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信息社会中,获取信息是人们行动的基础,作为信息主要来源的媒介也因此体现出其重要性。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几乎没有人在生活中不依赖于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举些简单的例子,媒介所发布的天气预报是我们每天必须关注的内容之一;当人们想要休闲娱乐时,会留意报纸上电视和**的预告;当人们要寻找就业机会时,同样也会求助于媒介上的招聘广告。媒介乎可以说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第一信息来源。然而,我们每一个人并不是天生就具备这种从媒介获取信息的能力,它依然是一个后天习得的结果。为了更好地获取信息,你必须对媒介有所了解,知道在特定的媒介上获取相关的信息。比如政治经济类媒介与文化娱乐类媒介所提供的信息就迥然不同。尤其是对于较为复杂和较为专业化的信息的获取更是需要专门的知识。因此,媒介教育首先要培养的就是人们对信息的获取能力,这一能力从基本方面说当然包括能够看书识字从而了解信息内容,但它更多的是指人们发现信息、组织信息与保存信息的种种技能,比如,如何利用图书馆的图书检索系统以及网上的种种搜索软件来发现自己需要的信息,如何使用音像及电脑等设备来组织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以及如何利用相关设施来保存信息。不过,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人们大多数时候所面临的问题还不是如何获取信息,而是有了信息后,如何正确地理解信息以指导自己的行动,这就需要人们具备分析和评价信息的能力。媒介上的信息五花八门,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方式去消化这些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对人们并无帮助,有时甚至会有害,因而对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事实上构成了媒介认知能力的核心。分析能力主要与一些解释性的理解技巧相关,它要对媒介上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基本判断,看看它们符不符合事实;它还要对信息中的原因与结果进行推论,看看其逻辑是否成立;它还要辨别作者的意图和观点,以及作品所属的类型(genre)。在更宏观的层次,它还包括对信息产生的政治、经济和历史语境的认识。它偏重的是一种客观的认定,其核心可以说是想判定真与假。与之不同,评价则主要是对媒介上的信息进行一种价值观上的分析与判断,看看所提供的信息是站在何种立场,代表了哪一种导向,维护了哪个阶层的利益,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它更多是一种主观的评判,其核心是对于对与错的认定及对信息的公正性及客观性的判断,并可以进一步上升为对信息所隐含的世界观的透视。因而,即使对于同样的媒介事实,人们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对于分析和评价的区别,我们可以简单地通过一个案例来揭示其不同之处。比如,前些时候当美国军用侦察机在中国领空撞毁了中国飞机并导致中国飞行员失踪的事件发生后,美国电视媒体大量播放停留在中国的美国机上人员的家属担心、哭泣的场面,如果从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些拍摄的场面都是真实的;但如果从评价的角度来看,我们就可以质问,为什么这些媒体不来报道中国失踪飞行员家属的悲伤,为什么不来报道中国人民对美国飞机侵犯中国领空的愤怒,因而其报道立场与导向的偏面性已昭然若揭,美国新闻媒介所一贯标榜的客观性在此已荡然无存。在现代社会中,学以致用,那么对信息的传播能力显然构成了媒介认知能力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传播能力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依媒介而定的。通常我们所说的传播能力除了传统教育最为重视的写和说的能力外,还包括了解自己所要沟通的受众,能够抓住受众的注意力与兴趣,能有效地利用符号来传导意义,能对众多的观点加以组织。当然,具体到特定的媒介,如报纸和电视等,它们都还有自身特定的传播技能,其操作性的技巧都需要专门学习。此外,传播能力还包括根据反馈来调整传播活动,从而使传播由一种单向的信息传递发展成为一种双向的互动过程。
如果说对培养学生媒介认知能力的必要性学者们已经达成了共识,那么在具体的主张和做法上则不尽相同,而且在某些问题上甚至存在着不少相互矛盾与对立的观点。与培养媒介认知能力相关的争论首先就表现在对媒介教育与传统教育之间关系的讨论上。如何安排与培养媒介认知能力有关的媒介教育课程,人们进行了多种尝试。根据著名学者马斯特曼(Len Masterman)的说法,在欧洲主要有四种模式:1、媒介研究作为一门独立的科目;2、媒介研究作为某一科目中的一种组成部分;3、把媒介教育融于所有的科目中;4、媒介研究作为一门整合的、跨学科的课题。[12]在美国的教育实践中,这四种形式教育都有所表现,其中最为流行的是第一种。然而,就算是把媒介研究作为一门单立的科目来培养学生的媒介认知能力,里面又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媒介教育中的技术教育。我们知道,传统媒介教育主要教授的是学生进行文本读解与分析的技巧,但另外一些教育人士认为,媒介教育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只有当学生们能够自己拍照、自己摄像、自己制作网页、自己报道新闻时,他们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批判能力的消费者,而仅仅教授读解文本却不教授制作文本的媒介教育是不完善的。不过,要想教授学生制作媒介文本,那么就需要一定的器材与设备,虽然有不少媒介机构表示愿意赞助这项教育活动,但又有学者担心这种赞助最终会影响到媒介教育的独立性。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媒介教育的目的应该是使学生成为一个成熟的公民而不是一个成熟的消费者,因此应该把媒介认知能力上升到一种社会文化的层面来认识,他们反对“文本中心”的媒介教育,而主张应该把文本分析与对生产和接受问题的探讨整合到一起,并且认为尤其在象美国这样高度商业化的国家,对于机构的分析尤为重要,他们把这种方法称之为“语境方法”来对照于传统的“文本方法”。[13]应该说上述主张都有理由,而最终的做法往往是一种折衷与妥协。媒介教育与传统教育还有一个巨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接受媒介教育的学生对媒介并不是一无所知,在某些方面他们的了解甚至超过自己的老师,因而在这种教学活动中,最强调的是一种互动式教学,这也是对传统教育中教师负责教授,而学生则专注于接受的教学法的一种革新。
