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

大学生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第1张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法制正在不断完善的时代当代大学生有必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下面是我给大家搜集整理的大学生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文章内容。

大学生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法制正在不断完善的时代当代大学生有必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 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敬畏法律是错误的想法所以我们可以在思想上给法律一个定位,我们要相信法在生活当中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知道姑息就意味着在给自己找麻烦当今,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健全,所以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去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提高法律修养要在认识和知识构成上都有所提高才行

 如果你是没有学过法律的,你看看基本的法律就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法》、《合同法》还有《劳动合同法》也挺重要的。这项都比价实用。,物权法也挺实用,但可能理解起来比较难

 所谓意识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是与物质相对应的。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诉我们,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修养

 〔1〕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应,是人脑的机能、“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2〕意识根据它的对象和内容不同,可作不同分类,如自我意识、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可进一步细分,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3〕据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表述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这种反应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这种表述可以概括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层次和组成部分,正如刘旺洪教授所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4〕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虽然客观上讲,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律意识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的比重还是较低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它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这四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形成由低级向高级,由深层到表层,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多层次结构。只有当四要素产生最佳组织效应时,才能实现整体功能的最优化。

 1大学生法律心理,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现代法及法律现象的直接心理反应、感受、体验等,是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直接的心理状态。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在对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理念的向往与勇于接受的基础上和导引下而形成的直观而不片面、具体而不盲目的感性认识。这种感性认识可使片面性、盲目性、自发性降至最低限度,是大学生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克服自身的偏激性而获取的。因此,大学生法律心理具有如下特征:

 (1)辩证自觉的感性认识能力。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对法及法律现象的感性认识中,能够克服传统法律心理及青年人的偏激心理,使其更具全面、客观、正确的成份。

 (2)乐于接受新的法及法律现象的心理取向。指大学生对新的法事物、法现象不是持漠然态度,而是积极主动学习、遵守、运用和维护新法律、新法规。

 (3)主动积极的诉讼心理。大学生应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

 (4)扬弃传统法律文化的心理机制。指大学生对于传统法律文化能够辩证接受的心理。

浅谈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是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展开研究,对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办法。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培养

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部分大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

2法制观念淡薄

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如校规、道德、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礼仪习惯等,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互相看不起对方;或者漠视对方权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被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恶性杀人案件,还有发生在北京动物园的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的“泼熊事件”等。

3法律知识不足

当代大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其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也仅限于课堂上的灌输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是处”,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殊不知,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命运和前途,而且关系到民族的振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4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只知道索取利益,不懂得履行相应的义务。总之,当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在大学生的头脑中完全彻底地树立起来。但可以肯定的是仍然有不少的学生具有浓烈的忧患意识,对法律的渴求显得尤

为强烈。他们深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无所不在。无论是目前的生活、学习,还是将来参加工作,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各方面的调整和约束。所以作为合格的大学生,就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各方面,都能成为全社会的楷模。

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

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会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

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有的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3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

一是对学生法制教育的定位不准确,重义务轻权利。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使学生产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尽义务”的错觉,有碍于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二是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导致教育重点错位。忽视了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致使大学生头脑意识中缺乏现代法律意识,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三是灌输式的知识传输方式收效甚微。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互动交流和案例讨论,引起大学生的普遍厌倦和反感,使他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研究

法律意识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唤起大学生对自由、权利、秩序以及法律的憧憬和期待,进而增强其法律意识。

1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和法律信仰

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若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之中。法律虽然是一些规则和条文,但法律规则和条文背后深深隐藏着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当人们在对法律产生认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遵守法律规则和条文就会形成自觉。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之所以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根本在于法律体现、保障并实现着正义。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注重要求大学生用现代理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它是否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律权威的要求,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法律的感情和其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大学生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

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一方面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只有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大学生思想开放,其观念具有激进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创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一方面高校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学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章条例办事,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管理等问题上,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学生树立起良好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4提高法治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提高教师的法律修养。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是增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二是注重加深大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教学内容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做文章,重点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三是采用多种方法展开教学。教学方法上要利用多种教学手段为教学服务,提高学生兴趣、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比如课堂讨论、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育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法制教育了解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治教育

网络的发展,为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拓展了空间和渠道。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网络形象生动、图文并茂的特点,推动法治教育由封闭的、被动的模式,向开放的、主动的,全社会参与的型模式转变。使法治教育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通过网络将高品位图书推荐出去,在网上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目的地向他们灌输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伦理意识,强化版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治观念,逐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以下为例子:

