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如何处理,第1张

 一、遇到感情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二、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是否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由此可见,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离异已经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事,它必然关系到双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在离婚诉讼中,虽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时,对孩子的抚养进行了判定,但由于双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审中互相指责,有的在判决后互相刁难,有的长期躲避执行并拒付抚养费,有的则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对方形象,破坏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庭前调解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三是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这种民事引起和打架。特别是亲戚间引发的打架,公安机关主要是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对所有行为人进行处罚,然后就有关民事赔偿告知双方到法院诉讼解决。

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

1、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亲戚朋友居间调停以解决纠纷。

2、由当地村委或、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3、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民事纠纷斗殴案件如何处理

1、打架斗殴导致双方伤害的,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责任

2、如果是轻伤以下可以协商解决。

3、如果构成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派出所进行调解,如果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4、轻伤以上属于公诉案件,可以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一、离婚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是否存在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离婚起诉的程序:

1、当事人本人或者搜送代理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起诉书及请求离婚的证据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缴纳诉讼费用;

3、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中夫妻矛盾该如何化解?教你哪几招?

夫妇家居过日子,打开门一些事,油盐酱醋茶。夫妻性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就需要应对诸多琐碎,有一些家务活能解决好,而有的是棘手的问题,是非常容易做好的,处理不当就会引起矛盾,从而发生争执和矛盾。大部分家庭分歧全是日积月累的结论,若不能好好地解决,也只能是夫妻感情一直焦虑不安,情感慢慢生疏,直到更多的夫妻感情困境发生。那样,在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男女之间的分歧该怎样化解呢?下边就教你三招。

第一:一方积极忍让,给对方求调解

夫妇产生矛盾的原因很多种,彼此性情、脾气秉性的差别,为人处事设计风格的差别,思考问题立足点的差异这些,总之就是分别由着性子来对抗,产生矛盾后,你说你言之有理,我说我言之有理,棋逢对手,这会产生分歧、纠纷案件。夫妇如果都不示弱,这便一直是抵抗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一方特别是男人,应积极放低身段,给对方忍让、套近乎,说一些花言巧语轰轰女性,为此减轻彼此之间的忙碌的关联,自身有不足之处或做错地区,就诚挚地道歉,求取对方原谅。常言道:夫妻是卧室床打架斗殴床尾和,只需一方忍让、套近乎,夫妻感情一般会和好如初的。

第二:加强沟通交流,平心静气得好好说说心里话

很多家庭分歧也是由夫妻在日常日常生活欠缺有效的沟通所导致的,交流与沟通减少了,情感就很容易心生嫌隙,也很容易产生诸多误会。因而,夫妻矛盾出现的时候,就应当都冷静一下,找一个适合机遇平心静气得好好说说心里话,多觉得对方日常生活当中优势、亮点,不能只看对方的缺点与不足,经过沟通交流来解决矛盾和矛盾。

第三:请中介人开展调解

夫妻矛盾累积时长有一段时间了,彼此之间也冷暴力了一段时间,如果觉得谁都不太好积极忍让、套近乎,就可以找夫妇都耳熟能详的亲戚朋友,来好好地劝说一下,剖析发生争执的主要原因,能够评定一下谁对谁错,组织一下公平,不对的一方能够当众认可一下不正确,再给对方道歉,这也非常容易解决矛盾。总而言之,夫妇发生大一点的矛盾和纠纷案件后,一定要开展解决,不然时长拖时间越久,解决难度越多,假如夫妻两人不可以解决,就需要请中介人来解决,不能让夫妻矛盾越滚越大,夫妻感情芥蒂慢慢增大,直到造成婚姻问题,到的时候就确实不好收尾了。

《寻情记》用情感这一永恒话题连接观众的共鸣,下面是对《寻情记》的详细评价。

《寻情记》是湖南电视台唯一一档情感类节目,曾用名《真情对对碰》、《真情》,早期在湖南卫视、湖南经视黄金档播出。

主持人为仇晓、汪涵、魏哲浩,转为都市频道后,更名《寻情记》,王燕担任主持。栏目主题曲《残留的体温》由内地当红原创歌手王舟创作。

小人物,大感动。情感访谈节目《寻情记》立足普通人的冷暖人生,用情感这一永恒话题连接观众的共鸣,开播以来收视不断上扬,品牌价值已开始显山露水。

自开办以来,凭借高收视率,《寻情记》栏目连续两次被评为“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最佳栏目”。情牵冷暖人生,感动三湘四水。《寻情记》以情动人,收视一路上扬。

《寻情记》让人们的窥私欲得到了满足,电视栏目的收视率节节攀升,牺牲的却是节目中的相关当事人。《寻情记》中,除了委托当事人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记者采访往往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他们非常不情愿将家庭私事和个人隐私通过记者抖落出去,弄得天下皆知。

