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调解婚姻矛盾

怎样调解婚姻矛盾,第1张

1、不做坏情绪制造者

不要被对方的坏情绪所左右,而是要努力想办法找到坏情绪根源,学会妥善转移。尝试站在对方的角度为他考虑,通常他也很乐意接受你的建议。

2、快乐不是独自爽

一个好的婚姻是可以让夫妻双方彼此在婚姻中能够感受到舒适,你要勇于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样对方才能明白你所受的煎熬,不要用试图强烈反对对方习惯的方式,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更重要的是,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时一定要寻找双方都合适的办法,千万不要使用愤怒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让我知道你在想什么

把答案丢给他往往会助长他的懒惰,授人鱼不如授之以渔,让他参与进来这个问题才是最好的方法。夫妻双方要注意沟通,有时候沟通并不一定要双方促膝而谈,小到一条消息或者一个电话,都可以获得你想要的结果。如果你想打开一个男人的话匣子,一定要先对他的兴趣有所了解,只有找他感兴趣的话题,你们才能侃侃而谈,这个时候即使你说跑题了也没有关系。

4、有效的往往是最有用的

当你们感情中出现问题时,千万不要和他高调辩论,否则会在更没完没了的无意义的唠叨中纠缠不休,最后演变成吵架。你可以尝试成为他的镜子,偶尔效仿他的做法来对付他,你必须做到,你的建议和意见,90%以上是有效的。

5、不做婚姻的炸药包

你要记住、以刚制刚往往会使事态发展的更加严重,只有耐心找出问题的根源,才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但是在处理感情时,一定要有自己的原则,不要过分的软弱,一定要让他知道你也是有底线的,不可触碰。

6、负责任

当你分派给他事情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坚持到底,否则就会前功尽弃,不仅会影响你自己,还会助长他养成依赖性。对他的进步你可以适时地表示鼓励,然后再逐步增加难度,相信结果就会越来越好。

7、爱对方的家人

当你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一定要及时地向对方道歉,展示诚意往往比狡辩更有效果。你要记住,婚姻不仅仅是你们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还是两家人之间的事,一定要学会加强与对方父母之间的亲情联络,生活中发生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就不要去计较了,包容在相处中真的很重要。

8、保持新鲜感

保持新鲜感往往会让一段感情走的更加长久,生活中学会运用你的想象力,时不时地制造一些小惊喜,往往会使你们之间的情感升温,感情也得到了保鲜,试问这种感情会不长久吗?

男人们其实也想做好,但却不知道从何做起,没有方法。

如果丈夫是一个懦弱的男人,在妻子和母亲中间无法调节他们的矛盾,就像夹心饼干一样,左右为难。那么,有什么好方法,才能让她们和平相处,不再时时爆发战争呢?

一、调和

老婆和老妈闹了矛盾,俩人又都磨不开面子来道歉,那就需要丈夫从中调和一下了。女人比较感性,既需要语言上的安慰,也需要一点小小的物质诱惑。

可以买一点老妈喜欢的礼物,告诉老妈,这是儿媳妇特意给她买来孝敬她的,然后说上几句安慰的话,再来上几句不痛不痒的批评老婆的话;再买点老婆喜欢的礼物,告诉她是老妈买给她的,告诉她老人家年纪大了,能有个台阶下赶紧见好就收吧,老妈包了饺子等她回家吃饭呢!这样老妈和老婆的矛盾基本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了。

其实,这招用在孩子身上也能见到奇效,以后跟大家分享和孩子间相处如何使用这个妙招。

二、掺和

这里的掺和指的是丈夫要勇于把老妈和老婆的矛盾转移到自己身上,主动当起两人的出气筒。

比如:丈夫喜欢吃重口味,老婆煮的菜却比较清淡。老妈可能会冲着媳妇发牢骚,因为心疼儿子,这种时候,丈夫可不能袖手旁观,要主动说上一句:老妈您不知道,我最近上火不吃太咸,是我让她做的口味轻一点。妈,要不我再去给您炒个菜。这种时候我想老妈一定会一笑了之,老婆也会非常的感激你,下次再做饭的时候她也会记住你的口味轻重了。

三、匀和

丈夫在对待老婆和老妈时不要厚此薄彼,别给老妈留下娶了媳妇忘了娘的印象,也别给老婆留下只要亲情,不要爱情的口实。

比如:母亲节给老妈买礼物,别忘了给老婆也买一份,因为老妈是你的母亲,老婆则是你孩子的母亲;既要记得给老婆过生日,也不要忘了给老妈过生日;出差回来,给老婆带礼物,也要给老妈带礼物,不然你就谁都别带。

四、搅和

有一句广告词想必大家都很熟,老妈说中药好,老婆说西药好,丈夫只能说中西药结合。

就拿包水饺来说吧,老妈知道你从小喜欢吃肉丸的,你老婆说交往的时候你告诉她,你喜欢吃白菜素的。如果两个人凑在一起包水饺怎么办?这种时候你就要发挥忽悠的本事啦,告诉老妈:多吃蔬菜对身体好,告诉老婆:只吃蔬菜不吃肉会造成营养不良,最后把两边都说服,剁上肉馅包白菜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不能调解。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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