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的八大技巧

心理咨询的八大技巧,第1张

1全神贯注。这一点是心理咨询的首要条件之一。它要求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全神贯注地聆听当事人讲话,认真观察其细微的情绪与本能的变化,并做出积极的回应。它还要求心理咨询师运用其言语与体语来表现对当事人主述内容的关注与理解,以使当事人感到他讲的每一句话,表露的每一情感都受到了心理咨询师的充分重视。

2倾听。倾听是贯注的关键,也是心理咨询的核心。基伯森曾说:学会倾听是心理咨询的先决条件。心理咨询条件下的倾听不同于一般社交谈话中的聆听,它要求心理咨询师认真地听对方讲话,认同其内心体验,接受其思维方式,以求设身处地之功。

  3沉默。心理咨询既是听与说的艺术,也是沉默的艺术。沉默可以是尊重与接纳的表示,也可以是自我反省的需要。由此,沉默的意义在于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时间与空间来反省,思考其个人成长的过程。

  4宣泄。在心理咨询中,宣泄是使当事人自我认识与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它需要心理咨询师以贯注、倾听、沉默等手段来促进、强化当事人的情绪宣泄过程,以增进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的同感及后者对前者的信任,并建立起有效的情合。

  5探讨。探讨指心理咨询师帮助当事人积极认识、思考其成长中的挫折与障碍的过程。它是心理咨询的重要环节。事实上,心理咨询的过程也是探讨的过程。其意义在于帮助当事人在解决困难当中认清个人的愿望及克服困难的方法。

  6质问。质问指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的认知方式与思维方法提出挑战与异议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推动当事人重新审视其生活中的困难与挫折,克服其认知方式中的某些片面性与主观性,以进一步认识自我,开发自我。

  7行为操纵。行为操纵指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自我发展与自我向善的努力与否所予以的奖励与惩罚措施。其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消除其成长中的不良意向与不妥行为,学习与模仿有助于个人成长的行为,藉以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

  8自我披露。自我披露指心理咨询师通过与当事人分享其个人成长过程中的成功与失败经历来推动当事人认识自我、发展自我的努力。

3、我们如何获得与他人一致的情感

相比体感与智感,情感要抽象得多,自然更加难以捉摸。别人获得了某种体感,我们只要做相同的事就能获得相同的体感。显然,我们似乎并不能通过这种方法来获取和别人相同的情感。可是,生活的经验却真实地告诉我们,有时我们能够真切地感受他人的情感:我们会因他人的悲恸哭泣而哀伤;我们读一篇故事会因情节或欢喜或悲伤;我们看一部**会被感动、流泪。同样,我们看得出别人什么时候在悲伤,什么时候欢乐,什么时候抑郁。这一切又是怎么发生的呢?

相对而言,我们总能轻易地看出儿童的情感,因为儿童的情感总显得情绪化。高兴就笑,不高兴就哭,生气了嘟嘴,发脾气就背过身去不说话。通过对他们行为的识别,我们就理解了他们的情绪,然而我们不一定感受到了。因为我们并没有把自己置身到那种情绪当中去,也就没顾及他们当时的情感需要,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对儿童的教导并不能让他们发自内地接受。回过头来讲,只要我们愿意置身于儿童的情绪中去,就能获得与他们一致的情感。

为什么我们只要愿意就能获得和儿童一致的情感?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童年,对于童年的情感非常熟悉,儿童有的情绪我们都经历过。感受儿童的情绪只要把我们童年有过的相同的情绪从记忆中调取出来就好了。不光是理解儿童的情绪,对于所有我们能够理解的情绪,只要我们把自己曾经相似的情绪从记忆中调取出来,就能获得与他人一致的情感体验。比如:看到别人因失恋而悲伤哭泣,假如我们也有失恋的经历,把当时的情感回忆起来就能感受到他人的情感。看到别人因高考而紧张颤抖,假如我们也曾经历过临考的恐惧,回忆那种经历就能获得和他人一致的情感。

