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和武则天的情感纠葛

李治和武则天的情感纠葛,第1张

唐高宗李治,字为善,大唐王朝第三代皇帝。他是唐太宗李世民的第九子,即便从长孙皇后的角度讲,他也只是嫡出的第三子。按照常理,太子应该是轮不到他做的。他于贞观五年,即公元631年被封为晋王。两年后,被遥授并州都督。唐太宗晚年,太子李承乾和魏王李泰间发生了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这让唐太宗异常愤怒和十分失望。

为了保持大唐王朝江山社稷的稳定,唐太宗痛下决心,把李承乾和李泰双双废黜。就这样,按照继承顺序就轮到嫡出三子李治了。贞观十七年,即公元643年,晋王李治被册封为太子。

就在李治当上太子之后,他在夜以继日地侍候患病卧床父亲的同时,竟然在父亲的更衣室与父亲的女人武则天偷情。从此,开始了他与这位年轻美貌庶母的不伦恋情。贞观二十三年,即公元649年5月,唐太宗李世民去世,李治即位于长安太极殿,是为唐高宗,时年22岁,开创了有贞观遗风的永徽之治。

唐太宗死后,武则天依唐朝后宫之例,入感业寺削发为尼。永徽元年,即公元650年5月,唐高宗在太宗周年忌日入感业寺进香之时,又与武则天相遇,两人相认并互诉离别后的思念之情。唐高宗即位后,萧淑妃专宠后宫。

永徽二年五月,王皇后主动帮助武则天回宫,企图以毒攻毒。武则天回宫后迅速打败萧淑妃,获得唐高宗的宠爱,第二年便被晋升为昭仪,后来,还生下了她的第一个儿子李弘。随着她地位的变化,武则天的欲望也随之水涨船高,开始动起了当皇后的念头。王皇后和萧淑妃结成一派,和武则天周旋于后宫。

不久,因为武昭仪所生小公主突然夭折事件,唐高宗废王皇后,改立武则天为后,在朝中形成了拥武派。这打破了原来铁板一块的局面,沉重打击了关陇贵族集团,让唐高宗基本迅速实现了君主集权制,进而改变了整个唐朝的政治走向。自魏晋南北朝以来皇权不振的情况被一举改变,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那么,唐高宗为何对武则天这位父亲的女人情有独钟究竟谁是唐高宗贪恋美色而不顾**的幕后推手呢那还要从武则天进宫说起。

武则天14岁入宫,进宫一年多之后,终于被召入掖庭宫,受唐太宗初次宠幸,被太宗赐名叫武媚。这时的武媚娘千娇百媚,含苞待放,情窦初开,渴望拥有权势男人的宠爱。可是,她在唐太宗身边10多年,只是个才人,比一个侍女的地位高不了多少。

唐太宗是隋末唐初乱世走出来的一个英才皇帝,他要求女性的只是贤德、温顺、体谅、娇柔,而如此看来,武则天的美貌与才干都没有不到唐太宗的赏识。武则天作为唐太宗的才人,在宫中度过了整整12个年头,她从一个初涉世事的少女逐渐走上了成熟。不过,这一时期,由于她没有能得到唐太宗的宠遇,因此也没有为唐太宗生养子嗣。

一、遇到感情纠纷怎么处理;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二、离婚案件庭前调解相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夫妻离异已经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事,它必然关系到双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在离婚诉讼中,虽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时,对孩子的抚养进行了判定,但由于双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审中互相指责,有的在判决后互相刁难,有的长期躲避执行并拒付抚养费,有的则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对方形象,破坏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庭前调解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三是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上述内容可以清楚知道遇到感情纠纷怎么处理,在生活中的感情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还是以协商为主法律为辅,如果在纠纷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遇到感情问题的时候,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079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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