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关系,吵架她在我车上跳车受伤,一直昏迷,法院会判我吗?

情人关系,吵架她在我车上跳车受伤,一直昏迷,法院会判我吗?,第1张

会的,她受伤跟你有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为你们的矛盾,直接导致对方跳车,一直昏迷不醒,这个责任你要承担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

(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

(3)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没有责任。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

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扩展资料:

自杀是指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学者们对其分类有不同的看法。

19世纪末,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因其对自杀原因的解释和分类信受学者的重视。

涂尔干认为,自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由于社会的动乱和衰退造成了社会、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对个体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和交往。因而就削弱了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导致自杀率明显增高。

1、利他性自杀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或为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而完成大我。

如屈原投身汨罗江,以死唤起民众的觉醒;孟姜女哭长城,殉夫自杀;疾病缠身的人为避免连累家人或社会而自杀等。这类自杀者的共同心理是死是有价值的,是唯一的选择。

涂尔干认为在原始社会和军队里这类自杀较多。在现代社会里越来越少。

2、自我性自杀与利他性自杀正好相反。指因个人失去社会之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孤独而自杀。如离婚者、无子女者。

涂尔干认为这类自杀在家庭气氛浓厚的社会发生机会较低。失调性自杀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

例如,失去工作、失去学习能力、失去(没有)自理能力、亲人死亡、失恋等,令人访惶不知所措而难以控制而自杀。宿命性自杀指个人因种种原因,受外界过分控制及指挥,感到命运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时而自杀。如监犯被困的密室中、宗教徒为主而献身。

参考资料:

-自杀

首先不要当着婆婆的面吵架,这样做对老人很不尊重,如果两个人意见不一样的时候,要有一方先做出让步,等心情平静时两个人再好好说,再说吵闹更是不顾及老人的心情,所以夫妻俩吵架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都不要在老人面前打架,也别说谁向着谁,两个人都有不对的地方,万事要以大局为重。

一名澳大利亚男子与妻子在高速路上发生争吵,男子异常气愤,在汽车仍以50km/h的速度行驶中时,拉开车门跳车,留下了“灾难性”伤害。事后,男子起诉妻子,认为妻子在他跳车时没有及时刹车,才导致他受伤严重。

这个令人难以置信的事件发生在2012年12月,当时布兰恩·林(Brian Lim),他的妻子赵女士(Eunkyung Cho)和他们的两个分别是2岁和4岁的孩子在悉尼西部贝尔莫尔的一家餐厅吃饭后开车回家。

林先生在餐厅里遇一个熟人聊天之后,夫妻俩开始争吵起来。争吵一直延续到两个人开车回家的路上。

当时开车的是赵女士,林先生在车上仍在与妻子争吵。赵女士在争吵中辱及林先生的父母,林先生也愤怒回嘴,冲动地说自己要跟妻子离婚。

奔驰车以5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路上,两个人的争吵越来越剧烈,林先生突然拉开车门,在赵女士来得及刹车之前,猛地跳出了行驶中的汽车。

警方和救护车赶到现场,林先生受伤严重,留下了“灾难性”伤害,造成了残疾,处于“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状态。

事后,林先生将自己的受伤归咎于妻子,并到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法院起诉了妻子。在去年11月的一次听证会上,林先生声称如果妻子在看到他跳车的时候,及时刹车,自己就不会受这么重的伤。

地方法院的威尔逊法官听取了证据和辩词后认为,作为司机,赵女士有责任保护自己的丈夫在车内时的安全,但这项责任并没有延伸到他自己作死跳车造成的伤害。

威尔逊法官还认为,当时车速有50km/h,如果赵女士突然刹车,会对自己和后座上的两个孩子造成伤害,甚至会危及路上的其他车辆。

此外,没有办法证明,如果赵女士及时刹车,林先生就能少受点伤。

威尔逊法官说:“在事件发生时,车辆离家很近,理性的人会等到家之后在离开车子。”并补充说,一个“有理智的人”不会从这种速度行驶的汽车上跳下来。

简单说,法官认为林先生的伤是咎由自取。

林先生被判定犯有共同疏忽罪,法院对他要求的赔偿金额,100%不支持。

不满意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林先生又到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但本周一,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同意地方法院的判决,驳回林先生的全部上诉要求。

法官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她]在打开车门之前得到任何暗示,他会做出跳车这种危险的事情。”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有矛盾是难免的,但是做事不能冲动啊。

以上内容来源:FUN来了

5月7日上午11点20过,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报警,G42沪蓉高速出城方向万州服务区附近的应急车道内躺着一名女性。

执法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了处置。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看见一名女性躺在地上,手脚都有擦伤,前方不远处还停着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见到执法人员后,该女子从地上爬起来大声向执法人员呼救,说她的丈夫要杀她。执法人员询问得知,女子身上的伤是刚才自己从车上跳下来时摔伤的,而跳车的原因是她的丈夫准备驾车跟她同归于尽。

见二人情绪激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执法人员当即将二人分开带下了高速公路。在路上,女子哭泣着向执法人员讲述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二人是开州赵家人,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两人曾经离过婚,后来又复婚,复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不和谐,一直在吵架。

本来二人约好今天开车去开州民政局办离婚手续的,但是丈夫开车上高速后突然扬言不同意离婚,要和她同归于尽,更可怕的是丈夫还说开车到万州去,原因是万州的高速有高边坡,开车冲下去才能解脱。女子见到自己曾经的爱人情绪激动言语可怖,害怕之余便不顾危险从车上跳了下来。

在了解到整个事情经过后,执法人员先是将该女子送到医院对身上的伤势进行了处置,为防止男子作出进一步的过激行为,又将该男子送到了公安机关,希望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处理。

内容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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