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报警了警察应该怎么处理

夫妻吵架报警了警察应该怎么处理,第1张

报警后,派出所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如果情节轻微的,可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对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打架的话派出所拘留的是两个人,而不是一个人,会对双方批评教育。双方打架,属于互殴,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应处罚款或拘留。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两人吵架没动手报警了算辱骂别人,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可处以拘留、罚款。 报警警察会帮忙调解,因为吵架不在管理范围内。如果涉及到侮辱人格,诽谤,损坏名誉,侵犯隐私等,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警察也会给予处罚。派出所首先会看有没有受伤,是否需要去医院,是否需要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如果双方都没有什么事,会以批评教育为主。辱骂其余人,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可处以拘留、罚款。如果公然当众辱骂其余人,有其余很多人在场,比如引起路人、邻居等围观,情节较轻,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辱骂其余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只有特定很少人在场,这种辱骂行为一般不作违法处理。公然侮辱其余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其余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夫妻语言暴力算家暴吗

夫妻语言暴力算家暴。这是精神暴力的一环,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

法律分析

警方通常会先了解事实,确定有无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人追究等等。只是一般的夫妻吵架,警方只会作简单的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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