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每天下午很多小商贩摆摊,太吵了,怎么投诉

楼下每天下午很多小商贩摆摊,太吵了,怎么投诉,第1张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其他噪音依据分贝判定: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至次日早6点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您所处的地方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

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夜市、商业噪声。夜市、户外广告宣传、商业的噪声等扰民行为,这个要找城管局。

一、露天大排档扰民,投诉城管没人管,可向市、区纪检委和监察局举报,举报城管不作为。

二、大排档,多半是聚成堆的小吃摊,一溜排开去。每一个摊点在最显眼的地方竖着火光熊熊的锅灶,旁边的长条桌上,调料、菜肴、一次性碗筷依次摆放,餐桌在搭起的简易塑料棚里,朝向大街,点菜、吃饭一目了然。

大排档,原称“大牌档”,将固定摊位的大号牌照裱装悬挂,因而得名。该经营方式始于二战后香港,当时百废待兴,开始有人在街边设置路边摊出售熟食,其中大牌档的面积较一般小贩大,有数张可摺叠的桌椅,摊档是一个巨型包箱,晚上休息时用木板、铁皮捆起,放在路边,所以也可以放纳更多设备,提供跟餐馆相类似的食物。50年代起,政府发出“固定摊位小贩牌照”规管,相比别的路边摊,大牌档的牌照是一张大纸,需要裱装起来,挂在当眼位置,因而称为“大牌(大牌照)档”。在粤语中,“档”类似“店”和“摊”的意思。早年香港华人集中在中上环、湾仔一带,也是大牌档的发祥地。

在粤语中,“牌”与“排”同音,不少人误以为大排档是解作“一大排人食饭”的意思,因而误写成大排档。在东南亚一带,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闽粤移民为主的地区,并没有大牌档的名称,当地称为小贩中心。

大排档之间也有着残酷的竞争。食客多的摊点,不用老板吆喝,聚来的客人会越来越多,而食客少的摊点,则越来越冷清,又由于很多人吃东西有恋旧的习性,吃了一家觉得好,下一次会主动再来。由此造成的马太效应,使火爆的摊点兴旺发达,冷清的摊点则难以为继,最后收摊关门。

关门也无所谓,自然有新的人抢占进来,新一轮的竞争又开始上演。做大排档的生意,看着热闹,其实很辛苦。每日守着日落黄昏时开始上班,摆摊设棚,炒菜待客。没有客人时摊主清闲而揪心,客人多时,则恨不得多生出三四只手来,忙呼不停,一直到深夜,人群散了,摊主还不甘心,继续守着,希望客人再来一些,再多一些,天快亮了才收摊回家。这时摊主已是满身油烟,筋疲力尽。可是白天也是不能尽情休息的,要买菜,理菜,做好下一夜的准备工作。如此周而复始,大排挡的摊主,个个满脸憔悴。这些摊主,有许多是下岗工人。作为一种再就业渠道,政府也头疼大排挡带来的诸如饮食安全、城市卫生等问题。

法律主观:

噪音扰民可以报警,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客观: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有关噪音扰民如何处理的规定,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这个标准相当于两个人在房间里说话,互相能够听清楚的一个音量,而超过这个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扰民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附近店铺喇叭扰民,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诉。小区楼下服装店搞特卖,天天喇叭非常吵,这个是扰民的一种现象,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随着城市建设的大发展和管理力度的加大,湛江城区正在变好和舒适。然而,无论哪个区域,还是不时有市民反映一些地方夜晚有流动摊贩扰民和妨碍交通令广大居民不能好好休息的乱象。其中,万达广场与万达海公馆交界也就是十字路口周边就是这种情况。

反映情况的居民说,夜晚有执法人员在场,那些流动摊贩就躲起来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临近深夜执法人员离开后,十多辆夜宵“走鬼车”“倾巢出动”,卖各种小吃的摊贩搞得现场乌烟瘴气,吃夜宵的又喧嚣不断。不仅如此,流动摊贩及其摆放的桌椅和吃夜宵的各种车辆还占据道路妨碍交通。再就是,各种废水脏水把路面污染得黑不溜秋,使本来相当不错的道路不像个样。

▲去年,根据市民的报料,“巡城马”就报到过这个地方深夜乱摆卖的情况。(照片均由附近居民拍摄)

▲油渍和废水污染环境的场面。

▲这是最近附近居民陆续拍来的照片。

反映情况的居民还都说,湛江的“创文”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工作也开展了不少,希望那些流动摊贩的主人和吃夜宵的市民能够讲文明素养,认真遵守城市管理规定,不要乱摆卖和爱护好环境,不要在深夜里大声喧哗。再就是,管理部门看有没有办法彻底制止这些流动摊贩的深夜乱摆卖和扰民。

另外,有市民建议:既然有消费者存在,管理部门能不能想办法在这个片区开辟一个点,让这些流动摊贩集中摆卖?这样,既可能避免扰民现象的存在,又可以避免环境被污染。

马志军 谢春腾 周政成

对于小区内摆摊现象,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对于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用途的,可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因此,如果小区内有人举报,小摊贩占地经营,物业有权合理管理小商贩,保证小区安全卫生。

因此1,找物业 2,找110。其它部门应该都不会处理

法律分析:110可以管扰民,或者城管,或者当地物业或者环保投诉,都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因而商铺噪音扰民应属于公安机关进行警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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