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精神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第1张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任何的残疾军人评定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2004年颁布、2012年修改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因病残疾军人只有六级以上(精神疾患的只有六级、四级、二级三种等级),而且必须是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才行。

标准中最轻六级的内容就是: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0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1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

12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对你说: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你所谓补评定的关键在于“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精神疾患的残疾军人评定最低的标准就是因病六级残疾军人的标准,是由《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详细规定的: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0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1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

12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如果你对此还是觉得不满足的,你可以搜索《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有四级、二级的具体标准,而六级就是因病残疾军人的最低标准,而且是针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干部和中级以上的军人没有因病残疾军人评定的资格。

伤情司法鉴定必须由法定认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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