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疫情动态
新增本土
0
新增本土无症状
2
新增境外
8
新增确诊
8
现有确诊
77
累计确诊
2,268
累计治愈
2,188
累计死亡
3
新增数据统计周期为昨日0912 0-24时
按日
按月
事件脉络
生成分享图
昨天 10:11
天津新增8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昨天 09:15
9月12日天津新增2例本土阳性感染者
9月12日 17:48
天津河西:9月13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9月12日 11:09
天津市9月11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
9月12日 10:09
天津新增14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9月12日 09:33
天津昨日新增4例本土阳性感染者
9月11日 21:33
天津西青区部分风险区解除管控
9月11日 20:28
9月10日天津新增阳性感染者活动轨迹公布
9月11日 09:52
天津新增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9月11日 09:32
天津新增6例本土阳性感染者
9月10日 21:44
紧急提醒!明早,天津2个区开展核酸检测!一地静态管理!全域交通管制!高中风险区+5!
9月10日 10:55
天津新增3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9月10日 00:50
天津:坚定信心持续奋战,筑牢疫情防控工作首都护城河
9月9日 19:48
1岁女婴确诊新冠母亲连说7个后悔天津小孩确诊轨迹怎传染的具体情况详细内容介绍
9月9日 08:52
天津新增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9月9日 08:30
天津昨日新增5例本土阳性感染者
9月8日 09:07
天津新增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9月7日 08:31
天津新增4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9月7日 08:15
天津新增7例本土阳性感染者
天津9月14日新增11例本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感染者详情如下:
阳性感染者1,男,33岁,居住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林街,系非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3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9月14日结果呈阳性,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阳性感染者2,男,69岁,居住于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系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阳性感染者3,女,66岁,居住于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系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阳性感染者4,男,59岁,居住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系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阳性感染者5,男,53岁,居住于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系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阳性感染者6,女,65岁,居住于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系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阳性感染者7,女,66岁,居住于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街,系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阳性感染者8,男,60岁,居住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系非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阳性感染者9,女,39岁,居住于河东区上杭路街,系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尚未分型。
阳性感染者10,女,8岁,居住于河东区上杭路街,系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尚未分型。
阳性感染者11,男,34岁,居住于西青区大寺镇,系非管控人员筛查发现,9月14日采集鼻咽拭子,经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呈阳性,尚未分型。
法律分析:
天津: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给予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助。
给予职业发展激励,实施职称评审倾斜,增加特设岗位,优先推荐人才项目;对表现突出的非事业编制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经用人单位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对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给予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入学照顾政策。
重庆:及时发放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做到应补尽补。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经审核认定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或高一级技能等级,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业绩可视为职称申报的重要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予以倾斜。
根据有关规定,对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入园入学给予适当照顾。
湖北:对参与防疫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由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的慰问补助,对参与疫情救治的医疗卫生人员分类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至300元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单位发放,财政全额保障。
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表彰奖励情况,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2020年参加中考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有关市州可在其录取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后参加中考招生录取。
各区县党委、政府统筹安排,疫情防控期间对辖区内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全覆盖走访慰问,落实专人每周至少1次上门看望。
安徽: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岗位聘用时优先聘用,可破格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省政府特殊津贴评选中予以倾斜。
山西:对山西省参与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在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金。
对在抗击疫情中表现突出的村(社区)干部和青年人才,优先纳入村(社区)组织换届推荐人选。
对在抗击疫情一线人员的嘉奖、记功奖励不受规定比例和名额限制,按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抗击疫情一线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优先评定。
四川: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实行加分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审通过、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对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挺身而出、不怕牺牲、英勇斗争、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的干部,结合一贯表现,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破格提拔、“火线”提拔。
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支援湖北医疗队全体人员的子女,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当地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的,优先安排;在当地就读普通高中的,在同批次学校中直接录取;在省内就读中职的,直接录取;对报考普通高校的,实行全程“一对一”服务。
浙江:对经受考验的村(社区)干部和青年人才,优先纳入村(社区)组织换届推荐人选。坚持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考察识别评价干部,职级职数使用向一线倾斜,对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予以提拔重用,优先晋升职级。
对参加一线防控工作的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可再单列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优秀比例最高可占参加总人数的30%。
对较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人员,要强制休息。对因参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的人员,要及时安排补休。