与媒介认知能力相关的另一项争论主要集中在媒介认知是否应该主要关注于通俗文化文本。我们知道,媒介认知能力教育主要教授的是学生读解媒介信息的能力,而众所周知,媒介信息其内容大多属于通俗文化范畴,一些学者担心这会影响学生对传统经典文化的学习,而更多的人则指出,由于媒介内容中经常出现暴力与色情方面的内容,会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因而早期媒介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站在这种保护主义的立场上,让学生自觉抵制这些不良影响,甚至有些学者建议让学生拒绝电视。然而,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首先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社会中,想让学生与大众媒介隔绝是不可能的,大众媒介几乎构成了人们生存的第二环境;其次,大众媒介也并非一无是处,学生们完全可以从中获得许多有益的知识,关键在于要具备一种批评与分辨的能力,而正是我们进行媒介教育的目的。此外,大众媒介所提供的通俗文化知识也是社会知识一部分,没有理由去歧视它们,并且事实上它们构成了对传统教育只涉及到精英文化的一种有效补充,是对传统教育的精英主义取向的一种反拨。由于媒介内容往往更贴近日常生活,因而能更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趣。媒介学者邓肯(Barry Duncan)就指出:“我深信把广泛的通俗文化现象包括到媒介研究中,正在成为一种日显重要的视野,尤其是对那些与年轻人一起工作的人。”[14]而白金汉则从接受心理学的角度入手,认为如果我们简单地强调大众媒介有问题的一面,就会忽视年轻人对媒介的情感投入,我们可能会忽视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所得到的快乐,从而用一种愤世嫉俗及高高在上代替了真正的问题与分析
最后,与媒介认知能力相关的一个争论就是如何使媒介教育适合具体的历史社会语境,或者说适合所在国的国情。正如我们前文所提及,各国的媒介认知能力教育开展的程度及所采用的方法都不尽相同,因而形成了多元并存的格局,这正如马斯特曼所指出:“在每一次媒介教师的国际集会上,每一个人重新学习的第一课就是,必须树立观念,不是单数的媒介教育,而是复数形式的、多种多样的媒介教育。”[16]西方各国早我们一步认识到培养学生媒介认知能力的必要性,并且在该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一点肯定值得我们重视与借鉴,但在如何搞好中国的媒介教育上,我们同样应该注意媒介教育的本土化这一问题,绝不能生搬硬套。哈洛伦(James D Halloran)在他的一篇谈媒介教育的文章中明确指出:“象任何其他种类的教育一样,或者象任何社会建制一样,媒介教育无法在孤立的情况下得到充分的研究,比如离开了更宽广的历史、文化、经济、法律、民族、政治及社会背景,它正是在这些背景中发展起来的并且还在起着作用。”[17]诚然如是,每一个国家的媒介教育都应该结合自身的文化传统与具体国情探寻一条本土化发展之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媒介教育更是我们的必经之途。尤其是在全球化浪潮的大背景下,我们更应警惕一些西方国家通过媒介来建立一种媒介帝国主义或者说文化帝国主义,因而我国的媒介教育除了要教授学生在信息时代获取、分析与传播信息的能力,更应强化学生对媒介霸权的警惕性。
所谓媒介文化社会就是指因大众媒介的社会影响而产生的一种文化形态,是显现在大众传播活动中的社会文化现象。媒介文化以不同的媒介形态分为**文化、电视文化、网络文化等不同的文化类型,属于大众文化的范畴。
媒介文化具有广泛推行社会价值规范与建构社会价值意识的社会功能,是现代社会总体文化系统中由大众媒介所建构的一个亚文化系统,但其发展趋势正在从边缘文化形态进入当代社会的主流文化体系。媒介文化是当代传播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其他人文和社会科学关切的热点。
媒介正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走向产业化,文化被用来经营,文化也开始直接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媒体要生存就会考虑经济的问题。社会效应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媒介经济起作用,比如收视率的高低然而社会效应不仅仅指人们接受信息的行为。
扩展资料
1、媒介在以往的社会分类中可以被划入文化的范畴中,文化与政治、经济常常被人们并列使用。
2、媒介工作者在媒介泛化的时代要注意发掘新的好的文化来充实媒体的内容,用新媒体的发展带动文化的繁荣。传播者对受众的媒介使用尽量给予指导。
人民网-媒介化社会,信任可以传播吗
大众传播媒介能够形成共识,影响人们对现实世界的认知,其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只有当大多数人都接触到、接受了某种信息,才有可能形成共识。而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广泛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可以让信息快速地传递给大量的受众,有利于形成共识。
2 媒体传播的权威性:如果媒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人们更愿意相信和接受媒体传达的信息,从而影响他们对现实世界的认知。例如,在重大事件报道中,人们往往会倾向于相信主流媒体的报道。
3 受众的认同感和情感态度:人们在接收信息时,会受到自己的认同感和情感态度的影响,容易接受与自己价值观相符合的信息,形成共识。而媒体传播的内容往往会针对受众的需求和兴趣,通过情感化的表达方式来引起读者的共鸣,进而塑造认知。
4 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人们的认知是基于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媒体传播的信息也同样受到这些背景的影响。如果媒体传播的信息与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相符,容易形成共识。
综上所述,大众传播媒介能够形成共识,影响人们对现实世界的认知,需要具备广泛性、权威性、受众认同感和情感态度以及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前提条件。
