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都是邻|居,住在一起时间长了,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只要不是原则问题,能过去就萛了。而且她也上岁数了,气头上说了一些不应该说的话,我想她会自责的,原谅她好了。俗语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谁能保证一辈子不求人哪?还是邻居方便一些,年轻人,别和她计较就是了,以后你会得到回报的。
一名小伙的操作可谓巅峰造极,效果甚好。广西桂林一小区楼下,大妈们跳广场舞时,竟有居民放《lost rivers》和《大悲咒》对抗。神曲一出,广场舞瞬间停止。并且广场舞大妈并没有在此聚集,在这两首神曲的循环播放声中,大妈们悻悻不乐地离开了,网友纷纷称赞这名居民的机智,这招“以毒攻毒”用的太巧妙了。
你不扰我清静,我不咒你快乐;你若扰我安宁,我必掐你死穴。大家都自由了,跳舞说不得,那就你放你的音乐,我放我的音乐,看看谁先忍不住。虽说这个方法有点糙,但不得不说效果真的不错。
但话又说回来,大妈们跳广场舞,丰富文化生活,锻炼身体,是一件好事。但跳舞应该找个宽阔的广场或者公园比较好,在小区楼下跳广场舞赞同不了,不管是白天还是晚上,放着音乐太吵了,小区里白天也会有人在家的,很多人都是喜欢安静的,在小区楼下跳广场舞真的是扰民。
不离居民区远点,还放声音很大的音乐,那么就只能两腿盘上,双手合十,微闭双眼,随着人家的《大悲咒》,进入冥想状态,也是不错的锻炼。
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我们都不要以我为重,学会体谅别人,不能总是认为自己是对的。大妈们也要学会约束自己,尽量不要“扰民”,这样这个社会才更和谐更幸福。
在福建厦门的一个小区里,小区楼下就有数名大妈在这里跳广场舞,音响声音非常大,对小区居民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一名女子和这些大妈沟通交流后没有达成共识,对于这些跳广场舞的大妈,女子感觉她们已经构成了扰民行为,只好叫来了城管,结果城管离开小区以后这些大妈又在楼下跳起了广场舞。
对于这些跳广场舞的大妈,女子真的是无可奈何,最终她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在自己的厨房里拿出炒锅,然后在炒锅里放上大量的干辣椒,接下来开大火就炒起了干辣椒,拿出一个电风扇开到最大档对着楼下吹,女子的这一行为得到了很不错的效果,楼下跳广场舞的大妈仿佛是被干炒辣椒呛到了,纷纷在楼下开始议论起来。
吵架和辩论是有本质不同的。辩论存在第三方裁决,有观众有评委,而吵架其实看的不是谁更有道理,而是看谁更坚定。
而大爷大妈之所以那么坚定,往往是为了背后的利益。你以为吵的是道理,大爷大妈则以为吵的是利益。年轻人总想把道理掰扯清楚,往往不会过于在乎那一星半点的利益。而农村的大爷大妈,往往为了一丁点的利益,死也不肯让步。这其实也是一种悲哀,农村的老一辈是从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过来的,有一种骨子里的匮乏感,即使生活水平提高了,也很难抹去。如果吵架的背后不存在任何利益纠纷,大爷大妈才懒得跟你吵呢。总之不太建议跟大爷大妈掰扯道理,因为你们吵的根本不是同一个架。还有一种典型的场景,也是很难吵出个道理的,
那就是在网络上跟人吵架。和你争执的人不一定是不讲理的,他可能只是真心不赞同或者不理解你的观点,当然由于利益相关,他肯定要捍卫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这种情况下,谁能触及到对方的核心利益逻辑并将其推翻,谁就能说服对方。
没有违法。
“退,退,退”的梗源于一则吵架视频,视频中男子要求摆摊大妈让出占用的停车位并质问大妈有没有营业执照,是不是属于非法经营。但是大妈不予理会并说出退退退,其中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大妈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而第(四)项则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规定。有了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未触犯其他罪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可以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有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直接规定诸如“传销罪”或“非法传销罪”之类的罪名,故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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