在我们能够理解别人的情感时,我们可以同过回忆来获取相同情感。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刻意隐瞒自己的情绪、感情。很多成年人在悲伤的时候并不会哭泣,因为他们认为那是懦弱的表现;生气的时候很多人不会爆发出来,他们认为那是不成熟的表现。这样的话,通过之前的方法显然实现不了了,因为我们并不能通过明显的行为表现、表情来理解他人所处的情绪。

这样,就需要我们在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才能真实理解个人在该事件中的情感。能够通过理性分析来获取他人的情感,是一种非常需要智慧和丰富情感的技术。因为智慧让我们在事例分析时竟可能地接近真相,而丰富的情感则让我们在了解了真相后尽可能体会到当事人的情感。这种获取与他人一致的情感也是通过回忆调取相似的情感来实现的,不同的是我们需要通过理性分析来挖掘别人深藏的情感。而不是简单地体会别人显露出来的情感。人是善于说谎的,但个人的真实情感永远不会说谎。能够理解别人的真实情感,就能理解一个真正的个人。

很多时候,理解他人的情感,并不能对事情的发展产生实质的影响,但理解了他人的情感让我们能够更贴切的与他人交流。能够说到别人的心坎里去,就能让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顺畅、自然。

前言

      刑事律师会见的一个重点是“发现”,即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沟通了解案情,然后发现有利当事人的证据、事实和情节;另外一重点是“告知”,就是让当事人充分了解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诉讼权利以及刑事实体上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律师会在当事人了解的诉讼权利和犯罪构成要件后,与律师充分沟通案情。

一、关于律师了解案情6大内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可以从以下6大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犯罪主体在法律上对案件的影响是重大的,如未成年人14和16周岁的临界点,是否在校生等,有无前科劣迹等。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这里重点关注罪与非罪的问题。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有没有从犯,未遂等情节,事实和数额有没有争议。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例如发现不在场等无罪证据的问题。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了解案发经过,有没有自首等情节。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关注是否有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二、关于刑事诉讼权利的告知的3大方面

      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听,但是以往的案例显示,个别办案机关存在违法监听的情况。当然即使有违法监听,法律规定会见过程被监听的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是重大案件,律师一般可以适当提示,把不被监听的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然后再重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了解案情,法律咨询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告知基本的诉讼权利和讯问规定8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享有办案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等异议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办案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八)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以上内容,重点是第7和第6项,告知笔录签署和签认相关证据材料的注意权利。律师要懂得让当事人区分供述和笔录的关系,笔录只是供述的载体,但对供述非常重要。笔录要看清楚再签名,如果笔录内容与自己说的不一致,要修改。如果办案人员不给修改,笔录的内容又与自己说的不一致,也不要单纯地拒绝签名,可以直接写上“以上内容与我说的不同”等表达笔录与自己供述不一致的内容,再签名。而证据材料,在签认时,也要适当的辩解,如果自己不清楚不知道,也要写明。

第二、告知刑事程序和强制措施的5项规定内容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重点是审查逮捕的重要性;

      (二)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例如业内所说的黄金37天等。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五)告知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程序重点;

      这里重点是开始传唤或拘留时的过程,核实有没有自首情节。另一个重点是审查逮捕期间,如果涉及无罪辩解和未成年人的,要告知向审查逮捕的经办检察官表达意见的重要性。

第三、告知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关联的5项规定

      (一)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

      (二)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规定;

      (三)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在第一次会见时以上是告知的重点内容,当事人要在充分知道上述规定后,再向辩护律师陈述案情。

三、余论

      律师会见是个技术活,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充分告知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然后重点发现有利于当事人事实和情节。