  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实践报告

  众所周知,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综合,也是公民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同时也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同时也是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等。而我们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我们所具备的法律意识的强与弱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但是,现实中却时常出现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有些甚至是震惊全国的恶性犯罪行为。追根究底,还是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乏和法律素养的不足。毕竟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成熟,非常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尤其是社会上各种信息良莠不齐,各种诱惑层出不穷,不够成熟的大学生们经常掉进陷进之中而不自知。

  (一)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有以下特点:

  1 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非常匮乏,并且缺乏法律方面的常识。有

  80%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了解或者参与进去的人还不足20%,44%

  的大学生承认自己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缺失,还有29%的大学生虽然掌握

  着一定的法律知识却不懂得如何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甚至在他们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知道应该找哪个部门。

  2 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为浅薄,他们不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

  找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他们有法律意识,但是法制观念很淡薄。他们不

  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仅仅49%的大学生会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拿起法

  律武器,31%的大学生倾向于通过关系解决问题,但是竟然有20%的大学

  生会使用暴力手段来解决。不得不说,如果这种情况再发展下去,一定

  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3 大部分大学生不关心社会上发生的有关法律方面的新闻,他们缺乏维护

  法律的勇气和责任感。只有9%的大学生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

  律报告,86%的大学生只是偶尔关注这方面的新闻,但是仅限于看看。64%

  的大学生认为我们国家的普法力度还不够,36%的大学生认为这是国家和

  政府的事情,不是学生管得着的事情。

  4 大学生对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没有信心,这让他们认为培养自己的法律

  意识没有必要。只有27%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32%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只是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而剩下的

  41%的大学生还持观望态度,他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会逐渐

  完善。

  5 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掌握的不全不牢,理解

  也仅限于老师上课讲的浅薄的那一方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的发展

  了解的清楚的人几乎是0%,绝大多数的大学生根本不了解。甚至连国家

  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哪一年颁布的都只有一半的大学生了解。更

  别说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且

  大学生们不太会主动去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45%的大学生是从报纸电视

  等媒介上了解的,36%的大学生是从学校的课本上了解的。

  6 当代大学生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主动法律意识明显缺乏。由于当前

  的大学生群体的主要成分是独生子女,受现代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较重,他们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

  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

  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

  违规的情况。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也由于教育与宣传舆论的

  局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

  刑法。我们经常看到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大多数是因违法犯罪所受到的

  惩罚,使大学生感觉到的是法律的无情,而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是他们生

  存的需要,是他们行为的准则,是他们利益的维护者,大学生的内心深

  处认为只要我不违法就无需学法。有的甚至把神圣的法律看做形同虚设,即使约束和规范,那也是针对“老百姓”的。5%的大学生从不关注这方

  面的问题,其他们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举例:

  1 大学校园里的普遍现象:学生为了图便宜,大多数人都买二手电脑和

  手机,他们认为这样既经济又实惠。有的学生可能在交易的过程中就

  买了赃物——毕竟二手手机的来源并不如商店里买的手机有迹可循。

  其实这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于没有足够的

  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学生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

  2002年轰动全国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北京动物园“伤熊事件”以

  及后来发生的“马加爵”案件。22岁的浙江大学农业学生物技术学

  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报考浙江嘉兴人事劳动保障局通过笔

  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而报复杀人。

  据考证,当代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往往较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

  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通过调查了解到涉案大学生男女

  比例大致为7:1

  (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 源自社会

  1 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 封建社会时期长,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各种封建观念思惟和世俗文化早已深深的印在泛博劳动人民的心中。中国传统的集权思想影响了人们的对法律的观念。民主、平等的法律思想没有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烈。

  2 国家的重视程度。政府对社会的普法力度还远远不够,因此,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的普法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3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报纸上屡见不鲜的官员贪污案件或者丑闻,这会让大学生失去对法治社会的信心。何谈法律意识!

