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的婚姻如果不好好保养维修的话想,走到尽头是很有可能的,现在婚姻不是过去,提倡从一而终,现在男女平等,女的选择余地也很大,所以,就想开了14年的老车,必要的维护保养都要做,给你们的感情注入一些新鲜的成分,保持活力, 让爱情重换青春
你好,首先你的表述不太清楚,我不知道你所说的男方不同意是不是指男方不同意你们分手。你们虽然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但是因为并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你们并不是法律上说认可的夫妻,只是同居关系罢了,所以你们之间本来就不存在婚姻关系,无需解除,你们双方都可以各自去寻找各自的婚姻,他同不同意分手是他的事,你因感情不和不想和他在一起了那直接走就是了,这就好比恋爱的双方感情不和一方提出分手,想分就分,想走就走,不牵涉任何的法律问题。
但是你在这里提问,我想你一定是考虑到了孩子的问题。关于孩子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同样的待遇,也就是说,你们的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她与你们之间的关系仍旧是父女、母女关系,这点在法律上是得到确认的。一句话就是,你和你男友的关系不是夫妻关系,法律不承认你们是夫妻,你们两人随时想走就走想留就留谁也管不到谁不用去走法律程序,但你们的孩子永远也是你们的孩子,亲生孩子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法律也是强制性的确认的,正因如此,你们都应该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你们可以到当地政府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走司法程序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孩子跟谁生活在一起,假如孩子跟你生活在一起,那么孩子他爹每个月就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给你,反之亦然,孩子跟他爹生活在一起你么你就要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至于费用的多少,你们可以商量达成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当地上一年度的年人均生活消费水平来判决。
上面我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给你解释的,但从情感的角度,以及从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我还是希望你们能够化解纠葛,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毕竟一拍两散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谁家的孩子也不愿生活在分崩离析的家庭。如果你们能重新和好开始新的生活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你们只需到当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你们就是法律上确认的夫妻了,你们的关系就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了
不管你作出怎样的选择,我都希望你能三思,毕竟我也不清楚你们的感情不和到了什么程度,是因为那些原因,最后祝你过得好。
结婚14年,已经过了七年之痒,即使夫妻关系再不好,没有太多爱情也是亲情了,每个月都会吵架,为的是什么事情呢,有的吵架不是本质上的,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吵吵闹闹也是生活中的润滑剂,小吵也会增进感情,时间长了,勺子不可能不碰锅沿,很正常。如果是本质上,生活中有矛盾,那要想办法解决,而不是一味得忍让和生闷气,事情一件一件解决,下回同样的问题就不会再发生,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谁都不容易,互相体谅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才能白头到老,有的婚姻就是注定吵吵闹闹一辈子,有的婚姻就是和和睦睦一辈子,每个人的性格不同,选择不同,命运也会不同,如果没有太大的问问题和矛盾,什么事情都好说,如果喜欢对方就会容忍对方的一切,如果爱他就会爱屋及乌!有句话说的特别好,如果改变不了别人那么就改变自己!看你自己是怎么想的,如果想生活品质提高,那么你们就要好好谈谈,互相探讨一下,这样问题才能解决,结婚这么久了,都不容易,希望你们早日解决问题,天天开心,一直幸福下去!
1、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具备法定的形式)。
2、如没有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婚前财产均归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变(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须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存续其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如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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