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下: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日记、聊天记录;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5、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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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自认的。
在实务中,有不少当事人自认分居的时间,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对于分居的事实并不否认。原告以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由主张离婚,被告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免除原告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二、双方分居后,其中一方在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后,如果其中一方去了外地的,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分居的事实。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可以是原告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三、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
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这些是与居住有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中一方长期在某地居住的事实,因此,这类证据在实务中也属于比较好的证据。
四、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
第四类属于电子证据,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如果涉及分居事实的,同样可以向法院提交。需要注意的事,电子类证据,在取证上有一定的要求,建议在取证前寻求专业法律人员指导。
五、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
这类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在分居期间,其中一方周围的同事、朋友、邻居等,对该分居事实比较了解的,也可以出庭作证。
六、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有些国家,分居协议是双方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但是我国并未要求必须签订分居协议,但是双方通过书面的方式确认分居的客观事实,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实务中这类证据出现的比较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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