  二 源自学生自身

  1 主动性。根据调查了解到,当代大学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因此他们将

  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的学习上,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学好专业知识,锻炼好各方面的能力,将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费在学法律与自己的专业不相关的知识上,而且,多数大学生认为法律学习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学生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这也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2 缺乏远见性。没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即使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调查表明,很多大学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

  3 缺乏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是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而长时间后,知识便逐渐淡忘,每个非法学专业的专业都开设有思政这门课,详细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而最终流于形式。

  三 环境因素(学校、教师等)

  1 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欢的专业课书或是课外读物。只要保持课堂安静就可以了,也没有向学生讲明到底法律的重要性有多大,基本死板的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老师重视程度不够,学生自然也不够用心。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缩水了。

  2 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比较枯燥,老师一般按大学教学大纲死板授课,极少联系实际,导致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昏昏欲睡,失去上课的兴趣。

  3 应试教育也是一个硬伤。就算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一定将法律知识吃透。毕竟考试只要60分就能够毕业,学校并不会测试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学素养如何。

  (三)建议

  1 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毕竟大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引导大学生进行法律实践,以增强法律意志,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律意志的锤炼主要通过实践,比如鼓励大学生参加维护自身和有关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当自身和有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合法有效地通过法律救济途经得到妥善解决。

  3 在高校开设一门相关的课程,并且在讲课的时候多引用现实中发生的案例,这有助于吸引大学生的注意力。

  (四)总结与思考

  从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成因,从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乐观,应引起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要加快步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附调查问卷及结果

  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问卷

  调查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15日,在小组同学的共同合作下,对大学生们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当你和你家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的武器 49%

  B诉诸武力 20%

  C通过关系解决 31%

  2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A有 18%

  B没有 82%

  3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经常 9%

  B偶尔 86%

  C从不 5%

  4你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事业的发展有多了解?

  A不甚了解 64%

  B大致了解 36%

  C很清楚 0%

  5你明确知道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在什么时候出台的吗?

  A知道 59%

  B不知道 41%

  6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A电视报纸等媒介上 45%

  B学校的课本上 32%

  C家庭的影响 10%

  D其他 13%

  7你认为现在我们国家的普法力度够不够?

  A很不够 64%

  B经够了 27%

  C对这件事无所谓 9%

  8您觉得法律能维护你和你家人的切身利益吗?

  A能,我对法律有信心 27%

  B不能,法律愈来愈成为有钱人和有权的人的代表 32%

  C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 41%

  9你对法律专业感兴趣吗?

  A不感兴趣 73%

  B感兴趣 27%

  10你了解或者参与过法律援助吗?

  A听说过 80%

  B了解 20%

  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并不感兴趣,而现在的中国正处在法律发展时期,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但中国有13亿人口,但却只有12万左右的律师,而在美国,虽只有2亿多人,但却有近100万律师,而且,学生对法律的不敢兴趣也反映了其法律知识的不足。

  谢谢您的合作。

  XXXX年XX月XX日

  小组成员:XXXXXXXXX

  指导老师: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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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检索结果

  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

  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

  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

  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

  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

  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

  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

  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

  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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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 赵

  (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

  [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

  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

  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

  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 )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

  D A

  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

  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

  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

  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 )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

  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

  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

  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

  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

  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

  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

  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

  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

  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

  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

  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

  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

  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

  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

  Homosexuality

  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

  Benkert

  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

  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

  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

  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

  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

  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

  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

  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

  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

  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

  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

  ICD

  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

  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

  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

  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

  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

  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

  一 社会现状

  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

  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

  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

  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

  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

  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

  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

  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

  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

  呈现出上升趋势。

  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

  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

  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

  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

  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

  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

  欲望, 会采取欺骗、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

  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

  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

  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

  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法理依据

  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

  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

  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

  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

  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

  〔6〕

  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

  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 )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 )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

  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

  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

  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

  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

  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

  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

  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

  〔7〕

  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

  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 )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

  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

  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 )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

  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

  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

  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

  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

  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

  〔8〕

  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

  2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

  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

  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

  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

  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

  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

  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

  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 )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

  〔9〕

  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

  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

  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

  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

  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

  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

  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

  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

  境会越来越好:

  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 )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

  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

  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

  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

  了科学的理论支持。

  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

  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

  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

  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

  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

  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

  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

  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

  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

  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

  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

  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

  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

  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 )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

  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

  案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

  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

  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

  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

  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

  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

  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

  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

  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

  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

  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

  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

  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

  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

  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

  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

  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

  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

  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

  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

  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

  混乱的根源之一。

  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

  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

  《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

  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

  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

  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

  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

  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

  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

  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

  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

  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

  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

  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

  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

  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

  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

  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

  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

  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

  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

  [参 考 文 献]

  〔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

  J

  ( )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

  J

  ( )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M

  出版社, 1995: 113

  〔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

  M

  司, 2002

  〔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

  J

  ( )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 1978, 272

  U niversity Press page

  〔7〕同上, 298

  page

  〔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

  J

  ( )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

  M

  民出版社, 1998: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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