      同时,律师也会注意会见过程中不被监听权利,以及被违规监听可能对当事人的产生的不利风险。

      当然,这里就辩护律师对于涉及法律规定和权利告知后,由当事人充分理解下自己选择陈述。

      总之,律师会见既是讲法律规定的一环,也是讲技术的一节。

如何抓住迟来的情感。既然是迟来的情感,那么要多努力付出,比平时要多用心。情感是双方面的,所以要相互努力。多关心对方,多照顾对方,用心去呵护,多沟通交流。给对方制造一些惊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一、告知被会见人律师身份

律师问:你好,你是XXX吗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xxx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您近亲属xxx的委托,担任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您是否同意如果同意,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答:

二、了解被会见人的基本情况

      1、律师问:XXX是你的真实名字吗有无曾用名你的出身年月日

当事人答:

2、律师问:请问你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是什么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当事人答:

3、律师问:你现在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疾病、精神病史

当事人答:

4、律师问: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如果有犯罪前科,那么被刑事处罚的罪名是什么刑期有多少是不是累犯、再犯

当事人答:

三、了解涉嫌罪名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1、律师问: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当事人答:

2、律师问:你是自己投案,还是侦查人员将你抓获归案的

当事人答:

3、律师问:你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抓获的当时周围有无其他人员

当事人答:

4、律师问: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或逮捕的是否收到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当事人答:

5、律师问: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进看守所时有无进行体检

当事人答:

四、告知被会见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及案件办理程序和期限

1、律师问:(告知享有的权利) 。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了

当事人答:

2、律师问:侦查机关在提审你的时候有无对你打骂、恐吓、威胁、冻、饿、烤、晒、疲劳审讯等刑讯逼供如果存在以上非法取证情形,请问何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以上何种行为

当事人答:

3、律师问:现在向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的三个阶段程序和期限(详细说明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了

当事人答:

五、了解涉嫌罪名,告知涉嫌罪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构成要件

1、律师问:你知道所涉嫌的具体罪名吗

当事人答:

2、律师问: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讲解涉嫌犯罪构成要件、量刑的相关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了

当事人答:

六、了解具体案情、讯问情况

1、律师问:现在请你把案情的经过向我陈述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做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可以客观陈述事实。

当事人答:

2、律师问:在会见你之前,侦查机关来提审过你吗对你共提审过几次你怎么回答的可以将讯问笔录的大致案情告诉我一下。

      当事人答:

3、律师问:你知道承办案件的具体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名称和姓名吗

当事人答:

4、律师问:以上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你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的地方,体现在哪些方面

当事人答:

5、律师问:关于基本案情,你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当事人答:

6、律师问:侦查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捺印

当事人答:

七、了解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1、律师问:你是否认罪如果认罪,为什么认罪是否知道认罪的结果

当事人答:

2、律师问:你是否愿意退赃或赔偿如果愿意,具体数额多少:

当事人答:

3、律师问:你有无自首或者坦白的情形(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

当事人答:

4、律师问:你有无立功情节(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

当事人答: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律师问:最近在看守所生活情况怎么样钱和衣物够用吗是否需要通知你家人为你存钱或寄送些生活用品你对家人有什么需要问候或交代的

当事人答:

2、律师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你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当事人答:

3、律师问:今天的会见就到此为止,我下次再来见你,请多保重。

      当事人答:

4、律师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请在每页签名并捺印,并在最后一页注明年月日。

当事人答:

      被会见人签名:年 月 日

新律师由于刚刚执业,是律师界里的新人,没有执业经验,没有人脉关系,没有资金投入,要想获得案源,难于上青天!

