火热的电视剧、一个流行的游戏、一些家长里短的八卦、一些莫名其妙的动静,都会吸引人的眼球。
“注意力经济”时代,注意力是比时间、比金钱更有价值的部分。媒体将观众的注意力二次售卖获得利润,游戏占用大量的时间让用户主动掏钱,那些与自己无关的闲言碎语随时随地抢占注意力。但很多国人并不在意,反而认为是生活充实、打发时间的好方式。
第三,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匮乏。据调查显示,国人一年平均阅读量是44本,而日本是44本。选择寓教于乐的文化休闲方式的习惯还有待培养。
你曾经凑过什么热闹?你有过被卖掉“注意力”的经历吗?现在你还会去凑热闹吗?欢迎留言讨论。
和别人发生争吵时,如果对方动手打你了,那么这种情况直接报警,没有什么好犹豫的,警察会公正的解决这样的问题的,吵架本来就是冲动,会生气,会不开心,所以说没有什么对和不对,也没有说不好的意思,
回手伤到另外一个人了当然需要你道歉,发生纠纷还是要努力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是魔鬼,不会错了,多看书,运动,提高自己的修养才是关键。
首先报警,然后向警方申请伤情鉴定,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对方的责任。如果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那么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
法律分析
当事人被打了一巴掌,没有伤的,不构成刑事责任,只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治安管理处理,然后一巴掌是比较轻微的,应当向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履行的,公安机关就不予治安处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然后让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责任。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有句话叫看热闹不嫌事大,很多人喜欢围观。
主要有以下五点原因:
第一、好奇心驱使,通过围观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
如果走在路上,突然看见一群人围在一起,不管发生什么事,大多数人会选择走过去看一眼。“路人围观情侣吵架被打成十级伤残”是个血的教训,如果实在忍不住看热闹,那还是劝你站远点。
第二、精神生活匮乏。
看热闹现象在欠发达地区显得更为普遍。现代人很多不爱看书,不爱思考,内心比较空虚。看热闹跟看爆米花**是一个道理,无需费神去思考,图的是轻松和热闹。
第三、缺乏对个体尊严的尊重。
比如,围观情侣吵架,其实是对他人隐私的窥探。
第四、幸灾乐祸。
人们看到别人倒霉自己会获得愉悦感。好多喜剧片都是通过制造倒霉的现象,让观众开心。比如频繁的摔倒、溅一身污泥、挨打、被甩等等。
第五、看热闹能给吃瓜群众带来新鲜感,还能成为他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比如城管执法让小摊把东西收回店铺里,无争执无打闹,就这点事儿,看热闹的都能把路堵的死死的,聊得热火朝天。
总结一下,是否喜欢看热闹,其实与一个人的价值观、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等都有相关性。精神文化水平较高的人,一般不会热衷于看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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