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说疫情期间不拘留

拘留所说疫情期间不拘留,第1张

拘留所说疫情期间不拘留

 拘留所说疫情期间不拘留,大家在生活中也都会经常碰见各种法律事件,所以说法律在现实中无处不在,法律的知识非常的丰富,比如说关于拘留的法律知识,那么拘留所说疫情期间不拘留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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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信,疫情情况特殊。暂时没有执行,等合适的时候就会拘留。

 《刑法》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法律关联法条沿革信息引用统计

 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疫情期间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员互相传染,所以暂时不羁押。一旦疫情过去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有可能被羁押。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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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这个当时没有拘留的具体原因。部分地区由于疫情原因,暂停了行政拘留的执行,只给予处罚,没有送到拘留所执行。如果不是这些特殊原因,去办理相关手续时,肯定要执行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

 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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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为防控要求,暂时不会拘留;疫情结束,应当执行。刑事犯罪的,依然按照防疫的有关要求后正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

 派出所可以拘留人,执行拘留的情形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等。

  一、行政拘留疫情期间拘留所不收人吗

 没有这样的规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二、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三、行政拘留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疫情期间为了避免拘留所的交叉感染,肯定拘留所也会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可是国家没有规定过,只要在疫情期间违法的就不能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其实疫情期间不配合防疫措施的,该拘留还是会被拘留的。

法律分析:1)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所以,在看守所一般是嫌疑人,未决犯较多,监狱都是已决犯了,在看守所判刑之前无法见到亲属,到监狱后多有机会见到家属而且可以通讯。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修订)》 第二十条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尚未立案侦查的,应当在抓获后立即办理立案、拘留手续。

其实,不用太在意领导是否认为你不积极。你应该是个负责任有上进心的人,但是有的领导会利用你的这个特点逼你。

一方面磨炼自己的能力,好的领导不会揪着这些细节不放,不好的领导,你顾及太多他的感受反而太累。

另一方面,原则不能破,该隔离就必须隔离,如果出问题,你的领导不会帮你承担。没准你上班还会给领导捅娄子。说实话,也许领导也怕跟你挨得太近有传染的风险。

我也是隔离人员,都在家隔离24天了,我们领导也不让我上班,主要是所在部门上面一级不让全面复工,重点人员需要延期上班。你们估计也一样,隔离期满了还需要解除隔离一系列事情要办,所以你目前先等等。

可以。

疫情期间,出于防控需要。大部分看守所会在释放日前14天,对临释人员进行隔离关押。隔离期间测体温和做核酸,服刑人员出狱时会出具隔离14天的报告证明和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

疫情缘故,各地经常会封控,路况不通,所以很多看守所在服刑人员释放前一周,看守所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联系服刑人员家属,告知服刑人员释放时间和交接地点,确保每个服刑人员都能顺利交接到亲人手上。

7月8日,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监管科科长杨洋、西安市监管支队综合科科长贾立民在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副支队长张平纪陪同下,深入扶风县看守所检查上半年工作。扶风县公安局政委董晓力等迎接检查。

杨洋科长一行实地检查了看守所接待大厅、提讯室、灶房等场所,了解了看守所疫情防控、防汛防暑、智慧监管建设、扫黑除恶、伙房改革、驻所医生、提讯提押、视频会见、律师会见、两警协作等情况。

在汇报反馈会上,看守所所长罗军刚以疫情防控、服务公安中心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重点,全面汇报了看守所上半年监管工作及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以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张平纪副支队长介绍了看守所有关工作情况,对今年工作亮点和取得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杨洋科长在认真听取汇报后,对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支持看守所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上半年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看守所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就做好下半年监管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重点工作要加紧推进;二是要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三是监管场所安全管理一定要抓实。

政委董晓力代表县局党委表态:一是把监管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二是坚决保障监管重点任务按期完成;三是大力发掘监管队伍好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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