论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王 平[摘 要] 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是由若干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社会功能构成的整体。主要由下列方面组成: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律教育功能、威摄震摄功能、舆论监督功能、预警引导功能、法律服务功能、培养与涵化功能、维护与协调功能、传承文化功能、娱乐消遣功能等。在媒介法制传播中,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过程;每一项正功能实施不足或不当都有可能转化为负功能或消极影响。为此,应重视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充分且正向实施问题,如明确媒介法制传播的指导思想,优化选择媒介法制传播的内容与形式,提升媒介法制传播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与完善媒介法制宣传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关键词] 大众媒介;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功能随着我国“一五”、“二五”、“三五”到目前“五五”普法工作的相继开展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兴盛的机遇和条件。法制专业报刊或专版专栏迅速增长;广电传媒纷纷增设专业法制栏目及频道;因特网上法律网站的队伍正不断地壮大;法制手机报、动漫等新媒体也初具规模,日益发挥其独特优势。诚然,大众媒介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中和普法依法治理进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越来越受到党、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媒介法制传播与法制建设如“秋水共长天一色”,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呈现出空前的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下和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如何充分发挥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这种功能究竟有何体现?为什么要重视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现或实施问题?等,值得深入探讨。一、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所谓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是指大众媒介通过法制传播对社会和人们所起的作用或效能。按照不同标准或角度,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可以分为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显功能和隐功能、正面功能和负面功能等。但是尽管这种功能在作用性质、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与不同,但总是互有交叉、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所产生特定的或多种多样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往往可以形成一种合力,对社会和人们起一种综合影响作用。这种由若干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媒介法制传播功能构成的整体,形成不可分割的功能体系。
具体地讲,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体系主要由下列方面组成:(一)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一般功能所谓“一般功能”,是指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在整个社会系统工程中所起到的普遍性的影响和作用。关于人类传播活动的一般功能,美国学者提出了“四大功能”说,即监视环境、联系社会、传承遗产、提供娱乐。这是对于包括媒介法制传播在内的整个人类传播活动而言的。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作为社会信息传播一个种类或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这样的一般功能。这种功能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与协调功能,即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疏导社会矛盾,为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不仅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培育者,而且是缓和社会各异质部分的矛盾与冲突的“熔炉”,是维护现存制度的“文化武器”[1]。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着诸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面临着种种矛盾、冲突和纠纷等,而大众媒介通过发挥法制传播的维护与协调功能,恰恰可以调节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化解各种权益冲突,进而为社会提供一个可以宣泄、平衡的良好渠道和途径。2传承文化功能,即承接和传播文化,使之世代相传并与其他文化相互作用。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不但能将“人类在追求民主与法治进程中所取得的文明成果传递给当代受众,在当代社会中产生影响,而且延绵后世,惠泽后人” [2]。当然,这种功能和影响是一种潜功能或潜在的影响。3培养与涵化功能,即培养一定的社会角色,实现人的社会化。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把“社会体系赖以维持的规范和价值观的接受问题”,看成是“社会化”问题[3]。现代国家将法律作为最主要的“规范”形式,并使法律与道德、政策、习惯、宗教教条等一起构成严密的行为规范体系。在社会规范培养或形成的过程中,媒介法制传播起着巨大的作用。大众媒介通过日复一日地向公众传递着法制方面的动态、成就、思想和观点等信息,不仅有利于营造现代法治文化环境,而且潜移默化地培养着广大受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形成当代社会观和现实观“主流”。