但是,不解决新律师的案源问题,再有激情的新律师也会流失、甚至夭折。案源关乎新律师的生存与发展,案源关乎新律师的稳定与信心,作为法律学人,我们不得不研究,不得不考虑,不得不关注。

笔者认为,新律师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既不自卑,也不自大,客观地看待自己,认真地分析情势,从点滴做起,从小案子做起,循序渐进,持之以恒。

天上没有掉下的馅饼,新律师不能守株待兔,盲目地等案源、要案源、靠案源,要主动出击、努力争取、坚持不懈。新律师要想拓展案源,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新律师要找对师傅跟对人。

新律师进入律师所必须找对师傅跟对人,不能我行我素、盲目乐观,要放下臭架子,主动跟进经验丰富、品行端正的老律师。多向他们请教问题,不懂就问,不能不懂装懂。多和老律师在一起,尤其是和当事人谈案子时、开庭时或会见当事人时,要学会察言观色,切忌自以为是。

二、新律师要把自己“卖”出去。

新律师必须激情万丈、敢作敢为,把自己推销出去。多参加培训,多接触成功律师,察其言、观其行,主动营销、不断超越,像成功律师一样思考,像成功律师一样行动。

新律师要多参加法律研讨,多听、多想、争取机会多说,切忌目空一切、狂妄自大。新律师要学会说话,“遇货添财、见人短命”;新律师要学会推销自己,不要错过每一个机会,只有把自己推销出去,才能为以后的成功埋下伏笔。

三、新律师要有把握案源的能力。

实践中,并不是新律师没有机会接触案源;相反,一些律师和律师所给了新律师很多接触案源的机会,比如:咨询、代书、谈判和立案等,但是由于新律师心理素质不过关,导致很多案源与新律师擦肩而过,所以,新律师不是没有案源,而是没有把握案源的能力。

可是,把握案源的能力并不是天生俱来的,能否获取委托人的信赖?能否获取案源?是一门大学问,也是新律师的入门课。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合抱之木,起于垒土。”新律师必须明白这个一点,也必须做到这一切。

四、新律师要学会感情投资。

律师是一个服务行业,也是一个营销行业,表面平静如水,实则充满了暗流险滩,稍有不慎,就会翻船,甚至有生命之虞。

“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个桩。”

好律师必须有个好人脉,没有良好人脉关系的律师,寸步难行,很难在律师圈混,所以,需要新律师经常“抛头露面”,至少和一些人混个脸熟,为以后办案子打好基础。

俗话说:“结识新朋友,不忘老朋友。”新律师要多和同学、老师、同事、亲戚、甚至以前的委托人保持联络。感情投资是一个投资少、见效快的好办法,这正适合新律师,也许一个短信、一句问候、一首小诗就能勾起人们的温暖记忆,新律师必须在感情投资上做文章。

五、新律师要学会网络营销。

新律师可以建网站,充分展示自己,全力营销自己;新律师可以开博客,写案例、写心得,不用花钱,没有风险,认识高手,带来案源,真是一举多得;新律师可以尝试与出版社合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一本法律专业书或律师心灵书,借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与品味;新律师可以尽可能地多与媒体打交道,多写一些有社会影响和新闻价值的案例,利用媒体的广阔平台免费宣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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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律师要多参与一些公益活动。

作为新律师,因为案源少,所以有较多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新律师完全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一些公益活动,如: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援助,义务法律咨询和参加志愿活动等。

新律师参与公益活动,不仅开阔了自己的眼界,也提高了自己的社交能力,不仅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也为今后办案积累了经验。

七、新律师要学会自我肯定。

新律师虽然有激情,但是新律师毕竟很脆弱,最容易遭受打击,所以新律师要学会自我肯定;新律师虽然敬业,但是新律师最为迷茫,最容易被命运捉弄,所以新律师要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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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美爱的教育中心感情咨询及婚姻辅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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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感情咨询及婚姻辅导的目标

关系辅导的目标是希望你能够走出目前困境,最终实现幸福的关系。

走出困境的表现包括:

①你不再持续出现同样的困扰;

②你能够恢复到出现困扰前的最佳学习、工作以及社交状态;

③你在以后出现类似情况时,有能力有勇气有智慧去处理人际关系的冲突;

