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给钱并不是不构成诈骗的理由。
诈骗在法律上的定义是“虚构或隐瞒事实,骗取钱财、非法占有”。所以,所有的诈骗罪在受害人给钱时都是主动给付的,只不过是被骗情况下的主动给付,以对方自愿给钱为由,并不能构成对诈骗罪的抗辩。
关键看对方为什么给你钱,是否是在你有虚构或隐瞒事实的前提下给的钱。如果是,就可能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网恋主动给钱不属于诈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自愿转账报警有用吗
1、当事人自愿转账,但只要能证明是诈骗的,可以报警,报警是有用的。诈骗即是掩盖真相,让对方产生错觉,自愿把自己的钱交给对方。所以自愿转账符合诈骗。当然,诈骗也需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钱被诈骗有转账记录报警处理有用吗
钱被诈骗有转账记录报警处理是有用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以谈恋爱为由利用感情骗取钱财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追缴财物后会退赔。
利用感情骗取对方钱财的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女人骗钱骗感情咋办?同城认识一个女人,钱被骗了,也是自愿给的,那就没有办法了,既然是你,你自愿给的,没必要这样说,因为你是心甘情愿给人家的,而且又没有和你要,咱们能说是骗呢,既然你,说是被骗钱骗感情,你们根本没在一起接触怎么会骗你感情呢,有好多事情解释不通,也说不清楚,既然是你自愿给的,那就不要说了,说也没有用,他也不会还给你的,你找一下律师商量一下,看看该怎么办?有没有追回的的余地?
自愿转账的钱,如果女方没有欺瞒、诈骗,不构成犯罪。男女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如果男方自愿转账,而女方没有诈骗行为的,男方一般是不可以要回钱的,但如果女方有诈骗行为的,男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被骗的钱。
法律分析
对方自愿转账如果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的处分行为,并且因此被害人转账被行为人取得,如果转账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三千元即可认定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做法人实施了欺诈做法,欺诈做法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掩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做法。欺诈做法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做法人所希望的财产处罚,因此,不顾是虚构、掩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做法。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罚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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