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第1张

一、法院对于其它婚外情行为把握的原则是:

1、“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维持的基础,夫妻任一方违反恪守贞操之纯洁性的义务,就会使夫妻间情感遭受损害、破裂。

2、对于无端猜疑或者仅有关系暧昧之类证据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不准予离婚;对于通奸行为,过错方坚持不离,并表示愿意悔过、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的,第一次起诉的一般也不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破裂”法定标准具体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主观:

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办理离婚需要以下材料:,1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2离婚协议书;,3结婚证;,4当事人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吴某与刘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王某放学回家,途经刘某家门口时(当时刘某本人不在家中),被其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同小区路过的邻居立即将受伤的王某送到街道卫生服务站进行临时包扎,同时打电话告知王某的母亲吴某和宠物狗主人刘某。吴某和刘某同时赶到卫生服务站,并将王某送到疾病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再到医院进行消炎治疗,当天所花费用均由刘某支付。在街道卫生服务站后续治疗期间,刘某也经常去看望王某。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王某已基本康复。吴某因此事又产生后续医疗费近千元,吴某数次到张某家中协商赔偿费用,刘某始终只称当天的费用已全部支付,其他的不予认帐。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吴某到锦州市凌河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吴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向吴某了解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听取吴某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13800余元的赔偿要求,并做详细记录。接着,又到街道卫生服务站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经查阅王某在卫生服务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的相关资料后,经分析认为,此案在事实上没有争议,只是在后续治疗费用上双方没有达成共识,需要从法理情多方面结合的方式解决此纠纷。 

随后,调解员通知刘某到社区,询问此案发生细节。从刘某陈述的情况来看,双方对事实的描述无太大的出入。调解员问刘某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刘某认为当时她本人和丈夫都不在家,她家的狗咬伤了王某,她已支付了当天的交通费和狂犬疫苗费用共400余元,后来去看望王某时也买了不少食物和营养品,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至于吴某提出的赔偿款项特别是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她坚决不予承担。

调解员见此,首先肯定了刘某在此次事件中的态度是诚恳的,能主动支付交通费与狂犬疫苗费,还能在后续治疗期间携带营养品去看望王某,但调解员同时又指出,该纠纷事实部分已调查清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了作出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作为宠物狗饲养人理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给予赔偿。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刘某答应回家与家人商量后再定 。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吴某,从远亲不如近邻的角度劝解她,双方以后还要抬头不见低头见,还要在一个小区共同生活,这次发生的事是双方都不愿意见到的,要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适当降低赔偿数额,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听到调解员的劝说,吴某表示愿意按照调解员的建议进行调解,并放弃先前提出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调解员又找到刘某告知吴某已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只要求他们赔偿相关费用,刘某仍然拒绝,仅仅答应再赔偿几百元营养费,其余概不承担,并直言,如果吴某不接受,那就终止调解,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眼看调解即将陷入僵局,调解员严肃的告知刘某,即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也会依法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其除了要承担赔偿费用外,还要承担诉讼费用,会得不偿失。况且问题解决后,以后大家还要在一个小区内和谐相处。刘某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情的讲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按照调解员的意见进行赔偿。 

调解员见调解时机成熟,将当事双方召集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规定的赔偿项目,解读了相关赔偿标准,并就赔偿金额进行了计算,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吴某2500元作为孩子的医药费和后期营养费,并且保证管理好自家的宠物,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回访,刘某已将2500元赔偿吴某,双方握手言和,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此类纠纷虽然是常见的小纠纷,但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仅容易伤害两家的感情,还极容易引发大的矛盾冲突。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最终促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握手言和,有效履行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使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推荐理由

本纠纷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调解员工作尽职到位,后续反响积极,既解决了矛盾纠纷,又维护了邻里关系,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专家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庭饲养宠物非常常见,我国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备,但宠物伤害他人的事件仍经常发生,尤其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屡见不鲜,且损害程度更为严重,动物饲养人的管理意识和公德心仍需加强。本案中调解员的处理方式不仅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也给动物饲养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法律主观:

经济纠纷 ,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 诉讼 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 打官司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 一审 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您好!该《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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