④你能够在关系中获得滋养,健康与成长。

我们的感情咨询及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适合那些人士

1)现正处于感情或婚姻危机的人士,如冷战、分手、分居、离婚

2)想挽回感情、挽救婚姻,破镜重圆的人士

3)伴侣出轨有第三者,或正纠缠于三角或多角关系的人士

4)与伴侣经常吵架、感情或婚姻关系不和谐的人士

5)希望可以忘记前度,重新开展新生活的人士

6)性生活有障碍,希望与伴侣都能得到满足的人士

7)想拍拖而一直没有伴侣的人士

8)拍拖多次,或想与伴侣结婚的人士

9)与伴侣的家人朋友,相处不融和的人士

10)亲子关系、婆媳关系不和谐的人士

感情咨询及婚姻辅导多长时间见效

晋美爱的教育中心明白当事人当面对感情、婚姻问题时所遇到的情绪困扰,所以本中心的婚姻情感咨询师都会尽力帮助当事人,秉承又快又好的成果理念去解决问题。故此于首次咨询中,我们的婚姻情感咨询师有可能需要较多时间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感情经验,请当事人于正式咨询前先预留较充裕时间,当事人实际咨询时间如多于预期,收费也只会按比例计算。

一般来说,于本中心接受感情咨询或婚姻辅导的当事人,都能于首次咨询后,可以找到改善感情及婚姻的方式方法,情绪平和稳定,能够预防出现更坏的感情婚姻问题。

信任是双向的,当事人可于首次咨询后,看你的咨询体验再决定是否进行长期辅导服务。截至2022年11月31日,在本中心接受过咨询的当事人,87%会选择进行长程辅导,而学员《爱的能力》从50分到80分平均需要3个月(80分以上意味着获得幸福自由的能力)。

<<特设跟进服务>>本中心特设24小时跟进服务,当事人可于首次咨询后24小时内,以文字沟通的方式向老师提出咨询后的疑问,好让当事人于正式咨询后,可以巩固在咨询中所获得的成长。

感情咨询或婚姻辅导有用吗成功率会有多少

根据我们晋美爱的教育中心过去处理感情及婚姻辅导的经验,曾于本中心接受过感情咨询或婚姻辅导的当事人,96%能正面提升情绪能力;

如当事人爱的能力提升到达80分以上,成功率达87%(以3个月辅导案例作为统计)。当事人经与本中心的婚姻情感咨询师辅导后的案例反馈,可参看[客户反馈]页。

感情、婚姻辅导及咨询收费

以下价格带「起」字,非固定价格,而是最低价格。

价格区间是根据婚姻情感咨询师的案例经验、客户认可数量、擅长技术完整度不同而进行市场最合理定价,就像主任医师与实习医生的收费价格不同。

如果你预算有限,请大胆与我们助理咨询师进行坦诚沟通,我们会尽力为你匹配最合适于你的咨询师。

如当事人实际咨询时间多于预期,收费只会按比例计算。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律师会见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律师会见的十个禁区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也是必须马上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以下目的:

(1)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

(2)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

(3)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__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__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虽然在刑法上,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需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师客观上有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后果,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终以欠缺主观故意为由判决律师无罪,但此时律师已被羁押一、两年了,控方打击惩罚律师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对此不能不谨慎。

四、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五、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在其他授权 委托书 、合同上签字提供帮助(很有可能与涉案财物、证据有关而触犯法律风险);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六、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因《保密法》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虽本案最终判决于萍律师无罪(一审有罪,二审无罪),但于萍律师被关押了近一年半的时间)。另外,不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泄露给被告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导致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出现。

七、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

八、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中,不宜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更不能走“关系”之路;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另外,“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

九、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 渠道 。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十、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话题,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害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实际上是可以监听的)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你)。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综上,在刑事会见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面临上述十大风险,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于保护自己,又善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笔者认为,善于保护自己是基础、是前提,试问一个连自身权益都无法妥善保护的律师,又怎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上述风险,律师应当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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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的特征

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

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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