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等,各地可一次性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江苏:对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因表现突出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已具备副高级职称的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未取得高级职称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获得市级、县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以及省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专家和医护人员,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待岗位空缺时优先纳入岗位管理。
湖南:对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在选拔(比选)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和招聘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时,优先选拔、录(聘)用。
对在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工作者(含医、护、技、药)和科研人员等专技人才,经核准可破格申报职称,在职称评审时可在评审职数、通过率、继续教育学时等方面予以放宽,在职称聘任、职务任用上予以优先。
将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纳入专家集中休假疗养对象范围。
江西:对工作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至300元予以补助。
为全省疫情防控一线的15万名医护人员和援湖北医疗队免费投保,减免医疗队援鄂期间通讯费用。
在全国首次对治愈新冠肺炎患者的两家医院发出表彰令,给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给予嘉奖。
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和休息场所,科学配备医疗检测重点岗位人员,形成合理轮班梯队,科学合理排班排岗,让医护人员工作舒心安心顺心。
陕西:自2020年起,省、市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合同制医护人员,实行所在单位定向招聘,年龄放宽至45周岁。
参加支援湖北和在省内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从事新冠肺炎治疗的一线医护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职称,并免除基层服务经历、科研论文、继续教育要求,评聘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对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额度不低于总量的10%;单位内部分配向一线人员倾斜。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辟工伤服务保障绿色通道,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延长至60日。
河南: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工作总结专题报告可作为晋升职称时的重要业绩成果。
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家人才特别是医疗卫生工作者,2020年在子女入学时可享受一次照顾。
河北: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与参加一线防控工作的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到一线防控干部家中进行一次走访,到防控一线开展一次慰问,与隔离干部进行一次沟通,帮助一线防控干部解决一个难题。
在今年“七一”前夕,表彰100名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500名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对河北支援湖北医疗队成员以及战斗在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建档立卡,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协调,各派出单位和上级党组织具体安排,逐人逐户走访慰问,解决实际困难,排除后顾之忧。
青海:对所有援鄂医务人员、救援队员即时开展关爱活动,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金。
疫情结束后,比照省部级劳模疗休养标准,由援鄂医务人员和救援队员、省内疫情防控定点医院专家自愿选择三亚、厦门、桂林等疗休养基地,年内开展为期15天的疗休养活动。
在推荐评选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双十佳”、“五一”巾帼标兵,开展青海高原“工人先锋号”、青海高原工匠创建选树活动时,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优先考虑加分推荐,给予重点倾斜。
吉林:对一贯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在防控斗争一线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及时吸收其为预备党员,不受发展党员指导计划限制。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
帮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海南: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发动志愿者或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多帮一”服务,帮助解决援鄂医务人员的家人在医疗防护物资、生活必需品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根据需要,对援鄂医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由社区安排托管照顾服务;对援鄂医务人员的高龄家属,经协商一致,由村(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做好上门帮扶;为援鄂医务人员及其子女提供入学考试等教育优抚政策支持。
将援鄂医务人员的临时性补助、值班伙食补助、绩效工资、慰问金等政策落到实处。
合理安排轮休、调休、补休,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医务人员安排强制休息。
广东:广东省的医护和疾控人员因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经确诊,每人将一次性获得3万元救助金;医护和疾控人员确诊感染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确诊受感染的,每人将一次性获得5千元救助金(每个家庭亲属救助总金额最高2万元)。
各级工会将为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申请救助资金开通绿色通道。
贵州:对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子女2020年秋季入园入学,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解决,在中考录取、中职学校申请就读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所在市(州)对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直接认定发放人才服务绿卡,副高级职称按照C类人才服务绿卡相关政策执行。
对抗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上优先评定、优先聘用,可适当放宽条件或破格申报。
在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人才项目计划上,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实行倾斜。
山东:对一线人员无人照看的高龄老人、未成年子女,根据需要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由老人所在社区等协助安排托管照顾,由子女所在学校安排送教服务。
申报泰山系列、齐鲁系列等省级人才工程计划的,不受申报名额限制。申报参评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名额单列。
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1个月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高级职称竞聘推荐时,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获得表彰奖励的,首次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取得相应职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一线护理人员,用人单位增加1年护龄。
参加中考的,参照军人子女优待办法给予加分照顾。
福建:福建省外派支援湖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试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相关工作总结、专题报告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业绩成果条件,支援湖北经历视同具备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基层服务、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工作经历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具备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免面试参加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派出援助前取得相应职称或符合单位相应岗位等级,但受岗位职数限制未聘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从选派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先行聘任、单列计算。
宁夏:在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防控工作经历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业绩,可破格评审上一层级职称;自治区中青年人才赴外深造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自治区级人才项目工程评选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予以倾斜。
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可及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奖励,奖励比例可不受限制。
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2020年秋季学期入学(园)的给予照顾。
协调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向全区68万余名医护人员捐赠康E无忧保险保障,应保尽保,实现全覆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