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女性犯罪的原因很多,具体可以分为女性自身内在原因和外在影响。
(一)女性内在原因
1、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自制力弱。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文盲、半文盲、或者缺乏谋生技能的者居多,法盲多。由于封建思想的残食,很多农村地区依旧存有女性不需受教育的观念,缺乏教育,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低下,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
面对别人的教唆、诱惑,不能明辨是非、善恶,容易被人威逼、利用,误入歧途,而在处理问题时,由于缺乏知识,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
2、特殊个性因素。女性犯罪者大多具有自私、爱慕虚荣、心胸狭隘的心理。自私常是敏感性极高,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而不具备社会价值取向,对他人缺乏责任心的表现。
自私的女性易造成她们在过度的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 的“不顾一切”的行为。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乐、爱攀比的心理,这也成为女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
这类女性罪犯大多数是无正当职业的妇女,受骗上当被拐卖的多数是那些未出过远门或文盲半文盲的妇女,她们贪图享受、虚荣心强或因家庭关系不和,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改变贫穷的面貌,攀比吃穿,不惜采取犯罪手段。
另外,女性往往不如男性大度,在某些方面显得心胸狭隘。一旦其遭受情感上的伤害,她们常会记恨在心,有时会采取犯罪的方式来报复。
(二)外在原因
1、社会因素
(1)经济体制改革的负面影响。在社会的转型期,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漏洞,给贪污、挪用公款者以可乘之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女性不再像过去那样整天围着锅台转,她们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多,对社会角色的参与越来越广。
有些从事财务、证券和经济管理的女性,利用这一可乘之机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活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批职工下岗,女职工是首当其冲。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的女性,再就业非常困难,生活没有着落,女性与社会的矛盾,与人的冲突也越来越多。一些女人就是为生活所迫在下岗后才走上诈骗、盗窃等犯罪道路的。
(2)社会不正之风的消极影响。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物质生活变得多姿多彩,社会价值观也呈多元化趋势,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对人们产生了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一些女性走出家庭踏足社会,更广泛地接触到不同的社会领域。
但由于她们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对新事物的理解和适应能力不强,有的还受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失去了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在没有得到及时调整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去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2、家庭因素
(1)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破坏社会稳定、家庭美满的“定时炸弹”和“腐蚀剂”,极易导致婚姻和家庭的离散,使子女失去双亲的温暖和关爱。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究其根源。
一是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到丈夫打骂;
二是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妻子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最初的容忍都是像“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
这种不被遏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的女性在激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大多是在这种被逼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发生的。
(2)缺乏家庭关爱
目前,女性犯罪出现低龄化,少女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问及根源,缺乏家庭关爱是其主要原因。由于家庭对子女缺乏教育和亲情的关爱,使得这些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同时,由于缺乏温情,这部分孩子往往过早涉足社会,极易受种种不良风气影响,难以明辨是非,常在不知不觉中采取了犯罪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3)为情所困,畸形婚恋
一些职业女性以贪污、挪用公款等来满足其情人、恋人的物质需求,从而深陷泥潭,不能自拔。
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同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一样,减少、预防女性犯罪的本身也是保护女性权利。因此,为了减少、预防女性犯罪,保护女性权利,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帮助女性,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对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
(1)对女性加强文化知识教育,为女性成立相关的再教育的专门机构和课程,尤其是要加强对低学历女性和一些外来农村女性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其辨别是非黑白的能力,使其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2)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在广大妇女中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增强对女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广大妇女能够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女性心理素质教育,尤其是要重视对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引导和教育,消除其自私、贪婪、空虚、虚荣等不良心理,建立健康而健全的心理防线;四是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女性的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强女性的竞争能力,使其能通过合法途径自食其力。
(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给女性更好的归属感
良好的家庭环境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对于青少年阶段的女性,为了防止少女违法犯罪,应当重视家庭的结构,家庭成员的自身修养,在发生家庭矛盾时,应尽量少牵扯子女,要建立社会机构追究无家可归少女父母的法律责任。重视对青少年女性的心理培养和教育,使其往积极的方向成长发展;
其次,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填补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的漏洞和空白,惩治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最后,依靠基层组织,及时化解矛盾。
村民委员会、基层派出所、司法所要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民事纠纷化解的工作机制和渠道,使矛盾纠纷一开始就引入正当的化解渠道,帮助受害女性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从而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健全监督机制,净化社会环境
净化社会环境,创造良好、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的防腐能力和抵御能力,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全社会应当重视对婚姻家庭忠诚的道德观念,改变目前道德评价标准的混乱状况,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