可栏目组的记者却不在意这些,无论相关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拍摄采访也好,还是见到记者就绕道走也好,他们总是会想尽一切办法,将相关当事人找出来,毫无遮掩地曝光在电视屏幕中,只有极个别人脸部打上了马赛克。

相关当事人一幅幅千奇百怪的窘态、丑态和俗态,也让《寻情记》的内容更丰富,并成为吸引观众眼球的一块大磁石。

高某与秦某夫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居民向某社区工作人员反映,一名15岁男孩高某被继父母遗弃在某单元楼道。小孩系垫江县某村人,在重庆市某中学读初三。接到反映后,某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安排人手先将男孩安顿妥当。由于男孩不愿开口说话,社区调解员、值班律师以及工作人员一起努力,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多方查找,最终在社区网格员登记的暂住人口中查找到男孩的养父秦某、继母卓某的相关信息。为了让孩子能够重新回归家庭,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社区调解员主动联系上高某的养父秦某。

调解过程

解员安排高某与其养父母秦某、卓某等来到某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当面向双方详细了解引起纠纷的原因。经了解,因高某生父代某无法独立抚养2岁多的高某,且秦某无法生育,经商议,将高某过继给了秦某。高某到养父家后,一直跟着秦某的父亲居住。秦某与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卓某结婚共同生活。在高某13岁时,卓某对继子高某不够关爱,还经常因为小事骂他,导致高某的思想叛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高某迷恋上网,经常迟到甚至旷课,成绩大幅下滑。高某的班主任多次向秦某夫妇反映情况,秦某对高某进行说服教育,但以无效告终,后高某辍学在家。同时,卓某也有一个15岁的孩子,平时两个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好,导致卓某与高某的关系更加紧张。因秦某的父母极力反对其与卓某的结合,气恼中不慎将高某系抱养的事实告之高某,以致全家关系更为紧张。卓某对高某更加经常吵骂,致使高某甚至不愿回家。

秦某指出高某不乖,不去上学,天天上网,还经常和家长吵架,表示无法管教高某。调解员表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秦某与高某间的收养关系办理了正规手续,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指出秦某夫妇作为合法的养父母,不能随意抛弃高某,任其自生自灭,必须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调解员劝导秦某不要动怒,也听一下养子高某的说法。 

面对养父的指责,高某不无委屈地回应:秦某与卓某结婚后,对自己的关心越来越少,平时养父母还经常对自己责骂,不闻不问,自己想说什么,养父母也不会听。且自己和继母的孩子关系不好,所以没有心思学习,只有上网麻醉自己。在家里,自己就像个外人一样,所以无法一起生活,离家出走。并表示自己也想学好,提出了希望养父母多给其一点沟通和关爱的愿望。 

听此,秦某夫妇顿时沉默了,调解员趁热打铁又从情理上劝解秦某夫妇:高某并未成年,是个孩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必须要管教孩子。

从感情上劝解秦某,其与高某已有十几年的父子情,青春期的孩子,是要叛逆些,家长要给予充分的引导。指出秦某再婚,孩子心里对此一时无法适应,加之其对高某关心减少,经常责骂高某,双方缺乏沟通,以致高某叛逆。秦某听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渐渐放软。对卓某,调解员也耐心规劝,指出其作为继母,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多包容、多关爱,才能一家和和气气,日子才能越过越好。调解员也好好开导了高某,表示养父母的确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其不能采取辍学、离家出走的方式来对抗。如今,也面对面地把心里话说明了,今后就好好上学,好好生活,这样才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任。 

在调解员的分析下,养父母表示,经过这次调解意识到自己应承担起父母应尽的责任,对于孩子平时的关心不够,与孩子缺乏沟通,认识到经常责骂孩子是不正确的,表示以后会改变教育方式,多关心、多与孩子沟通交流。高某也认识到自己离家出走是错误的,表示以后会多与父母沟通。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秦某和卓某不再遗弃高某,并好好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2、接高某回家后,给予高某更多关爱和陪伴; 

3、高某重新回学校读书,不得再离家出走,戒除网瘾,好好学习。

案例点评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调解员在熟悉案情始末的基础上,情理法相结合进行调解,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开展心里疏导工作,最终让当事人各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促进纠纷的解决。

推荐理由

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了矛盾,打开了心结,挽救了一个孩子,促和了一个家庭,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

专家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属于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但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本起纠纷中,调解员既利用法律的“刚性”强调了养父母的责任,又运用调解的柔性架起双方沟通的桥梁,使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孩子、对家庭、对社会,都意义重大。

当地民政局就有。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的建立启用将进一步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的人文和社会关怀,引导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工作站依托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资源,以调解和法律服务为渠道,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调解服务。调解工作站内同时整合法律、心理、家庭指导方面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对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赡养、抚养、继承等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定制化调解,参与排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开展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政策法律的宣传,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并提出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家庭和谐关系中的作用,实现零距离倾听妇女诉求、面对面解决家庭矛盾、心贴心服务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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