4娱乐消遣功能,即提供娱乐,使受传者忘却焦虑及问题,而获得情感的舒畅。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功能的实施通常不是以说教而是以“报道事实”、“寓教于乐”的形式传达给受众的,它们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于潜移默化之中,如传媒通过法制新闻信息、法制专题报道、举案说法、庭审节目等不同形式的传播形态,展示了正义与邪恶的激烈搏斗,情节惊险曲折、跌宕起伏,悬念迭出,“极大地满足了受众的视听需求和好奇心理,使受众在接受新鲜的法制信息的同时,也享受了奇异的情感娱乐”[4]。(二)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特殊功能相对于政治、经济、科技等专业信息传播或一般的社会信息传播功能,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社会功能还有其独特之处。主要是:1法制信息传播功能。大众媒介法制传播具有向社会公众传递各种法制信息的作用。这里所说的法制信息,既包括法律的精神与原则、法律规范的内容及法律程序的解释和演示,也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各种活动、法律运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以及我国现阶段作为宪法和法律的补充与完善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信息等。2法律教育功能。大众媒介具有向公众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公众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的效用。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教育是“使公民的法观念现代化的最根本和最直接的途径。”[5]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等传播媒介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有着其他媒介不可替代的功能。大众媒介时效性强,传播迅速,影响广泛,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到广大受众中,可以通过各种寓“法”于乐的传播策略与技巧,引导并教育人们积极学法、守法和用法。3威摄震摄功能。大众媒介通过宣传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使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产生畏惧心理,在做出某种行为之前,运用所了解的法律知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明白白己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避免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4舆论监督功能。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目的不仅是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而且还要监督法律实施、促进法治实践完善。因此,舆论监督功能是大众媒介法制传播最重要的社会功能之一。该功能主要体现为:揭露和鞭笞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行为,监督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策、行为以及种种社会问题和现象等。
5预警引导功能。主要是指当某种可能触犯法制尊严或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现象出现时,大众媒介通过及时报道与评价这些事件和现象,传播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出警告,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警惕,并引导公众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从而减轻、减少或者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和灾难。6法律服务功能。大众媒介通过常规报道、特别报道、庭审直播节目、法律援助节目、法律信息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辩论赛等多种形式的媒体活动,发挥的是一种融受众的参与、实践和法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具体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几乎渗透和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个人和每个方面。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种种矛盾、冲突和纠纷等问题,往往需要得到法律的帮助或救济,因而也迫切需要大众媒介以多种方式和形态充分发挥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三)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负面功能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和罗伯持·默顿在合著的《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文中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6]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也是如此。