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都抢着去医院周边开药店
在医院实行药品零差价以前,不管是市级医院还是县级医院,在这些医院的周围或对面总有七八家或十来家大大小小的药店,一家挨着一家,比卖食品、保健品和营养品的小超市还多。
几乎每家药店都是人进人出,客流量比其他社会药店大很多。而且,走进药店,拿出处方,总能买到比医院里便宜的药品。
虽说医院周边的房子租金比较高,而且一年接一年往上涨,但还是不愁租。一些药店老板也会想方设法在一些三甲医院门口(哪怕对面也行)租上一间七八十平米的屋子开药店。因为在医院周边开药店客流量大、毛利高,多点租金也就打进成本了,算下来,还是划得来。
一般而言,这些药店大多做的是医院外流处方的生意。尤其是一些自费的品种,在医院里取药太贵了,这边拿了医生开的处方单,出门就去药店,询问有没有处方单上的药品。
药店在无形之中似乎也达成了某种协议,凡是医院里有的药品,药店的采购总能通过各种渠道找到这些药,正常情况下,药店售价还比医院便宜三分之一。
这样一来,药店就基本能满足患者的购药需求。至于药品的来路,患者是不会去关心的,只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就行。
当然,药店进货渠道相对保密,进价肯定是剥离了各种费用的价格,否则药店怎么挣钱?这些都是同行之中不可道明的秘密,也让做药的人争先恐后地在医院周围开药店,因为医院周边开药店赚钱比开超市还来得快。
02
原因:零差价冲击了院边店的生意
从2017年开始,国家对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价政策,即医院从医药公司进什么价,医院药房就按什么价出,取消了医院加成15%的规定。同时,也逐步改变了医院多年来“以药养医”的旧习,减少了医院对药品的依赖,拉开了医药分家的序幕。
这样一来,医院里药品的价格跟医院周边药店的价格也就相差无几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药品都是属于地方中标的医保产品,由国家买单,在医院里占比相对较大。
医院药品是零差价了,但应有的临床费还是有的,中标的价格还是比较高,中间还是有一定空间的,顶多少了原本医院加成的那15%。
开始时,医院药品零差价对周围药店只是有一定的冲击,虽然毛利空间比此前小了,但还是有利可图,医院周边的药店还可以支撑下去。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一些找不到产品上游渠道的药店,只能撤出这块曾经辉煌的阵地。
不过,大多数药店依然在坚持着,因为他们还可以盯住医院那些不受零差价限制的非医保类产品。医生凭的是医术和名望,即使给患者开一些非医保类产品,并明确告知患者此药是需要自费的,但大多数患者还是可以接受的(毕竟找医生看病,患者对医生的专业能力还是非常信任的)。
另外,还有一部分属于非医保用药患者,自费药和医保药在他们看来是没啥区别的,反正都是自己掏现金结账。
这样一来,医院周边药店的生意基本上还能维持,只是没有以前那么红火了。
03
现状:医院周边药店有所减少
从2020年底到现在,国家先后八次对公立医院实行了大宗药品和高值耗材的集中采购——量价挂钩,带量采购。而且,降价幅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是以前历次药品降价都不能比拟的。
好多患者所关注的药品或耗材,直接降到地板价,把中间可能产生的费用全部砍掉,只剩下药品的原始价。同时一步到位,商业配送公司只留几个点位,直接配送到医院,所有药店根本就享受不到这样的政策。
虽然现在有些大型连锁药店正在申请参与集采品种的销售,那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那些靠吃处方外流而生存的院边药店,肯定是分不到集采品种这块蛋糕的。而且,这些集采品种,其价格比院边店在外面的进价还要低,哪里还有什么利润。对于之前购进的产品,还得低价甩出去,否则就会砸在自己手里。
一方面,院边店客流量在减少,即使有处方外流的单子,大多都挣不到什么钱了;另外一方面,消费者还会比价,看哪家药店更为便宜,这样一来利润也降低了。
基于此,医院周边药店渐渐地从门庭若市到门可罗雀,生意黯淡了许多。然而,房租依然居高不下,人工成本也少不了。开药店是为了多挣钱,若是赔钱,再坚持下去还有什么意义呢?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因此医院周边药店相比此前少了许多。
法律分析:12331是国家食药监局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法律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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