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前因后果是4月28日,贵州大学中国音乐金钟奖古筝比赛贵州选拔赛现场,据当时参赛者称,比赛时有几名参赛者弹错谱子还有人弦断了却能重新弹,成绩却比大家公认弹得好的人还要高。因为是在贵州大学进行比赛且评委老师也是贵大的,晋级名单中进入决赛的10人中有7个都是贵大学生,这令其他参赛选手怀疑其中有黑幕,当众提出质疑却被无情回怼。30日,迫于舆论压力,贵州大学音乐学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学校并非比赛主办方,只是提供场地,其他情况并不清楚。目前贵州音协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比赛应当公平公正,对于明显显失公平的比赛结果,参赛者有权利提出质疑,而评委应当给出合理解释。不能因为自己年纪大威望高就以大欺小,也不能因为参赛者是自己学校的学生就予以偏袒,比赛结果是公正透明的,对于明显违规现象,应当予以参赛者反驳的机会,予以参赛者投诉渠道。
目前很多学校校内比赛有失公平,因为评委本身具有一定人身利益,跟参赛者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这类评委不回避,而给认识参赛者进行打分,对其他参赛者来说明显有违公平竞争。
参加比赛,人人都想要争取第一。如果是因为实力不够,被刷下来那无可厚非,但是比自己还差的参赛者依旧能够取得高分,这是需要评委们予以说明的,用言辞予以打压可以看出评委缺乏容人度。当然,一个比赛中,参赛者也必须尊重评委,但是尊重是相互的,倘若评委评判有违公平,那么参赛者就不需要尊重该评委。我认为参赛者们可以大胆提出质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校方目前已经作出回应,称贵州大学并不是主办方,根据这句话我们便可以得知,贵州大学音乐学院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个比赛还是没有任何内幕的,即使9个人中有7个人进决赛,这7个人全部都是贵州大学的学生,而评委老师也全部来自贵州大学。
学生在比赛时公开提出质疑,主要是因为对评委老师的打分不信服,该名学生在现场比赛时弹奏的曲目被公认为较为出色,然而却没有现场弹错曲谱,甚至于把弦给弹断了,重弹的同学优秀。
这位参赛学生接受不了这样的心理落差,感觉比赛有内幕,于是就在比赛现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要求公开弹奏时的视频,一一的对调,让其他观众来做评价。
而这样的质疑惹怒了在场的副主席,副主席更是回怼这位女生:你算是什么东西?
女生也立马接了话,表示自己并不是什么东西,但是自己就想弄清楚事情的缘由,如果比赛没有内幕的话,那么就应该大胆的把这些视频给公布。
女生的老师也对此作出了回复,老师认为当代年轻人应该有一些骨气去挑战权威,只有这样才能够彰显年轻人的气魄与风采。
对于一个比赛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如果比赛失去了公平,那么这场比赛完全没有任何意义。然而在当今社会,很多地方的比赛全部都是内定好的,甚至于也不仅仅局限于比赛,我们在求职找工作时,也会有内定的人选。
一场不公平的比赛不会让别人信服,如果被大规模的曝光,最终抹黑的还是这些试图维持不公秩序的人员。
在这里答主也想说,比赛的最终目的应该是选出真正有实力的人,让这些人作为人才为国家为祖国服务,但是变味了的比赛,却不能够做到这一点。
教师在业务序列上归教育局管,但是教师的工资编制归人社局管。所以,跨地区调动,一般需要两地教育局长、人社局长、地区行政单位常务副职(常务副县长或副市长)。共六个单位的主官点头,并签字盖章同意。中小学教师工作调动涉及到教育局,人社局,编制局等多个部门,不是谁来管的事情,但一般情况下是先向教育局人事股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再由教育局开会审议,流程比较多,需要有背景才能调动。
众所周知,在山区成家难,有些老师年纪轻轻就分进了山区,在那做了十年八年仍然没有成家立业,有的人一生的幸福就此断送,这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出身不好没有权和钱的错吗。
也有人说那可以靠自己的能力去争取呀,但是在芸芸众生中,平凡的人毕竟是多数。况且,有能力有成绩也未必争取得到。近一两年,人事调动有了点点表面的改革。要求进城的教师参加县城学校的面试,这样就给了许多教师公平争取调动的机会。
起初,要求有县级以上优秀课例的老师才能参加应聘面试,于是便有教师在学校里勾心斗角争上优秀课例。但到了面试时,没有优秀课例的教师也同样去了,而且被录用了。
于是传出教师收买评委拿分数,领导内定人员等种种不和协的声音,更有评委和领导意见不统一而吵架的闹剧。于是,这种走过场的面试就又成了一个权钱交易的幌子,成了一种虚假的形式。
那么,教师的人事调动应当怎样才能变得尽量的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呢?制定教师人事调动制度,明确人事调动的要求,增强人事调动操作的透明度是关键。就像职称评定一样,达到什么文凭,在什么地方工作了多少年的,做出什么成绩的,可以申请调到什么地方;可以考虑采取工作轮换制度,先是考虑就近原则,本镇的人分配在本镇工作,如果不能平衡的,那么同等条件的学校老师多少年进行岗位轮换。
另外,在举行应聘面试时,应当加强外界的监督力量,减少舞弊现象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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