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消除滋生腐败和犯罪土壤。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厅、发廊等场所的监控力度,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以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
权力是权力主体凭借和利用某种资源,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政治力量。权力观是指人们特别是执掌国家政权的人,对权力的来源、性质、如何使用等问题的看法和态度,是指导和实施执政活动的思想基础。“权为谁授”、“政为谁执”、“利为谁谋”,是权力观的基本问题。
首先,我们看权力的起源和本质。恩格斯曾对权力的形成与发展做过一番全面而深刻的考察,从而历史性地揭示了权力的本质。他在阐述权力的起源时指出:在原始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起源于社会中人与人的联合以及社会组合的必要管理,它的基本存在形态就是一种职能、职位由个别的社会成员来担任。
从这时候起,权力就有了它的社会本质:一种社会管理职责,一种强制力、调节力。权力作为社会管理职责不仅起到了调节社会活动的功能,还在全社会实行着维护利益的作用。因此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权力又是一种谋取和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权力作为社会活动的管理职责是权力的职能本质,作为人们的利益的谋取和维护手段是权力的利益本质。
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一方面具有职能联系,另一方面又有利益联系,权力在这两方面都具有作用,从而显示了权力的两个层次本质:职能本质和利益本质。从恩格斯关于权力的论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没有阶级存在的原始社会,权力的职能本质和利益本质是一致的,这就是权力的职责作用和利益作用都是全社会性的。
其次,我们来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为我们认识社会历史现象包括权力现象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是我们研究权力问题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方针。在马克思看来,权力是一种社会现象,但它首先是一种政治现象,是一个与国家的出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治范畴;其次权力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一个历史范畴。同时权力的基础是利益与利益的冲突;最后权力是一种现实的力量,是一种有组织、制度化的力量。权力依赖现实的力量才能实施,以一定的制度根据为自己的合法性的基础。
权力总是依附于一定主体的,主体的形式不同,权力及其表现亦不同。同时,由于主体是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因而权力总是体现着特定的社会关系。这意味着,自在的自然界无所谓权力。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为了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能够进行下去,就必须建立权力,界定权力、规范权力的运行,正像福柯指出的,权力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从而构成一种无所不在的网络,有多少社会关系,就有多少权力;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权力。
权力总是指向对象的。权力指向的对象作为权力的受体是权力运行的目的,离开了权力的对象,权力及其运行就失去了意义。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以一定的物作为中介的,权力指向的对象既可以是作为直接对象的物,也可以是作为间接对象的人。在前者,权力的运行虽然体现着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物质利益关系,然而由于这里的物不是脱离开人及其活动的自在之物,而是作为人的活动产物和结果的人化物,因而,权力对物的追求虽然在直观上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但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却体现着人与人的交往关系、社会关系。
权力具有强制性,离开了强制性,权力就无法实现。在一定的意义上,权力就意味着强制。帕森斯曾经做过一个比喻:正如黄金来自货币一样,强制来自权力。
权力具有社会历史性。人是社会历史的存在,专属于人的权力当然具有社会历史性。离开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就无所谓权力。这意味着,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人们的权力不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享有权力的内涵不同;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权力的作用也不同。权力的社会历史性意味着必须从特定的社会关系及其历史发展看待权力。
再次,我们来看权力观。权力观是指人们对权力这一社会现象的总的看法和基本的观点。权力观包括对权力的来源、掌握权力的目的、行使权力的方式、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由于权力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同、阶级属性不同、追求和维护的利益不同,对权力的看法和态度也就不会相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是在扬弃了传统的权力观基础上的新型的权力观,它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科学最公正合理的权力观。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在本质上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观,核心内涵是掌权为公,执政为民。我们公务员在研究和吸取马克思主义科学权力观的同时,一再强调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任何时期都要把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作为公务员必须长期坚持不懈的重要任务。
我们公务员手中握有大大小小的权力,这些权力有的是属于公共管理权,有的是单位的人事组织行政业务的管理权。不管什么样的种类我们统称为这些都叫权力,公务员手中握有权力,而人的行为又是受主观的价值观、观念和思想意识支配和驱动的,就是有什么样的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
既然公务员手中握有权力,而且地位越高权力越大,越处于重要的岗位,权力作用越突出,甚至一些公务员是属于要害岗位的权力。因此,树立和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对于公务员用好把握好自己在行使权力中的行为的度,能否遵循正确的权力规范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就特别提出各级公务员都要树立和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因为关于权力的认识、态度和立场正确了,那么使用权力的行为及其习惯才可能是正确的。反之,对权力的认识不正确,对权力的判断是错误的立场,那我们可想而知在现实的实践中,他在错误的思想和观念指导下来使用权力,那可能正确吗,答案很清楚,不可能有正确的行为,只会导致犯错误,给党、国家包括个人带来负面的影响和后果,这就是我们认识权力观重要性的一个基本原因,为什么树立权力观,针对的是公务员,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因,因为只有公务员掌握权力。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就是在新形势下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执政党建设的经验总结了六个方面,其中最后一个方面就讲到了要加强我们的作风建设,而且特别提出来治国先治党,治党必从严,为什么这么提呢?那是因为我们党现在面临四大考验,即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和外部环境的考验。
我们看第一个考验,执政的考验是什么考验呢?执政就是执掌政治权力,就是权力的考验。假设手中握有大权的一级组织和一个领导班子没有正确的权力观,怎么能够经受执政的考验呢?假设他对权力是错误的立场、错误的态度,他怎么能够行使他手中掌握的管理权、领导权呢?这是无法保障的,因此也无法战胜执政的考验,所以我们说树立培养正确的权力观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过程中,一定要真正的把握认识到我们树立正确权力观它的意义所在,因为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观念,更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思想意识,而是直接牵涉到我们能否经受住和战胜执政考验的重大事项。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