前文主要探讨的是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正面功能或积极作用,其负面功能或消极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制传播内容与方式不当,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公民隐私。由于利益驱动或缺乏社会责任感及政治、法律意识等原因,大众媒介在法制传播活动中,对某些不应报道的案件大肆宣传,对应予保密的内容随意透露,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案件。2过于强调娱乐功能,追求刺激,格调低俗。媒介法制传播常常会涉及到各种犯罪活动,如凶杀、抢劫、贩毒、诈骗、贪污及性犯罪等。这些题材本身具有一定的故事性、反常性和刺激性。对这些案件进行适度的报道,可以起到以案说法的警示与教育作用,但若一味或过分地展示犯罪场景、过程,就会给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也会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污染。
3新闻监督失当,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司法独立是最重要的司法原则之一,确保司法机关不受外来因素干扰,依法独立办案,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由于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程度较低,面对外界的影响,往往抗干扰的能力也相对较弱。这样,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倘若过于强化主观评价,甚至无中生有、制造事端、夸大其词、扰乱视听、恶意炒作,就会给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一定的压力和负面影响。4舆论引导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大众媒介作为舆论机关具有议程设置、形成和引导舆论的功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法制尚未健全,各职能部门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还不尽如人意,国民的法治观念和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大众媒介充分发挥法制传播的舆论引导功能是极有必要的。但传媒倘若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舆论引导的社会责任,则可能犯错误,如以错误的媒体舆论去引导错误的社会舆论,或以错误的媒体舆论去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总之,在大众传播中,每一项正功能实施不当或不足都有可能转化为负功能。媒介法制传播除了存在上述几种负功能外,被批评较多的还有这样一些问题:法制宣传报道失实,信息虚假;法制栏目定位模糊,法理性不强,甚至有违法倾向;法制宣传报道流于空洞的说教或传声筒作用,令人生厌;新闻舆论监督不足、不力,等等。二、大众媒介发挥法制传播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媒介法制传播:法制建设、宣传之时代需要我国媒介法制传播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制的恢复与建设逐步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宣传对大众媒介这一专业信息机构和舆论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大众媒介自身“拓展表现领域、干预社会生活的必然结果” [7]。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大众媒介法制传播以其独特的风采,异军突起并迅速发展壮大,不仅表现在法制新闻越来越成为新闻类传播的重头或主菜,而且还表现在各大传媒纷纷开办了大量的法制专栏和专业频道,并从传播内容到传播形式不断改革创新。从内容上看,媒介法制传播越来越贴近民生、深入社会生活,在形式上也日益呈多样化、多元化态势发展,如不仅有法制要闻报道、新闻评论,还有纪实专题、访谈讨论、以案说法、新闻调查,不仅有录播的法制节目,还有直播的庭审现场等多种报道形态。大众媒介法制传播的应时而生并蓬勃发展,不仅成为我国普法宣传教育的主渠道,而且成为中国法制传播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媒介法制传播:当前普法教育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法国新闻学者贝尔纳·瓦耶那曾说:“真正的教育也离不开新闻(媒介)。因为大众传播工具是一种扩大器,可以使教育者的作用超越一般传播的对象。”[8]“大众媒介具有传承社会文化的功能,使社会的精神遗产,如科学知识、文学艺术、价值观念得到继承和发扬。过去,传承文化的职责主要由家庭、学校担当,所以这一切也可视为教育功能……所有这些功能,如今在很大程度上为大众媒介所承担。”[9]当前法制宣传教育也是这样。如果我国普法教育在过去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话,那么,这种职责或功能如今在很大程度上将为或正在为大众媒介所取代。新时期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从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与此相应的,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就业渠道增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出现了越来越多无组织无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传统的政府组织普法模式越来越失去了组织支撑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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